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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范

 一帆风顺_曹福 2016-04-16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鉴于新公布的《法庭规则》对法庭纪律内容(尤其是媒体记者权利)进行了重大修改,而各地法院尚未更新庭审操作规范,我们依据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供同事们参考使用。

  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可以查看庭审规范合辑(包括:法庭规则(2016年5月1日实施)、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范、刑事庭审操作规范和行政诉讼庭审操作规范。

  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范

  (普通程序)

  (根据河北高法公布的“一审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范(普通程序)”整理,仅供参考。)

  庭审礼仪

  第一条

  合议庭成员应在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准时开始庭审。如确有必要延迟开庭的,应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二条

  合议庭成员在庭审活动中要使用法言法语。如当事人对法言法语的内容不理解时,合议庭成员应使用准确、简捷的语言向当事人予以解释。

  第三条

  合议庭成员参加庭审活动要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法徽,做到仪表庄重整洁。

  第四条

  合议庭成员在庭审过程中要专注于庭审活动,相互配合,不得进行手机通话、吸烟,不得长时间离开审判庭或从事与庭审无关的活动和事务。

  庭前准备

  第五条

  书记员于开庭前三天向法警队申请指派法警执庭,并于开庭前一天再次与执庭法警本人确认。

  第六条

  开庭前书记员应提前十五分钟到达审判庭,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摆放到位。

  第七条

  书记员引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八条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

  第九条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具体内容为:

  【原法庭纪律】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一)庭审期间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随便走动,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得使用攻击、侮辱性词语;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

  (五)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新《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对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第十一条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具体内容为: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则应报告是否传票传唤),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

  开庭审理

  第十二条

  审判长敲击法槌并宣布开庭。宣布开庭的具体内容为:

  审判长: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今天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

  不公开审理的要说明不予公开的事由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当庭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合议庭暂时休庭进行评议,待评议结束后再继续开庭。

  准许当事人申请的表述为:

  审判长:法庭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民诉法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庭准许××的申请,对本案依法转入不公开审理程序,请旁听人员退离法庭。

  不准许当事人申请的表述为:

  审判长:法庭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民诉法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庭不准许××的申请,本案继续公开开庭审理。

  第十三条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等,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具体表述为:

  审判长:原告,请陈述你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是否到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是否提交法庭(如当事人为公民,则应询问其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所地、身份证号码);

  请原告诉讼代理人陈述姓名、单位、代理权限。授权委托书是否提交法庭。

  被告,请陈述你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是否到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是否提交法庭(如当事人为公民,则应询问其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地、身份证号码);

  请被告诉讼代理人陈述姓名、单位、代理权限,授权委托书是否提交法庭。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如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审判长宣布: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出庭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参加本庭诉讼。

  审判长确认当事人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和文书送达地址。如出现出庭人员异议在最后确定时确认此项。

  如有异议,则应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陈述异议的理由,由对方予以说明,合议庭当庭或休庭合议后,明确说明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如异议不成立,则明确宣布驳回异议;如异议成立,则明确说明异议成立的理由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未不到庭的,合议庭应查明是否有正当理由。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长宣布案件按撤诉处理。具体表述为:

  审判长:原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庭宣布本案按撤诉处理。闭庭。(被告反诉的,审判长宣布缺席审理)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长宣布案件缺席审理。

  具体表述为:

  审判长: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庭宣布本案缺席审理。

  审判长确认当事人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和文书送达地址。

  第十五条

  有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法庭应宣布案件延期审理。具体表述为:

  审判长:鉴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应当到庭,但因××的原因未能按时到庭,因此,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依法延期审理,开庭时间另行通知。休庭!(敲击法槌)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法庭休庭进行评议。具体表述为:

  审判长:鉴于当事人××提出追加当事人申请,本庭现在宣布休庭进行评议。

  经法庭评议,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休庭,通知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到庭后再继续开庭。具体表述为:

  审判长:经法庭评议认为,当事人××申请追加××为本案当事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庭予以准许,本案现在休庭,待通知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到庭后再继续审理。休庭!(敲击法槌)

  经法庭评议,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庭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案件继续审理。具体表述为:

  审判长:经法庭评议认为,当事人××申请追加××为本案当事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庭不予准许,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本案继续审理。

  需要核实有关情况,不能当庭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处理的,宣布延期审理。具体表述为:

  审判长:鉴于当事人××提出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法庭需在庭下对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实、调查,本庭宣布本案现在休庭,延期审理。休庭!(敲击法槌)

  第十七条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具体表述为:

  审判长: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组成,×××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本案的法庭记录。

  第十八条

  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或书记员回避。

  根据民诉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不申请回避的,案件继续审理。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休庭。合议庭依法定程序将申请回避事项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恢复法庭审理或暂时休庭,择期继续审理。

  第十九条

  审判长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具体内容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诉讼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有权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四)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查阅、复制本案

  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五)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

  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六)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被申请人对财产

  保全可以申请复议;

  (七)有权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

  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

  (八)认为对自己的陈述或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在庭前以书面形式发送各方当事人,审判长应询问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知晓。如各方当事人表示已知晓,则不再宣读。)

  第二十条

  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并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顺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原告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庭应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并宣布休庭评议。

  经法庭评议,认为原告增加或变更的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的反诉、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与本案合并审理的,当庭宣布合并审理并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需要举证期间。

  当事人要求举证期间的,法庭应给予一定的举证期间,并宣布本案休庭待举证期间届满后再继续开庭。当事人不要求举证期间的,法庭宣布案件继续审理。

  经法庭评议,认为原告增加或变更的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的反诉、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不应与本案合并审理的,当庭宣布不予合并审理并告知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诉讼。

  以增加诉讼请求为例,具体表述为:

  审判长:鉴于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本庭决定将该诉讼请求与本案合并审理。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是否需要举证期间?

