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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贻斌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足修行 2016-04-19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西行初字第152号 

原告赵贻斌,男,1949年7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红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丽莉,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 

原告赵贻斌认为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核发的京建宣拆许字[2009]第10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106号许可证)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原告赵贻斌诉称,原告赵贻斌在北京市西城区×××承租公房一套,106号许可证将该公房划入拆迁范围。被告区房管局核发106号许可证既未严格审查拆迁许可申报材料,也未履行许可告知等程序义务,构成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赵贻斌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确认106号许可证违法。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赵贻斌系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承租人,而非所有权人,其与106号许可证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因此,对原告赵贻斌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贻斌的起诉。 

案件预交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赵贻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昊天
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
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

二Ο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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