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审判实务由逯献旭律师主编,旨在分享审判实务中难点、疑点、权威解读及公众普法等,欢迎订阅。转载请注明来源法律审判实务 【标题】“重婚”始终都是无效的吗?
问题:我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陈某与原告李某于2000年1月登记结婚时隐瞒了其已有配偶的事实,且为达到骗取结婚登记的目的,提交了虚假的婚姻状况证明。2003年6月,被告陈某的前一婚姻关系已为我院生效的判决所解除。在对该离婚案如何处理上,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陈某已有配偶,又伪造婚姻状况证明,骗取了结婚登记,为此,后一婚姻关系应认定无效。审理中,法院应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撤销该婚姻登记。待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决定之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若婚姻登记机关未作出撤销决定,该案便无法按上述意见处理。鉴于被告陈某已构成重婚的事实(即便前一婚姻关系已被依法解除,仍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第10条第1项的规定,应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第三种意见认为,鉴于陈某前一婚姻关系已解除,重婚即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已消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应以无效婚姻进行宣告,而应以原告提起的离婚案由定性处理。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来信所提到的案件中,被告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欺骗手段与原告结婚,其行为确已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重婚是构成无效婚姻的一项法定事由。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来信所述案件中,在原、被告诉讼至人民法院之前,被告的前一婚姻关系已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解除,即被告重婚的事实状态已不存在,原、被告之间构成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亦已消除。据此,本案不应以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处理,而应当按照离婚案件进行处理,故原则上同意来信中第三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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