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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烨阳律师就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请求确认的“律师执业证未考核备案盖章是否影响执业”的问题...

 张远康律师 2016-04-20


【以案说法】烨阳律师就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请求确认的“律师执业证未考核备案盖章是否影响执业”的问题申请司法部行政确认


来源:烨阳律师DE有道云笔记





行政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46号武夷国际城9座03店面(现临时地址仓山区横江支路江南水都意境5A-3#楼1层06店面)。电话:0591-88078803。


    负责人:邹丽惠,律所设立人。


    申请人:邹丽惠,女,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律师,现住闽侯县上街镇闽都大庄园45-403。手机:13950309665。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联系电话:010-65153508。


    法定代表人:吴爱英,部长。


    第三人:福建省司法厅,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西门井边亭11号,联系电话:0591-83770272;83770283。


    法定代表人:陈勇,厅长。


请求事项


    对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马检公诉函[2014]21号《函》(以下简称征询函)请求确认的邹丽惠律师执业证未经年度考核备案盖章,“能否以律师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的问题作出确认答复,或者责令福建省司法厅作出确认答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及其设立人、申请人邹丽惠因批评和抵制律师协会违法乱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和长期迫害邹丽惠律师等违法侵权行为,自2011年度起未向福州市律师协会交纳会员费,福州市律师协会遂勾结福州市司法局及其下级机关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连续四年(2011-2014年)不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律所进行上一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并给予确认盖章、不给予申请人邹丽惠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并备案盖章,严重影响申请人律所和邹丽惠律师的执业权益。


    2014年8月20日,申请人邹丽惠因承办一起盗窃案的辩护,前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联系查阅、复制证据材料,由于《律师执业证》没有加盖年度考核结果备案章而遭到该院公诉科科长陈潼的无理刁难(陈潼曾在2013年接待申请人邹丽惠承办的一起交通肇事案辩护、查阅案卷材料时,对相同的问题进行过审查。申请人邹丽惠当时就向陈潼提供了福建省司法厅作出的闽司复决字[2011]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福建省司法厅已经确认福州市司法局的行政复议答辩:“依据《律师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未办理年度检查考核盖章,不产生其律师执业权利受到限制的后果”——亦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抵制律师协会违法乱收费而未通过年检考核的,律师证未备案盖章不影响执业。后来,该院接受了申请人邹丽惠的辩护意见,以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移送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说明该院审查通过、认可了申请人邹丽惠以“律师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辩护”的权利)。


    在申请人邹丽惠的据理力争下,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只得向福建省司法厅发出征询函,要求福建省司法厅“对邹丽惠是否能以律师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确认”,以摆脱其尴尬。征询函抄送申请人邹丽惠。申请人邹丽惠多次以电话和面访的形式向福建省律师管理处和分管领导催促确认,福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一副处长给予口头告知“已向司法部请示,等待司法部答复”;之后又口头告知“已向马尾区检察院复函”,并暗示向马尾区检察院复函的依据是司法部的批复,但不肯告知司法部批复和向马尾区检察院复函的内容。


    申请人由此推断司法部的复函对申请人有利,遂于2015年3月18日向福建省司法厅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书面申请,请求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其对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征询函所作的复函;就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征询函征询的问题致司法部的请示报告和司法部对其就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征询函征询的问题致司法部的请示报告所作的批复(或复函)。福建省司法厅于2015年4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其未向福州市马尾区检察院复函,司法部也未就其请示报告作出批复或复函,这两项政府信息不存在;其就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征询函征询的问题致司法部的请示报告,因其未收到司法部的复函,此请示件仍属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经多方努力,未能向福建省司法厅取得以上政府信息,万般无奈,申请人只得于2015年8月14日转向司法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以提交纸质材料并加盖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或行政公章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福建省司法厅就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马检公诉函[2014]21号《函》征询的问题致司法部的请示件;2、司法部对福建省司法厅就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征询函征询的问题致司法部的请示件所作的批复(或复函);3、如司法部未作批复(或复函),则要求公开司法部行政不作为的依据和理由。司法部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第06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了如下答复:“一、你申请公开的第一项政府信息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行文,不是确定你权利与义务的依据,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二、你申请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不存在。三、你所提出的第三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咨询”。





    申请人不服司法部的答复,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司法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判令司法部在限期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重新作出答复。然而,司法部串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审判人员,采取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含义的方法,故意错误地适用法律,作出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的枉法裁判。申请人在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同时,为了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司法部[2015]第06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行初字第94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的“司法部收到了福建省司法厅就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马检公诉函[2014]21号《函》征询的问题致司法部的请示件后,没有作出批复或复函”的事实,向司法部提出本申请,请求司法部对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马检公诉函[2014]21号《函》请求确认的邹丽惠律师执业证未经年度考核备案盖章,“能否以律师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的问题作出确认答复,或者责令福建省司法厅作出确认答复。


    特此申请,望司法部及时、依法、正确地给予申请人满意的答复,以免引发新的行政争议,影响国家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的声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申请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   邹   丽   惠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附有关证据材料:


    1、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马检公诉函[2014]21号《函》;


    2、福建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证据1-2共同证明申请人与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征询函征询和福建省司法厅请示件请示的问题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申请本案行政确认。


    3、司法部[2015]第06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行初字第940号《行政判决书》;


    证据3-4共同证明,司法部收到了福建省司法厅“就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马检公诉函[2014]21号《函》征询的问题致司法部的请示件”,但没有作出批复或复函,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发函[2015]2号《关于答复民政部有关问题的函》;


    6、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行初字第0003号《行政判决书》。


    证据5-6分别证明,全国律协和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均确认:律师没有交律协会员会费,没有通过律师年检考核、律师执业证没有备案盖章,并不能影响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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