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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惩戒权

 加2立4 2016-04-17

关于教师惩戒权

    在现代教育理念下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是否有惩戒权以及如何行使惩戒权:社会各界一直议论纷纷:赞同者似乎有理有据:反对者也振振有辞。目前:教师越来越不敢管学生:面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略加训斥就可能造成“离家出走”的后果:甚至被告之媒体或诉上法庭:教育质量日趋滑坡。因此:如何规范和利用教师的惩戒权:使惩戒成为塑造学生人格、提高学生素质的必要教育手段:已成为各级教育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抛砖引玉:以求同行指正。 一、惩戒权的定义。

    何谓教师的惩戒权?有如下观点;

    “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利”

    “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

    “乃基于特别身份关系:为维持纪律与秩序:对于违反一定义务者所为之管教措施之谓。”;台湾,

    上述观点各有特点:言简意赅:但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并没有表现出惩戒权的基本法律特征:建立一个科学的概念可以对人们的认知取向和行为确定具有潜在的引导性:我们需要一个既能促进教育发展又能厘清师生关系的法律概念。 惩戒:《辞海》中解释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通过对学生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惩戒:让学生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清楚的认识:勇于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促使学生自我醒悟:自我完善:并警示、教育其他同学:使每个学生都成长为人格完善、知识健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正是提出教师惩戒权的目的所在。

    本文认为:“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依据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行为进行惩戒的权力”:这一定义:较好地概括出以下特征; 1、惩戒权是“权力”而非“权利”:体现出教师和学生之间不平等的管理与支配关系:是一种使人服从的能力。

    2、惩戒的主体是教师:惩戒权与教师的职业密切相关:教师是惩戒行为的具体执行者:严重的处分由学校执行。

    3、惩戒的对象是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特定行为:包括校内行为和校外行为:不能是学生的身体或心灵:不能造成学生身体伤害。

    4、惩戒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包括《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惩戒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体应合法:程序也应合法:不能妨害学生的合法权利。

    因此:惩戒权实际上是由教师和学生的特殊身份决定的一种教育管理权:是教师基于职业地位而拥有的针对违规违纪学生的教育权力:惩戒目的是矫正学生的违规行为、维护教育教学正常秩序:是保证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必要手段。 二、国外及台湾有关教师惩戒权的相关规定。

    1、美国

    在美国:学生违反了规章制度后:分情节轻重可受到以下处罚;一般的纪律惩处、

    体罚、罚学生多少天不让上学、开除、勒令转校等。其中一般的纪律惩处包括;;1给家长打电话~;2,罚站~;3,不让参加课外活动~;4,罚早到校或晚离校~;5被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是30分钟~;6,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 2、英国

    政府教育部门虽然没有关于惩戒权的具体规定:但在教师体罚学生方面: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规定了具体的要求。例;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必须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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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罚记录: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打手心时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等。

    3、韩国

    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公布了一项名为“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的方案:明文规定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对违反学校规范的学生进行体罚:方案对体罚的对象、原因、部位、程度做了详细规定和严格限制:如规定教师绝对不能用手直接对学生进行体罚:实施体罚要避开其他学生:要有其他教师在场等。实施体罚时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上留下伤痕为准:受罚学生有权提出以其他方式代替体罚。

    4、澳大利亚

    在澳洲:有一些公立学校设立了警戒室: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就被请到了警戒室: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惩戒:赔礼道歉或写检查:最严重的是开除:如果再不起作用:就会被送到特殊学校。

    5、台湾省

    台湾实行的《教师辅导及管教学生办法》对教师惩戒学生的目的、原则、方式作了详细规定。

    第十六条;教师管教学生应依学生人格特质、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为动机与平时表现等:采取下列措施;一劝导改过、口头纠正。二取消参加课程表列以外之活动。三留置学生于课后辅导或矫正其行为。四调整座位。五适当增加额外作业或工作。六责令道歉或写悔过书。七扣减学生操行成绩。八责令赔偿所损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九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七条;依前条所为之管教无效时:或违规情节重大者:教师得移请学校为下列措施;

    一警告。二小过。三大过。四假日辅导。五心理辅导。六留校察看。七转换班级或改变学习环境。八家长或监护人带回管教。九移送司法机关或相关单位处理。十其他适当措施。

    

    综上所述:教师惩戒权已经引起了有关国家和地区司法及教育部门的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相关措施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而我们国家现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教师在具体的教育教学中无所适从。面对越来越多的“问题学生”:想管:怕侵权:不管:良心不安:师生关系严重失范。现实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老师对违规学生是否有惩戒权?教师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尊重个别学生权利的同时需不需要维护其他多数同学的权利?

