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刑诉法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92条第2款)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诉法第122条)
4、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邢诉解释第157条)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限。(刑诉法168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