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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解析

 昵称30252515 2016-04-18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上半叶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的最主要著作。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为孟氏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孟氏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所以,孟氏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以及对自由的践踏。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氏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对人最有影响的悔恨,不是被惩罚后的痛楚,亦不是拖延的焦虑,而是发现错过了美好的事物却无法挽回——大学没有读《论法的精神》,如今已无这么多时间去完整的读完了。刚一接触,便被这篇序言惊艳了。顺便提醒一下,达朗贝尔是一位数学家、物理学家,从其对此书如此深入浅出的理解来看,他肯定也是一位哲学家。孟德斯鸠最开始也是从事物理和医学的,这些大神们还让不让人活了。


《论法的精神》解析

                                                           达朗贝尔

    谈论《论法的精神》的文人学子大多热衷于评头品足,而不是给予公正的评价。我将努力弥补他们原本应该做的事,并阐发《论法的精神》的纲要、特点和对象。有人或许会觉得我这篇解析太长,但读完全文后,他们就会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深刻理解作者的写作方法。此外,我们还应该记得,著名作家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他们的思想和作品史,在对他们的颂扬中,最主要和最有用的部分是对他们的思想和作品的赞颂。 

    撇开一切宗教不谈,自然状态下的人在可能发生的各类争端中,只知道遵循动物的法则即弱肉强食,所以,我们把社会的建立视为对抗这种不公正权力的一种条约。这种条约的目的是在不同人群中确立一种平衡。但是,平衡不仅涉及精神,也涉及物质,所以,完善和持久的平衡极为罕见,人与人之间的条约犹如君主与君主之间的条约一样,是不断引起分裂的祸根利益、需要和愉悦使人彼此接近,可是,这些因素同时又不断促使人们只愿享受社会给予的好处,而不愿为社会承担义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像作者那样说,人一旦组成社会,就处于战争状态。因为,对于那些彼此交战的人来说,战争即使并不意味着力量的平等,至少意味着主张这种平等的舆论,由此产生出相互战胜的意愿和希望。然而,在社会状态下,虽然人与人之间从来没有完全的平衡,却也从来没有极端的不平衡。反之,自然状态下的人没有任何东西值得彼此争夺,纵然不得不争夺,也只能是弱者在强者面前退缩,压迫者无需动武,被压迫者放弃抵抗。 

    聚集并武装起来的人于是一面相互拥抱,一面试图彼此伤害,法律就是效力大小有别的约束,旨在中止或制止他们的攻击。然而,鉴于我们所居住的地球广袤无比,地球上各个地区的土地和民族性质各不相同,所有人不可能生活在同一类政体之下,因此,人类不得不分成若干国家,以各自适用的法律相区别。人类若是共同采用一类政体,就只能是一个精疲力竭和日趋衰弱的实体,地球表面上一片毫无生气的地方。不同的国家个个都是灵活和健壮的个体,彼此携手,齐心协力,以各自的活动维系着各地的运动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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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体可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在共和政体中,人民作为一个整体享有最高权力。在君主政体中,一个人独自通过法律进行统治。在专制政体中,除主子或暴君的意志外,没有其它法律。这并不是说,世界上只有这三类政体,所有国家严格地分属这三类政体中的一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大多数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兼具其它政体的某些特征。此君主国倾向专制政体,彼君主国相容了某些共和政体因素,在另一处,制订法律的不是全体人民,而仅仅是一部分人民。尽管如此,上述分类并不因此而不精确或不正确。这三类政体差异极大,彼此毫无共同之处,我们所知的所有国家都分属其中一类。因此,有必要为这三类政体确定各自的类别,并尽力为它们制订适用的法律。法律制订之后,无论一个国家属于哪一类政体,依据它们各自程度不同地所属的政体类别,修改法律都比较容易。 

    至于三类政体的原则,民主政体的原则是爱共和国,即爱平等。在君主政体中,有一个人与名位和褒奖无涉,人民习惯于将国家与此人混为一谈,那里的原则是荣宠,即有抱负和爱地位最后,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原则越是强劲有力,政体越是稳定;原则越是败坏,政体越是趋向毁灭。作者谈及民主政体中的平等时,他所指的并非极端和绝对因而虚幻的平等,而是指能让全体公民平等地接受法律约束,平等地关注遵守法律的那种可喜的平衡。 

