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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证明助职工确认劳动关系

 昵称32659799 2016-04-22

2012年12月19日,孙某在投送快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位截瘫。2013年11月19日,孙某向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无法确认与速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被正式受理。2014年1月14日,孙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快递公司不服,诉至区法院。

庭审中,速递公司辩称,其经营模式是将所负责的快递业务按照区域分包给其他公司或者个人,计件收费,分包的公司或个人不接受单位的管理,因此与孙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孙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一份速递公司于2013年2月21日出具的,帮助孙某向交通事故肇事方索赔时的误工证明。误工证明载明:兹有我单位职工孙某,2012年10月31日到单位工作,2012年12月19日发生交通事故住院,至今未上班。孙某上班期间每月工资3500元。

法院认为,速递公司对其主张的公司经营模式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孙某提供的误工证明中载明的孙某系速递公司职工的事实应予以认定。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予正式受理孙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孙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速递公司与孙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高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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