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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婚生子女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问题

 昵称32659799 2016-04-21

案件背景:

某日,王某驾驶的小客车在转弯时,与宋某骑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某受伤,小客车和摩托车均损坏。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和宋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而后,宋某被送往某医院治疗,经鉴定,宋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案发时,宋某为19岁,其女友张某已怀孕8个月,并于案发后2个月诞下一名婴儿。由于甲保险公司为肇事小客车的承保单位,故宋某将王某和甲保险公司二者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甲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宋某医疗费用赔偿金和伤残类赔偿,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非婚生子女作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认定问题;二是城镇里的农村务工人员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问题。

非婚生子女虽然不是合法婚姻的产物,但违法者是其父母,不是该子女,其父母应按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非婚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非婚生子女作为间接受害人,同样享有扶养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胎儿不论是合法婚姻关系受孕还是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受孕,就胎儿而言,都应享有扶养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镇连续工作居住1年以上,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都在城镇,其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计算;按照侵权赔偿的损失填平原则,根据直接受害人的身份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房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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