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于2014年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中,提出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整体要求,并对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队伍培育、权益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构建起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提出明确指示。 继2014年有关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后,近日,住建部再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同意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 建市函[2016]75号 浙江、安徽、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要求在我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浙建建[2016]32号)、《关于上报<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建市[2016]54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我省建筑业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陕建字[2016]3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请你们分别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精心组织试点工作,有效防范各类风险。要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编辑/张谦 排版/冯宗梁 主编/高静 来源/住建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