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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

 afswdp 2016-04-18

内容

标准

基本服务项目

读书看报

1.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村(社区)(村指行政村,下同)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2.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收听广播

3.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4.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观看电视

5.通过直播卫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

观赏电影

6.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7.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送地方戏

8.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设施开放

9.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10.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遗产日免费参观。

文体活动

11.城乡居民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体活动。

12.各级文化馆(站)等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培养群众健康向上的文艺爱好。

硬件设施

文化设施

13.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在辖区内设立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设置综合文化站,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等进行规划建设。

14.公共博物馆、公共美术馆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15.结合基层公共服务综合设施建设,整合闲置中小学校等资源,在村(社区)统筹建设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因地制宜配置文体器材。

广电设施

16.县级以上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按照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建设。

体育设施

17.县级以上设立公共体育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配置群众体育活动器材设备,或纳入基层综合文化设施整合设置。

流动设施

18.根据基层实际,为每个县配备用于图书借阅、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服务的流动文化车,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辅助设施

19.各级公共文化设施为残疾人配备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配备安全检查设备。

人员配备

人员编制

20.县级以上公共文化机构按照职能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办等部门核准的编制数配齐工作人员。

21.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配备有编制人员1-2人,规模较大的乡镇适当增加;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设有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文化岗位。

业务培训

22.县级以上公共文化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二、标准实施

(一)本标准是国家颁布的指导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要根据国家指导标准,结合当地群众需求、政府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标准,建立国家指导标准与地方实施标准相衔接的标准体系。

(二)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从2015年起开始实施,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根据国家指导标准以及本地制定的实施标准,明确具体的落实措施、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确保标准实施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标准以县为基本单位推进落实。

(三)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按照标准科学测算所需经费,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保障当地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老少边穷地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资金予以补助,同时,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区予以奖励。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安排资金,面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四)文化部、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标准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引入社会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公众满意度较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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