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缪静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尽管JOBS法案第二章对于全面理解JOBS法案的作用有所裨益,本文仍将着重于JOBS法案第三章,因为该章实际是为众筹融资创设了豁免。尽管第三章已经成为法律,但众筹融资仍将受制于SEC起草设立的最终章程。而JOBS法案和SEC对于众筹融资的关注点所在,也恰好值得我们关注——如何让众筹这一新兴的融资渠道更为靠谱。 有趣的是,JOBS法案第三章并没有对投资者予以明确界定。行业协会CFIRA已向SEC建议,被认可的投资者和机构投资人应被免除投资上限的限制,因为这些保护措施对于这类投资者并不会产生实际作用。如果这项建议被采纳,那么企业将能更好地募集到更多的资金,而被认可的投资者和机构投资人将有机会投资更多。 既然资金门户相较于一般的证券交易商总体上可能减轻义务,投资者确实应对其具有“顾客留心”(caveat emptor,一经出售概不负责)的意识,客观而言,第三章确实应实施一个有实际作用的反欺诈审查机制,对企业或关联方进行犯罪背景调查。 JOBS法案第三章另一个被忽视或未被正确解读的部分在于:证券型众筹和捐赠型或反馈型众筹在社会媒介中同等活跃。公众将会在投资决策进程中以积极的姿态提供有意义的评论,并施加影响力。从而使得传统的尽职调查在一个开放和透明的环境中完成,如:参与投资活动的人是谁,他们的同事是谁,他们之前所做的业务生活,估值和结构,竞争对手和其他风险的机会等。作者通过和某些在英国和澳大利亚运营众筹活动的国际性集资平台的所有人和运营者的讨论发现,公众的角色实际是重要、活跃且生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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