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政府信息公开

 秋雨书轩 2016-04-21

第一条 为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我市发展成果,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今年7月起,为户籍在肇东,年龄在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为使此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范围,为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收入(含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80周岁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200元。
第三条 符合高龄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应坚持自愿申请,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领取《肇东市高龄津贴申请表》。
申请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含集体户口)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以及本人在审批机关指定银行开设的储蓄存折账号复印件,并填写《肇东市高龄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80至89周岁的申请人还须同时提供低保或低收入证明材料。
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本人的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户藉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居住证明。
居(村)委会自接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核实,签属核实意见,将审核后并在社区(村)公示7个工作日合格的材料上报城区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老龄办。
第四条 各城区办事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老龄办应在收到居(村)委会提交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将《肇东市高龄津贴申请表》、《高龄津贴汇总表》及电子版上报市老龄办审批。
第五条 市老龄办应当在受理各城区办事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由市老龄办通知申请人到指定银行领取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有关资料退回各城区办事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并在审批时限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市老龄办提出。各城区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接到相关材料后,应立即对异议问题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异议者。反映情况属实的应由市老龄办予以纠正。
第七条 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市老龄办核准后,从批准申请的次月起计发津贴。
第八条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
第九条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和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当及时通报信息,凭死亡证明办理高龄老年人津贴注销手续,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3个月后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第十条 要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城区办事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将复审期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进行公示。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户籍迁出本市的,由市老龄办办理注销手续,停止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第十一条 建立月报制度,各城区办事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老龄办要在每月20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每月底前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将当月所需高龄津贴资金划拨到市老龄办在指定银行开设的高龄津贴资金专户,市老龄办将高龄津贴划拨到个人存折。
第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满、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津贴的,一律追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