    在每一类政体中,教育法都应与政体原则相关。这里所说的教育,是指人来到世界上后应该接受的教育,而不是指家长和老师的教育,后者常常与前者南辕北辙,在某些国家中尤其如此。在君主政体国家中,教育应该以彬彬有礼和相互尊重为目标。在专制政体国家中,教育应以畏惧和意志消沉为目标。共和政体国家需要教育发挥其全部威力,教育应该激发高尚但痛苦的情感,舍弃自我,从而产生对祖国的爱。 

    立法者制订的法律应该符合各类政体的原则。在共和政体中,法律应该维持平等和博爱,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应该支持贵族,但不压垮平民。在专制政体中,法律应该让所有国家缄口无语。我们绝不应该责备孟德斯鸠先生,说他在这里为君主勾勒了绝对权力的原则,英明的君主一听到绝对权力这个词就无比憎恶,睿智和品行高尚的公民一听到这个词,憎恨的程度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讲明如何使专制政体得以保存,就是努力将其消灭,因为,专制政体臻于完善之时,便是它的毁灭之日。作者所指出的暴君政体的准确标志,同时也就是这些暴君最害怕的讥讽和灾害。其它各类政体各有各的优点,共和政体最适合小国,君主政体最适合大国;共和政体比较容易偏激,君主政体比较容易滥权;共和政体执行法律比较成熟,君主政体执行法律比较迅捷。 

    由于三类政体原则各不相同,法律对象的数量因而不同,审判方式和刑罚性质也不同。君主政体的机构具有不变性和基本性,因而要求有更多的民事法和法院,以使司法公正能以比较一致和不专断的方式得到确保。在政体温和的国家中,无论是君主政体或是共和政体,刑事法都不会有太多的诉讼程序。刑罚不但与罪行相当,而且量刑时尽可能从轻,在民主政体中尤其如此,舆论对量刑的影响往往大于罪行本身。在共和政体中必须依据法律进行判决,任何个人都无权窜改法律。在君主政体中,君主的仁慈有时可以减轻法律的严峻程度,但是,任何罪行都不得由专门指定的官员负责审理。最后,主要是在民主政体中,法律应该严厉对待讲究奢华、败坏风尚以及引诱妇女等行径。民主政体因其温和与柔弱,很适合应用在君主政体中,历史证明,民主政体曾多次光荣地带来了王冠。 

    孟德斯鸠先生逐个阐述了各类政体之后,接着审视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过,这种审视是以最一般性的角度,亦即仅仅与其性质和原则相关的角度进行的。用这种方法来看,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只能是自卫或攻击。共和政体由于只能是小国,因而若不结盟便无法自卫,不过,与之结盟的也应是共和政体的国家。君主政体国家的防御力量主要在于拥有不受侵犯的边界。国家与人一样,有权为保护自己而对他人施行攻击。从战争权引伸出征服权,这是一种必要的、正当的但不幸的权利,它对人类本性永远欠下了一笔巨大的债务,征服权的普遍法则是尽最大可能少给被征服者造成灾难。与君主政体相比,共和政体较少从事征服;因为,大量从事就征服意味着专制政体,或者为专制政体提供保证。征服精神的最大原则之一应是尽最大可能改善被征服人民的条件,这样才能既满足自然法的要求,也符合国家的准则有时可能被迫更改被征服人民的法律,永远不应强制改变被征服人民的风尚乃至习俗,习俗往往就是风尚保住征服果实的最可靠办法,便是如果可能,应把被征服人民提升到征服者的水平,并赋予他们以同样的权利和特权。罗马人过去就常常采用这种办法。恺撒对高卢人采用的办法更是如此。  