    三、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

    ;一,教师惩戒权是培养具有健康人格个体的必要手段。

    学校是社会的“缩影”:其主体——学生来自不同的家庭:由于家庭生活、成长轨迹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个体具有不同的生活习惯:不同的道德准则:对同一件事有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的评判标准。这样一群性格各异、千差万别的个体共同在学校这个“小社会”里生活、成长:如果没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去约束他:没有一套相应的措施去惩戒他:任其自由发展:正如社会的发展失去了法律的保障一样:后果不堪设想。正如踢足球需要遵守规则:违反了就要黄牌警告、红牌罚下:过马路需要遵守规则:违反了就会车毁人亡一样:学校作为一个小团体:要想形成和谐的整体:就必须为整个团体制定一些规则:团体内所有的人都要遵守:违反了就要受到惩罚。学校的规章制度就是一种在学校团体内部生成的规则:学生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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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了就要受到惩戒。损坏公物不能不了了之:迟到早退不能随随便便:持有淫秽书刊就要没收:上课捣乱必须离开教室:考试作弊理应受到处分:目无尊长自然要接受批评??旷课逃学听之任之岂能培养成才:打架斗殴不管不问岂非培养地痞流氓?以事实为根据:以制度为准绳:对学生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戒:不用太多的大道理进行说教:时间短:见效快:既能惩戒犯错者:也警示了其他团体成员:让学生从小就明白:人要生存就必须遵守规则:遵守规则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生存必需的品质:不遵守规则的人将毫无立锥之地。

    “完整的教育离不开惩戒”:“教育的核心不是传授知识:而是培养健康人格:或者说教会学生做人”:健康的教育应该对学生的一生负责。由于未成年学生正处在成长过程中:人生观、世界观有待于形成: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违规行为:老师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将直接影响他们对是与非、善与恶的判断标准。在极力弘扬学生个性、维护学生权利的同时:必须以遵纪守法为前提:对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而形成的有碍学生健康人格或有悖于社会公德的不良习惯或行为:教师有责任对其进行适当的批评和惩戒。

    ;二,教师惩戒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学生管理权。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有权“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对违规学生有惩戒的权力。学校招收学生:学生到校学习:取得学籍:学校与学生就构成一种平等主体的教育合同关系。学校履行合同的方式是通过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进行的:而教育教学行为的实施是通过学校的日常行为管理和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的:课堂是教师和学生履行合同的主要场所:教育方针的执行:教学任务的完成:教育目标的实现都是教师通过具体的一节一节课堂授课进行的:学生健康人格的形成:生活技能的提高也是通过课堂授课完成的:因此课堂是学生和学校履行合同的主要场所:教师和学生应该依法开展活动。

    中小学生作为国家公民:他们理应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例;肖像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学校的任何活动都不能侵犯:侵犯了就是违法。但是:十一、二岁的中小学生正处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成长阶段:对事物的认识不完善:对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有待提高: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更不成熟:犯错误或违法犯罪不可避免:必然要受到教师的教育管理:学生和教师之间应该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

    从相关法律法规看:教师具有管理学生的权力。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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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639日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中第十五条规定;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不仅从以上法律法规中可找到教师管理学生的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都把学校和学生的关系定位在“教育、管理、保护”:因此学校教师对本校学生在校期间有管理的权利:学生在学校管理的时间和学校管理的场所有服从老师管理的义务:教师惩戒权正是教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校纪校规的学生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是法律赋予教师基于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

    管理:《辞源》解释为;1、凡事物归其处置者:皆谓之管理~2、教育用语:对于不能遵守规律者:为之指导防护:使各循秩序以进行也:学校管理法要点有三:一在维持秩序:二在保护健康:三在陶育品性。从字面意义理解:管理体现的是一种不平等关系:有管理者:有被管理者:被管理者必须服从管理者。在学校:学生入学后:人身处在学校管辖的地域范围内: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应该服从班级的管理:学校的管理: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学生行为规范就要受到一定的惩罚。

    《中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行为规范》是中小学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集中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和日常行为的基本要求:对学生树立正确理想信念: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是教师管理学生的依据:学生违反了就要受到教师的批评教育或惩罚。因此:教师惩戒权是法律赋予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务行为中的强制性权力:它体现的是学生和教师之间的管理关系:学校基于法律上的规定: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学生的具体活动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而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则是这一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执行者:因此:教师惩戒权反映的是以学校和教师为主体的、以校纪校规为依据的、以学生服从和执行为特点的、具有强制性的管理行为。

