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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风险的复杂性

 galton_g 2016-04-22

1
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的当事人多

融资租赁涉及三个当事人一一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代为融资,并直接与供货商洽谈选定设备,然后由出租人购买设备,最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发运给承租人。这里,融资租赁涉及的当事人比一般银行融资涉及的当事人多了,所以,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除了掌握融资技术之外, 还需要熟悉设备技术及价格行情等,加大了风险性。


2
融资租赁业务所需签订的合同较信贷业务多



需要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其中至少有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供货商之间的购买合同,有时还有出租人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等。


3
融资租赁业务租期较长,收益面临的收益损失风险较大


融资租赁的租期较长,等于或接近于租赁标的物的经济寿命,通常在3-5年,长的在10年以上。这样,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融资便具有了长期风险投资性质。从收益率曲线来看,融资租赁的长期收益率曲线是一种凸性曲线,见图所示,随着租赁期限的增加,租赁收益率除了无风险收益以外,还必须加上具有加速度的风险收益增量

正因为融资租赁业务期限都相对较长,所以融资租赁公司在缺乏金融产品的多样化搭配的同时,还缺乏长短期限的搭配,因而就难于享受金融产品分散化带来的降低风险的好处。


4
融资租赁债权可转让性程度较低


融资租赁产品一次性投入大和不可转让性的特点,使得租赁公司会面临流动性困难的问题。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流动性一方面意味着能够有较为快速的融资便利,如能够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债券现货和债券回购交易市场,但更为重要的是其资产一融资租赁产品的流动性特质,也就是收回租金的保障及转让或证券化租赁产品的可能性。对中国融资租赁产业来说,租赁合同转让和证券化的便利尚不存在,风险转移和管理的渠道还较为狭窄。(这一块在近年有所发展,其实即便是可转让性增大,但是风险始终无法转嫁。读者认为也不可能彻底隔离风险。在公司整体层面,融资渠道增大、业务规模增大也有可能起到一定的分散风险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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