《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 (一)确定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省级政府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发行政府债券举债,并提出2015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6万亿元,地方各级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和偿还债务; (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被置换的存量债务成本从平均约10%降至3.5%左右; (三)发行2015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对低风险地区多分配,对高风险地区少分配或不分配; (四)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债务收支情况随同预算公开的常态机制; (五)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全面反映地方政府整体偿债能力、债务增长速度、当期偿债压力、政府履约能力等; (六)加强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监管,实现融资平台公司企业债券与政府信用的隔离。
【时评小议】 1、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和新旧动能转换阶段,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受经济增长放缓等因素影响,部分地区财政收入形势严峻,财政收支矛盾相对突出。在上述背景下,债务限额由省级向市县逐级下达,地方政府调用地方财政资源的能力与地方政府的行政层级密切相关。 2、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向低风险地区倾斜,高风险地区以消化存量债务为主,进而对业务拓展区域的选择,应密切关注并分析地方区域经济、财政实力、债务率水平等风险指标,并做好同区域的横向比较。 3、密切关注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的市场化转型,空壳类公司面临退出和重组,优先选择当地资产规模较大或具备一定商业化运营的企业作为目标客户。 4、多渠道关注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及债务压力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