  审判长:鉴于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或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且对方当事人要求给予一定的举证期间,本庭决定给予当事人×天的举证期间,本案休庭待举证期间届满后再继续审理。休庭!(敲击法槌)

  审判长:鉴于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本庭决定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审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二十二条

  审判长归纳法庭调查的焦点问题。归纳法庭调查的焦点问题应注意:(一)焦点问题应准确、具体、明确;(二)焦点问题应按照案件审理的逻辑顺序有序排列,前置性问题应先予调查。

  审判长归纳法庭调查的焦点问题后,应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以决定对归纳的焦点问题是否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

  审判长主持对归纳的法庭调查的焦点问题,按照排列的顺序逐一调查。调查的程序为:

  原告陈述事实、出示证据,并对证据内容和证明目的作出说明,然后由被告对原告的陈述作出承认或否定的表示,并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提出反驳证据的,在对证据内容和证明目的作出说明后,由原告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提交物证、书证的,法庭辨认、查看后将物证、书证的原件交对方当事人辨认、查看。具体表述为: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被告)出示的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辨认、查看,并请被告(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提交书面证人证言,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做出证言的证人出庭,证人有民诉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出庭的情形的,法庭应当庭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具体表述为:

  审判长:证人××因××的原因不能出庭做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做证的申请本庭不予准许,本案现在继续审理。

  证人没有法定不能出庭做证的事由的,法庭应宣布休庭,通知证人到庭参加诉讼。具体表述为:

  审判长: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现在休庭,待通知证人到庭后再继续开庭审理。休庭!(敲击法槌)

  提交书面证言的证人在庭前证据交换时已出席并陈述证言并接受法庭和对方当事人询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视为已出庭做证,无需参加庭审。

  第二十六条

  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传唤证人出庭。

  (二)要求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审判长询问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地、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

  (三)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四)告知证人权利义务。具体内容为:

  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相关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由申请证人出庭的当事人首先向证人提问,然后由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向证人提问。当事人以诱导式提问方式向证人发问、所提问题与案件无关或涉及证人的隐私时,法庭应及时予以制止。

  (六)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

  (七)证人退庭,告知证人休庭后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

  第二十七条

  有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传唤鉴定人出庭。

  (二)要求鉴定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工作单位授权委托书。审判长询问鉴定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地、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

  (三)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四)告知鉴定人权利义务。具体内容为:

  鉴定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鉴定结论及依据,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首先向鉴定人提问,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向鉴定人提问。当事人以诱导式提问方式向鉴定人发问、所提问题与案件无关或涉及鉴定人的隐私时,法庭应及时予以制止。

  (六)合议庭成员向鉴定人提问。

  (七)鉴定人退庭,告知鉴定人休庭后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

  第二十八条

  法庭调查阶段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正确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并根据证明标准准确认定举证责任的转移。

  第二十九条

  对无争议的证据,合议庭可以在某一个焦点问题调查结束、当庭合议后予以认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可以宣布合议庭庭下合议后在判决书中认证。

  第三十条

  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不明确或有歧义的陈述,合议庭应进行必要的释明,但不能有失中立形象。

  第三十一条

  对当事人的重复质证意见和与案件无关的发言、妨碍庭审秩序的发言,合议庭要及时予以制止。

  第三十二条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要询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对事实部分还有无陈述或证据出示。

  第三十三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第三十四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的焦点问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逐一发表辩论意见。

  第三十五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应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具体表述为:

  审判长:鉴于当事人××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法庭认为该事实、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现在法庭决定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待该事实查清后,再恢复法庭辩论。具体表述为:

  审判长:现在法庭调查结束,恢复法庭辩论。

  第三十六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第三十七条

  在最后陈述过程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应暂停当事人的陈述,恢复法庭调查。具体表述为:

  审判长:鉴于当事人××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法庭认为该事实、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现在法庭决定暂停当事人的陈述,恢复法庭调查。

  待该事实查清并且各方当事人就该事实发表辩论意见后再继续最后陈述。具体表述为:

  审判长:就该事实的法庭调查及辩论结束,现在恢复最后陈述。

  第三十八条

  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

  当事人均同意进行调解的,可当庭调解或宣布休庭后做调解工作。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可宣布不再当庭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在庭下要求法庭继续调解。

  第三十九条

  对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择期宣判,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对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

  第四十条

  当庭宣判时,审判长应宣读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理由。

  审判长宣布判决主文前,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第四十一条

  审判长宣布休(闭)庭并敲击法槌。

  第四十二条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书记员组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拒绝签字确认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四条

  二审民事案件的庭审规范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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