    前面在分别审察各类政体及其相互关系时,我们既没有关注它们之间的共同性,也不曾注意它们各自或源于地方性质、或源于人民性格的特殊性。现在就来谈谈这些方面。 

    所有政体,至少是所有温和并因此而正确的政体,都有一项共同法律,那就是每个公民应该享有政治自由。这种自由绝不是准许为所欲为的荒谬许可证,而是可以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应该将政治自由置于它与基本制度的关系中,或者它与公民的关系中进行审视。 

    每个国家的基本制度中都有两种权力,即立法权和执行权,后者有两个对象,其一是国家内部,其二是国家外部。政治自由相对于制度而言,其最大完善取决于上述两种权力的正当和合理的分配与配置。孟德斯鸠先生以罗马共和国和英国的基本制度作为这一论点的证据。他认为,罗马共和国的原则存在于古日耳曼人政府的这项基本法之中,即不甚重要的事项由头领决定,重大事项在头领们讨论后呈交给民族法庭审议。英国人是否确实享有该国基本制度赋予他们的这种极端的政治自由,孟德斯鸠先生并未对此进行考察,只要法律确立了这种自由,对于他来说便已足够。他更不想讥讽其它国家,恰恰相反,他认为,纵然是好事,倘若过了头,同样也不可取,极端自由与极度奴役一样有其弊病,一般地说,人性在中等国家中比较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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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让我们与孟德斯鸠先生一起,看看将会导致修改法律的那些与政体性质无涉的特殊情况。源自地区性质的特殊情况有两类,其一与气候有关,其二与土地有关。谁也不会否认,气候对身体的健康状况有影响,因而对人的性格也有影响。所以,对于不受气候影响的事物,法律应该与气候的物理因素适应,反之,对于因气候而产生的不良后果,法律应该抗击气候的物理因素。因此,在那些饮酒损害健康的地区,禁酒法就是好法律;在炎热使人懒惰的地区,鼓励劳动的法律就是好法律。这就是说,政府可以改变气候影响的后果,这就足以防止法律受到非常不公正的指责,说法律把一切都归咎于气候的冷与热。因为,冷与热虽然并非各种气候之所以有别的唯一因素,但是,否定气候的某些影响固然荒谬,把一切都归咎于气候因素也同样荒谬。 

    在某些气候条件下,除民事奴役之外,还有家庭奴役,即某些妇女的状况。这种情况出现在亚洲的某些地区,那里的妇女在懂事之前与男子居住在一起,这些尚未懂事的女孩在当地的气候条件下已经性成熟,但就自然性质而言,她们依然是孩子。在实行多妻制的地区,家庭奴役就更加必要。孟德斯鸠先生并不试图从违背宗教这方面为多妻制寻找理由,但是,在实行多妻制的地方,在某种意义上说(仅就政治而言),理由不难找到:一是基于所处地区的性质,一是因为男女人数比例的关系孟德斯鸠先生在这个问题上谈到了休妻和离婚,她以充分的理由指出,倘若果真允许休妻,那就同样应该允许妇女休夫。 

    气候不仅对家庭奴役和民事奴役有很大影响,对政治奴役的影响也不小,所谓政治奴役,就是一个民族将另一个民族当作奴隶使用。北方民族比南方民族强壮和勇敢,按照常理,南方民族应该是被奴役者,北方民族应该是征服者,南方民族应该是奴隶,北方民族应该是自由民。历史对此提供了左证,亚洲先后十一次被北方民族征服,而欧洲历史上的此类变故则少得多。 

    很显然,就与土地性质相关的法律而言,民主政体比君主政体更宜于拥有贫瘠地区,因为,贫瘠地区的土地需要殷勤侍弄。在这种条件下,自由可以说是对艰苦劳动的一种补偿。农耕民族所需法律多于游牧民族,游牧民族所需法律多于狩猎民族,使用货币的民族所需法律多于不知货币为何物的民族。 