    ;三,教师惩戒权是一种进行因材施教和注重个别差异的自由裁量权。 从教育的对象来看:教师面对的是具有鲜明个性和不同性格的未成年人:男生和女生:富人的小孩和穷人的小孩:城里的小孩和乡下的小孩:必然表现出不同的性格特征:要想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采用的教育方式必须因人而异:特别是那些娇生惯养的“小皇帝”、“小公主”:在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姥姥的倍加呵护下:在无忧无虑中长大: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养尊处优:任性自私:受不得半点批评:当他们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时:恰当地行使惩戒权:“当头棒喝”:使其快速摆脱错误状态:不仅仅能彻底改过:更能震撼他的心灵:使其觉醒、知耻:帮他树立规范意识:形成健康的人格。

    学校不是一方“净土”:学生也没有生活在“真空”里:由于个别差异: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违纪违规的学生:正如社会的进步不能消灭犯罪:社会的发展需要法律保障一样:教师惩戒权是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必要手段。学生就象成长中的小树:长斜了就要扶正:长弯了就要校直: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最终目的是使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把学生培养成一个完善的人:而不是有缺陷的人。没有惩戒:教师就难以维护学校纪律:无法控制课堂秩序:没有惩戒:教师就不能控制顽劣:纠正恶习:没有惩戒:学生就会恃强凌弱:无法无天:没有惩戒:学校就会天翻地覆:乱成一团:因此:教师必须有惩戒权:正如杜克先生在《简明国际教育百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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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发展》中断言;“考虑到今日学校的规模和世界范围内的学生向权威挑战的这种似乎是日益增长的趋势:一概废除惩罚也是不现实的。” 四、规范教师的惩戒权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惩戒与体罚

    惩戒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言行采取的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健康人格的一种教育方法:是依据未成年人心理特点设计的学生易于接受的教育方式。体罚以治人为目的:是一种造成学生肉体疼痛或精神痛苦的侵权行为。体罚不仅能侵害学生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更能伤害学生自尊:会对学生一生产生消极影响~体罚助长以势压人:扼杀独立思考和学习兴趣:打击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制造师生仇恨:因而体罚必须彻底禁止。

    惩戒与体罚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伤害了学生的身体或心理。惩戒虽然表现为以惩罚为手段:但她是以尊重为前提:以法律为保障的:它适合未成年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身体条件:是对学生的错误言行采取的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的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能够迅速引起犯规学生的反省:从而马上改过、走向正途的教育措施:是警示他人健康成长的教育手段:惩戒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生:而不是伤害学生。

    在具体的操作中要注意掌握惩戒的“度”:合理的惩戒是教育:超过一定的“度”就会变成体罚。例;某学生下午第一节课犯困:老师不用解释:罚站5分钟:立竿见影:睡意全无:这就是合理的惩戒:但是如果罚站一节课就变成体罚~上体育课违反纪律不听劝阻:老师加罚训练10分钟:对体质好的学生是合理的惩戒:但如果体质比较弱:就变成了体罚。虽然二者不易区分: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忽视惩戒的作用:其实二者在目的、手段、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本质的区别: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规范:相关措施的出台:合理的惩戒会越来越盛行:体罚现象会越来越少:最终消失。

    2、惩戒权与受教育权

    《世界人权宣言》和我国《宪法》、《教育法》等都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行使惩戒权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惩戒:在具体的操作中采取的惩戒方式:例把违规学生带离教室不允许听课、剥夺参加课外活动的权利等: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实际上:是否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应该从整个教育过程着眼: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节课、某一项活动:不能把在教室上课当成享受教育权利的全部。从长远来看: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教师的使命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教师把违规学生带离教室进行个别思想教育:正是为了尊重他:保护他:帮他改正缺点。相反如果你不管不问:听之任之:不仅仅侵害他的受教育权:也妨害了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是否侵害受教育权不能以是否在教室内上课为标准:惩戒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手段:学生服从惩戒同样是在接受教育。同时:犯错误学生的受教育权应该尊重: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也应该尊重:当某学生上课疯闹:影响到老师的上课和其他同学的听课时:老师如果不马上排除这种妨害:任其发展:必然会侵害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因此:为维持上课秩序:老师自然要采取一些合理合法的惩戒方式:口头制止、批评劝告等:甚至由其他教师带离教室。

    教师惩戒权虽然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出现的:但它是以尊重为前提:以法律为保障的:采用的惩戒方式要合理合法:既不能侵犯违规者的受教育权:又能维护其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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