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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12个文字错误,是否不可饶恕?

 昵称32659799 2016-04-22

判决书12个文字错误,是否不可饶恕?

文|上里巴人

上一次海南法院、法官被中央级媒体广泛关注是什么时候?应该是海南法院向中央汇报司法改革成果吧,关键字搜索了一下出来的都是作为首批试点法院,司改后出现了几大变化,几大创新举措,总之是成果喜人。然后纪检监察报《判决书错误连篇是对法律的轻慢》一文却啪啪的打脸,至少在该文看来,改革成果堪忧,文章提到“一些干部平平安安混日子,庸庸碌碌占位子,缺乏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不作为、慢作为,贻误工作”,翻译成法官群体的语言就是,有些人不配做法官,占了法官的员额。这么对当事人不负责任,对法律轻慢的人,当初是怎么经过层层遴选成为法官的呢?某法院你给解释解释。

该文还提到,“值得反思的是,这些错误为什么会出现?法院每一份法律文书的出台,都有一套完整严格的审批审核程序,从起草至审批再到印制,送达案件当事人,只要认真负责、把好关口,是不至于出现这么多错误的。”这是事实,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我也觉得不可思议,涉事法院确实有必要给大家解释一下。按照司改设计,一个法官配一个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即便是法官助理拟稿,法官审稿签发,书记员校对,至少也有三道程序,如此明显的错误难道三个人都没看出来?某法院你再给解释解释。

判决书可不可以文字错误?当然可以,因为只要是人写的东西就难以避免出现错误,并不因为判决书关乎当事人利益就不允许错别字,判决书中的文字错误也并非无法弥补,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修正错误的办法,即补正裁定。判决书不能容忍的是错判,如果错判颠倒了是非黑白那才是要严格追责的情况。

判决书允许出现错别字,并不代表法官可以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作为一名法官,应该保持工作的严谨性,用最认真的态度去对待自己的判决文书,最大程度的减少文字差错。对于任何一名法官来说,一份判决书中出现十二个文字错误确实太多了,超出了可以容忍的范围,明显不合理。也正是因为不合理,才更要本着负责的态度查清楚出现的原因,而不是由于舆论的关注,迫于压力即刻处理涉事法官。如果我在这里说案子太多,判决书太复杂,确实容易出现错误,很多人肯定要反驳,写判决书不就是你们的工作嘛,案子多不是理由。所以我也不准备再说法官有多忙,多辛苦,只是想跟法官们说,从这样的典型事件中应该吸取教训,我们的工作是容不得半点疏忽的,所以不要求快,要求好,再有人天天追着喊着跟你要结案率的时候,你就问他们,万一出了差错,他们能负责吗?如果他们愿意负责,就将判决书署他们的名字。谁都想又快又好,但司法有其自身的规律,不要总想着走出与众不同的特色道路。

《轻慢》一文还有这样一段话,“现实中,类似的问题并不少见。一些干部平平安安混日子,庸庸碌碌占位子,缺乏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不作为、慢作为,贻误工作;有的人遇到困难和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缺乏责任担当;有的甚至目无法纪,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走向了应尽责任的反面。针对这类问题,既要处理个案,更要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严厉问责,同时建立长效机制,让太平官、庸官、懒官再也混不下去。”这样的话语很常见,尤其在纪检监察的报告中经常有,不过用在这里好像真不贴切。

首先,法官不是官,至少还要自己写判决书的法官不是官,用治官的思维与方法去管理法官肯定是不对的,悲哀的是除了法官群体,其他群体都看不出两者的差别。其次,在工作内容来说,法官应该是公务员中不说最有担当的群体,也可以排进前三,因为法官审理的案子都是包产到户,自己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很少出现推诿的情况,别说法官,连书记员都是如此,今天你帮我开一个庭,我还得想着什么时候还回去。不要把其他行政机关责任不明,任务不清的情况也套在法官头上,这个真不一样。再次,出现错别字,如果真是个人的疏忽,你可以说是态度问题,但真不用上岗上线到目无法纪、滥用职权的程度,顶多也就滥用了几张纸,得再打印几份裁定书。最后,不知道长效机制是个什么机制,经常出现在各大文章中,对于法官来说,并非没有追责机制,法官的追责还是终身的,这个应该够长,如果该法官违反了规定的某一条,按规定处理就是。没有规定中没有,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精神又体现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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