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这些法律问题可得看仔细

 women1413 2016-04-25
url:http://jnrb./shtml/jinrb/20160406/1542897.shtml,id:0

继父母养大的继子女是否承担赡养义务?老年人打工需要注意些什么?生活中,不少老年人向我们提出与法律相关的各类问题。前期,我省首度公布了年度老年维权典型案例,记者从中选取了部分进行归纳分类,并请律师对此点评。

亲手养大的继子女应该承担赡养责任吗

【案情】

蓝某与周某分别携带各自子女于1975年组成再婚家庭,婚后未生育子女。周某有亲生子女五人,再婚时均未成年,蓝某有一个女儿。蓝某与周某含辛茹苦将六名子女抚养成人。

2011年11月周某去世后,75岁的蓝某被继子女赶出原有住所,没有基本生活来源。2014年9月22日,蓝某将继子女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赡养费并承担蓝某部分医疗费用。

同年12月24日,继子女提起上诉,依据是一份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011年10月19日制作的《调查笔录》。在该笔录中,蓝某表示由亲生女儿承担全部生活费用及医疗费用,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笔录中有蓝某的签字。

经向蓝某的老邻居、蓝某丈夫周某的老同事了解,蓝某对其继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今年2月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项法定的不可推卸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本案中,蓝某再婚时,男方子女均未成年,蓝某与继子女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继子女对蓝某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公益提醒】

赡养案件中涉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应看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也需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比如邻居的证人证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等。如形成抚养关系,则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对继父母的赡养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

再婚夫妻一方去世遗产如何分配

【案情】

89岁的时某与老伴程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程某有一个儿子程某某。程某病逝后留有婚前财产房改房一处,经评估该房产现值为35万余元。时某认为自己和程某是合法夫妻,至少应该先分一半的房产,再和程某某平均分割剩余一半房产。一审法院认定遗留房产为程某婚前财产,不能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案后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程某遗留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而非他与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不能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分割。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程某去世后,时某和程某某同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该房产。

【公益提醒】

老年人遇到继承问题时应该先看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作为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老人打工受伤雇主不给赔偿

【案情】

老人阮某在打工的饭店正常操作和面机时,左手臂被卷进和面机受伤。阮某多次找到雇主协商赔偿事宜,但一直没收到答复。由于阮某已经超过60周岁,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走不通。援助律师帮阮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雇主王某一次性赔偿阮某各项损失38000元。

【点评】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申请工伤认定,人保部门不予受理。尽管不能走工伤认定程序,但是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

【公益提醒】

尽管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还有一部分老年人选择继续工作。此时要注意,人保部门不接受60周岁以上的人缴纳社保基金,对超过60周岁老年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闹离婚的丈夫将共有房产低价“抵”给别人

【案例】

62岁的柳某与丈夫唐某于1994年结婚(属再婚)。唐某多次对柳某实施家庭暴力,2008年5月,唐某将柳某赶出家门,致其在外租房居住至今。今年7月,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过程中,原告唐某对家庭暴力一事矢口否认,同时提供了一份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用来证明在2009年1月12日自己在与李某(案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中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在2010年6月30日的执行和解书中自愿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套住房作价58万元抵顶给了李某,作为对债务的清偿。原告称夫妻没有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经律师调查,该房屋作价58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调解书属于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很大,决定代受援人起诉撤销该调解书。

【点评】

在离婚诉讼中通过虚假诉讼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是一个常见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公益提醒】

现在老年人再婚的案件比较多,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注意,在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请求法院再次分割的,应当从发现至次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拉肚子住院治成植物人

【案情】

75岁的郝某因拉肚子身体不适到某医院治疗,因医院诊疗行为错误,入院三天后造成老人植物人状态,经本地、外地多次治疗病情无好转。老人家属向法院提出医疗侵权诉讼,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2014年,原告对后续的营养费、康复费、治疗费提起诉讼。今年3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13.4万余元。

【点评】

医疗纠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是一种侵权责任,如果患者能够证明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那么医院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也有例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患者即使有损害但是存在以下情形,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公益提醒】

医疗纠纷案件比较复杂,患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困难的地方在于证据。提醒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过程中,如果受到损害时应当及时保存、固定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签了“合同”不养老解除遗赠没商量

【案情】

王某,1932年出生,无子女,家庭贫困。2014年3月王某和侄孙王某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王某某给王某养老送终,王某去世后一切财产归王某某所有。签订协议后王某某对王某不闻不问,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二人产生纷争。王某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点评】

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公益提醒】

老年人在签订此类协议前一定要考虑到可以解除该协议的情形,并且应当在协议中明确予以约定,如果一方出现不履行协议的情形时可以解除协议,同时也可以追究违约方的相关责任。(本报记者刘晓群)

泉城老龄网:http://www.qcllw.gov.cn济南市老龄办地址:经一路170号电话:*******维权热线:*******邮编:250021

来源: 济南日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