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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实操

 深圳谢律师 2016-04-18


作者:王俊凯

来源:摘自《夫妻财产分割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本文标题系编者临时添附。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期间夫妻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引起的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见于婚姻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但是,实践中,判例繁杂,争议极大,非常有必要集中梳理、研究透彻。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如果双方都死亡的,根据《继承法》规定,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后,所剩余遗产才进行分配处理,因此生前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夫妻双方死亡而消除。 


我们来看看,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遵循的原则。


一、只要该债务是在婚姻期间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产生,原则都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承担偿还责任。 


可以看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实践采取的是比较宽松的认定标准,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客观上却对不知情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虽然,不知情的配偶可以收集夫妻双方分居的证据,包括居委会证明、邻居和物业人员的证词等,证明自己对借款毫不知情,没有使用到借款,借款也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此,才有可能被免除共同承担债务。但是,这样的判断标准对于不知情的配偶而言,操作是非常困难的。

 

二、掌握举证责任问题。夫妻一方要免除承担债务责任,可以通过两个角度举证: 


1、举证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对夫妻比较苛刻。 


2、举证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作为夫妻一方要证明配偶与债务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才能免除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对夫妻同样比较苛刻。

 

三、从债权人角度而言,一般在债务发生在婚前情形才产生举证责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即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作为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为结婚前所欠的或者都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债务发生在婚后的,前有所述,婚后发生的债务已被首先概括性推断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不需再进行举证,举证责任转移到夫妻这方面。

 

以上内容摘自《夫妻财产分割模式》第四章第二节,该书已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4月底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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