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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有借条,去法院起诉还钱,法院会判赢么?

 昵称32659799 2016-04-22

依旧是举个栗子!

仅仅有借条,去法院起诉还钱,法院会判赢么?

老李上次为了留住新女朋友,借钱把房子都抵出去了,没办法又四处借钱,亲戚朋友借了遍,最后还不上了,因为有万儿八千的,也有几万的,基本没银行打款凭证,都是现金,现在这些亲戚朋友找老李要钱,老李脸皮厚,曰“我不承认,没有打款记录!我没借过你们的钱!”(此案例是为了剧情需要虚构的,老李也不容易)

仅仅有借条,去法院起诉还钱,法院会判赢么?

那么问题来了,仅仅有借条,去法院起诉还钱,法院会判赢么?

很早之前的有些法院判决,基本是以数额大小作为区分的。对于传统的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案件,如果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但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出借人提供借条并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一般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对于数额较大的案件,法院就会要求出借人必须提供已经交付款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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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目前发生了很多变化!

九楼律师向大家仔细分析!

仅仅有借条,去法院起诉还钱,法院会判赢么?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关键点!

大家可以和本律师回顾以下,反反复复说过很多遍的(没注意?额,我真的说过很多遍):

1!是双方形成了借贷的合意,也就是以书面为载体或者通过口头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这个合同起到了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

2!是出借人支付了款项,出借人支付款项的行为意味着其完成了出借款项的义务。

这两个关键点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算是一个典型的民间借贷!

因此,就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必须包含两个关键点!出借人提起诉讼主张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除了要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借贷的合意之外,还负有责任证明出借人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只有出借人履行了这一义务,才能拥有向借款人请求还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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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键的法律规定!

目前对于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对此进行了一些解释,如下: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亭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仅仅有借条,去法院起诉还钱,法院会判赢么?

是不是看的稀里糊涂的?该条其实分为三个部分,九楼律师一一为您释明。

1、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法院怎么解?

出发点:出借人应当对其履行了“提供借款”的行为要承担举证责任。

(1)如果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其确已还款,则原告负有举证证明借贷关系依然成立的责任,也就是说,原告要举证证明,被告还款并不是偿还所起诉的该笔借款(比如说是还的其他钱);或者举证证明被告根本没有还过款;或者举证证明被告还款远远不够本息金额。

(2)如果被告仅抗辩主张其已经还款,但又提供不出其他证据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尚未还款。

但是!为了防范虚假诉讼,法院还是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民间借贷是否真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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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法院怎么解?

在此情况下,被告抗辩借贷事实未发生,一般会说未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项、原告不同意出借款项、是受胁迫签的条等等。

对此,由于借条是借款人写的,那么作为被告的借款人应当向法庭说明,为何会在原告未提供借款的情况下仍然出具借据。如果被告的说明、抗辩或者反证足以对款项支付的真实性引起合理怀疑,则应当再由原告进行举证,以证明款款项已经支付给被告。

在这里,不是说借款人说“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法院就会采信,而是需要“作出合理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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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不抗辩或者没来开庭,法院怎么解?

(1)被告直接认了,法院会直接判么?

自认的事实并不一定就是案件事实。如果发现案件有疑点或者产生合理怀疑的,法院仍然会问原告很多问题,同时也会让原告举出一些证据。这其实也是为了防范虚假诉讼。

(2)被告根本不来开庭,咋办?

被告未到庭,或者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仍然要查明借贷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未出庭一方的会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若原告提供的证据基本能够证明借贷事实确已发生、被告确未还款的,法院会判决没来的被告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经查证借贷事实确未发生,或者借贷事实是假的,则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仅仅有借条,去法院起诉还钱,法院会判赢么?

总之,不管咋样,法院都会在庭审过程中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在这里,讲一下我办的一个借款担保的案子,虽然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签了字,但是本律师通过法理分析、逻辑分析,让我的当事人免除了担保责任。在这个案子里,法院审查的就是整个借贷担保发生的真伪和合理性,虽然对方上诉了,在二审提供了一个证人,但我还是认为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有证人为啥不在一审提呢,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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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贷数额大小是区分原被告举证责任的标准么?

以前实务操作中也许是,但以后借贷数额问题对举证责任的影响会越来越小,法院审查时会更加谨慎。

因为决定法院是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是否真实,而不取决于借贷数额大小。出借人对于已经出借款项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责任不因数额较小就可以免除。如果出借人已尽到了足够的举证责任,借款人也不会因为数额较大就免除了他的举证责任。

现在当事人借贷的目的绝大多数是因为挣点钱,其风险意识应该是比较强的,很多人在庭上会说“我不懂法,不知道”,但是法院会认为你是靠这个挣钱的,能不知道么,不知道可以事先问律师嘛。

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但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法院会责令其提供能够证明其已交付款项的间接证据。

诉讼参与人或证人能够出庭的,尽量出庭,向法庭详细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支付方式、钱款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

这个时候,律师作用就在于:我们会充分考虑行业的特点、社会风俗习惯、借贷的目的和当事人间的习惯性做法等因素,综合起来并运用法理、逻辑推理,合理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并将这观点及判断依据向法庭阐述,因为律师的介入和总结,法庭能够更快更准确的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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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九楼律师又提醒:

我也想一句话就把这事说清楚,可是感觉没有万儿八千字是说不明白的,可以多看几遍,收藏起来、转发起来多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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