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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受贿罪实务裁判要旨(三)|总则

 蜀地渔人 2016-04-21

阅读提示

就受贿罪在实务裁判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根据《刑事审判参考》一书作了简略整理和分析,力求凸显裁判规则,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规则摘要】


1.1997年修订刑法实施之前的受贿行为,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裁判要旨:对于新刑法实施之前的犯罪行为的处断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195号:左佳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


2.不同特定身份人共同犯罪,以利用的职务便利或身份分别定罪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具有不同的特定身份,不是一律依其不同身份分别定罪,关键是看各被告人是否分别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便利实施犯罪。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


3.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财物,构成共同受贿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谋共同实施有关收受财物行为的,构成共同受贿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共同受贿犯罪论处。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585号:蒋勇、唐薇受贿案


4.非特定关系人凭关系挂名取酬,财物双方共同占有,构成共同受贿

裁判要旨: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884号:周龙苗等受贿案


5. 职务犯罪自首中“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不限于直接查证犯罪事实的线索,还包括与查证犯罪事实有关联的线索。在办案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找其调查谈话期间交代了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755号: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


6. 职务犯罪案件,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否“自动投案”?

裁判要旨:职务犯罪分子认定自首,首先要看是否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如果明知办案机关掌握了其犯罪事实,自行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的,不论其基于何种原因、动机,均属于自动投案;办案机关在掌握了犯罪事实或线索的情况下,直接找到涉案人员调查谈话,即使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因缺乏自动投案这一要件,不成立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755号: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


7.未自动投案但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584号:周小华受贿案


8.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不属于自首

裁判要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但不构成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32号:余永恒受贿案


9. 案发后主动交代用受贿款向他人行贿,使他案侦破,可构成自首而非立功

裁判要旨:因涉嫌受贿到案后如实供述所收受财物的使用情况的,主动供述行贿事实并由此破获他人受贿案件的,其中揭发他人受贿犯罪的内容属于如实供述行贿事实的一部分,可构成行贿罪的自首,不构成立功。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1020号:刘某受贿罪案


10.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及以上刑罚,属重大立功

裁判要旨:对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是否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的判断,应当以所检举、揭发的他人具体犯罪行为在实际上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标准,而不是指所揭发犯罪的量刑幅度中有无期徒刑这一刑种。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695号:王志勤贪污、受贿案


11.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不能单纯从犯罪所得数额上确定量刑

裁判要旨: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是,对于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的量刑不能单纯从犯罪所得数额上比较而确定量刑。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38号:张德元受贿案


12.对犯数罪但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或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处罚原则

裁判要旨:犯有数罪,但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对数罪分别量刑时,先考虑立功情节,对个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后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46号:林世元等受贿、玩忽职守案


13.在具有特定身份前后实施同种行为,构成不同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前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在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又实施同种行为,依法构成不同犯罪的,应当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855号:杨孝理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14. 受贿、单位受贿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牵连犯的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对于牵连犯,除了现行刑法及有效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的以外,应采取“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选择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规定较重的法条定罪并从重处罚。对于因受贿而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行为,亦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257号:蒙某受贿案


15. 构成受贿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予以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数罪,符合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就应当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110号:王海峰受贿、伪造证据案


16.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或行贿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因挪用公款而行贿、受贿的,一般情况应分别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两罪并罚。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385号: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贿案


17.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挪用谋个人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的,不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则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谋取个人利益为要件,该情形下收受贿赂的行为,可能同时被认定为谋取个人利益,即一行为同时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805号:姚太文贪污、受贿案


18. 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的,实行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实施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行为的同时又收受贿赂齐备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两罪。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652号: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


——【规则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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