    最后,我们还得关注民族的特性。虚荣心会使目标放大,所以是政府的良好动力;傲慢会使目标缩小,所以是政府的危险动力。立法者应该尊重固有的看法、感情乃至某些弊病,当然应以某种程度为限。立法者应该仿效所罗门,所罗门并没有为雅典人制订就法律本身而言的最佳法律,而是为他们制订了他们所能有的最佳法律,因为这个民族因其性格爽朗而需要易于执行的法律。为了改变习俗和风尚,借助法律不是好办法,只有借助褒奖和榜样方能达到目的。不过,只要没有直接而粗暴地违背习俗,法律也能在不知不觉中影响习俗,或是使之得到巩固,或是使之发生变化。 

作者以这种方法深入阐述了法律的性质和精神与各个民族和国家的关系之后,再次审视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首先,他从总体上对各个国家进行比较;此前他对各国的审视仅从各国可能产生的弊病角度出发,现在他则从各国能够相互给予的支持角度出发,这种相互支持主要建立在商业基础之上商业精神虽然会自然而然地产生一种与高尚的伦理美德相悖的逐利精神,但是,商业精神却也同时使得一个民族自然而然地变得公正,使之远离好逸恶劳和偷盗劫掠。生活在温和政体下的自由民族应该比被奴役民族更热衷于商业。除非有重大理由,否则任何民族都不应该把另一个民族排除在自己的商业之外。此外,这种自由并不是准许商人依自己的意愿行事的绝对权力,因为这种权力往往只能给商人带来危害,这种自由是:除非对商业有利,否则就不应束缚商人的手脚

人口和居民数量与商业之间存在着直接关系,鉴于婚姻的结果是生儿育女,孟德斯鸠先生深入地探讨了这个重要问题促使人口增长的最有利因素是公众的节欲事实证明,非法的两性结合对于人口增长的作用不大,甚至妨碍人口增长。有人把父亲的同意作为结婚的必要前提,这是正确的,但是对此应该有所限制,因为从总体上说,法律应该支持婚姻。禁止母亲与儿子结婚的法律,是一条非常好的民事法(且不管宗教教义)。因为,即使撇开其它理由,鉴于母子年龄相差甚大,这种结合的目的很难说是繁衍人口。禁止父女结婚的法律,理由与此相同,不过(仅就民事而言),就人口而言,此项法律不像禁止母子结婚的法律那样绝对必需,因为,男子生育能力延续的时间非常长。所以,在基督教光辉尚未泽被的某些民族中,存在着父女结婚现象大自然促使人们两性结合,所以,需要鼓励结婚的政体是一种不良政体

    孟德斯鸠先生此前只说到世俗法律,现在他转而论述宗教法,在几乎所有国家中,宗教法都是政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孟德斯鸠处处都在颂扬基督教,指出基督教的优越性及其伟大之所在,竭力让人们热爱基督教;他支持倍尔的观点,认为由一群至善的基督教徒组成一个能够长久生存的国家并非不可能。但是,他认为自己可以对各种不同的宗教(从人的角度看)进行考察,看看它们哪些方面符合宣扬这些宗教的民族的特点和地位,那些方面不符合宣扬这些宗教的民族的特点和地位。我们应该用这种观点去阅读他有关宗教的论述,这些论述后来成了许多不公正的批评和攻击的对象。

    为了说明这些原则的实施情况,孟德斯鸠先生挑选了两个不同的民族作为实例,两个都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民族,它们的历史上与我们关系最大,一个是罗马人,一个是法兰西人。对于罗马人,他最感兴趣的仅仅是罗马法中关于遗产继承的那部份。对于法兰西人,他则详尽地述说了公民法的起源和沿革,以及这些公民法已被废除和至今尚存的各种实际应用。他还专题论述了法兰西的封建法,这种政体为古代所不知,或许也将永远为未来所不知,可是,它却成就了那么多的好事,造成了那么多弊病。他还就法律与法兰西君主制的建立和变革之间的关系,作了专门的论述。他在反驳迪波教士时证明,法兰克人确实曾经与高卢人争雄,而且不像迪波教士所说,法兰克人是被各族人民召来,继承压迫各族人民的罗马皇帝的权利的。这是非常深刻、准确而且令人好奇的细节,只可惜我们无法领会。  

    以上就是对孟德斯鸠先生的著作所作的初步的和不完整的总体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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