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7日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长、全国模范法官陆晓燕应邀做客“破产法前沿”第12期暨“经济法前沿”第56期,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学术报告厅发表了题为“破产重整实践的市场化完善”的精彩演讲。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副教授担任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郁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资博士后许可、中欣重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姚明、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孙小平、中欣重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全胜担任评议嘉宾。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芦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殷华、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瑜律师、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金恩以及校内外100余位嘉宾参与了本次活动。 陆晓燕法官现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秘书长。曾制定包括首创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在内的无锡地区破产审判的规范性文件,主审江苏第一二例上市公司ST中达、ST霞客破产重整,参审尚德电力破产重整,获评“全国模范法官”、“全国优秀法官”、“江苏最美法官”、“无锡市十大法治人物”等,学术论文多次荣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一、二等奖,在法学类报刊杂志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陆晓燕法官在本次讲座中,从既往案例切入,通过成败案例的对比分析,阐述破产重整的实践样态,从而提出重整实践应遵循市场化路径的核心观点,并进一步提出具体设计。陆法官首先分析了僵尸企业破产难的问题,僵尸企业的存在阻碍了市场效益,但其破产清算又会损害社会稳定,政府、企业、债权人等多方默契地将僵尸企业拦在破产门外,导致破产清算案件逐年下降。而破产重整制度可以帮助困境企业再生,从而兼顾市场效益和社会稳定的两方面价值,使市场效益和社会稳定二者不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该制度也因此得到广泛运用。然而在实践中破产重整的失败案例并不鲜见,通过对几组破产重整成功和失败案例的对比介绍,陆晓燕法官从破产重整的对象选择、破产重整的推动目的、破产重整的成功标准、破产重整的方法手段等几个方面介绍了重整实践的市场化完善。 第一,破产重整的对象选择。在选择破产重整对象时,需要考量该困境企业是否具有再生能力,考量的关键是要依据市场价值而非社会价值。如果仅从社会价值角度进行考虑,例如企业维持、员工就业、税源保障、社会维稳等方面,而不考虑濒危企业的市场价值,重整中的债务人企业将难以吸引战略投资,也难以独立经营并恢复盈利,不符合市场规律,最终难以重整成功。 第二,破产重整的推动目的。重整对象需要具备破产重整的市场价值,而不同的重整推动人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目的需求。政府推动重整是关注破产重整的社会价值,一是将目标锁定为大型企业而非小型企业,二是更关注企业的能否存续而非是否盈利。债权人推动重整是追求高于破产清算的受偿,而对企业将来能否盈利并不关心,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案例,债权人推动破产重整并得到更高清偿,但债务人企业却因不能盈利而成为“植物人”企业,这是将企业从一种僵尸状态变成另一种僵尸状态,是重整的失败。投资人推动重整是追求破产重整中的投资收益,因此其必将关注重整程序中的投资成本和重整完成后的企业盈利,这是符合市场化的模式。 第三,破产重整的成功标准。重整成功不在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程序化标准,而应当是使债务人企业恢复盈利能力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陆晓燕法官认为,只有具备市场价值的破产重整才能真正成功。政府追求社会价值、债权人追求债权清偿,但企业存续和债权获偿都不是重整成功,只有追求破产重整中投资收益的投资人才能积极推动企业盈利,从而获得重整成功。具备市场价值是指债务人企业具备再生希望,同时具备再生收益,即投资人获得的投资收益大于投资成本,投资成本是重整成本超过清算成本的部分。由此,陆晓燕庭长用病马比喻濒危企业,并提出活马-马肉>救马成本-杀马成本的公式,也即重整价值-清算价值>重整成本-清算成本。 第四,破产重整的方法手段。陆晓燕法官认为在破产重整中既要用好破产法措施也要用好市场手段。首先,在破产程序的选择上要根据企业的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差异性。存续性重整是常规重整方式,保持原企业法人资格存续,通过债务清理和营业调整使企业在“原壳”内再生。重整式清算是将企业具有活力的全部营业打包拍卖,受让人重开企业并吸纳原有劳动力,使原企业得到“换壳”再生。二者相比,存续性重整可以保留原来的“壳资源”,并且不用支付职工补偿金;重整式清算可是甩掉原壳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余债责任、罚款罚金、重整所得税、查封质押等,并且能够降低债务人企业的偿债成本。因此要根据具体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选择,尽可能地降低重整成本。其次,对于濒危企业,应当运用市场手段将市场重组升级为破产重整。破产重整相比于重组有下列优势:由管理人主导的尽职调查更为全面准确;多数决机制和强制批准措施方便债务清理;债权债务提前到期,资产状况清晰稳定;申报程序能使债务尽量浮出水面,尽力避免或有债务;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多数决机制和强制批准措施,满足意向重整方的重整条件,等等。再次,在招募重整投资人时应贯彻市场化手段,实现债权受偿和企业盈利的最大化。市场招募可以尽可能避免谈判成本;公开透明的过程更能取得债权人信任;可设计细节方案,从而降低失败风险。最后,建议设计预重整制度将程序外重组转化为程序内重整,从而一方面降低重整程序的时间成本、费用成本和资源成本,另一方面同时可以完成全面的尽职调查,并运用多数决机制减少债权人分歧。
在互动环节,陆晓燕法官对招募投资人的评分标准、预重整失败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最后,徐阳光副教授代表主办方感谢主讲嘉宾和评议嘉宾以及参加论坛的各位老师和同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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