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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诉讼时效?夫妻俩想赖账没得逞

 women1413 2016-04-25

“约定还款时间距离原告起诉时间超过两年,过了诉讼时效……”此话出自被告阿庄、阿金的答辩书,令原告黄生十分心寒。这看似是有备而“借”的两被告,以过诉讼时效为由有意不还黄生40万元。

近日,区法院宣判此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阿庄、阿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40万元及利息给黄生。

阿庄、阿金是夫妻,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黄生借款40万元,并于2013年3月8日立下借条给黄生收执。借条载明,阿庄、阿金因经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收到借款人民币现金40万元,定于2013年4月7日前全部归还借款给黄生,借款按银行同期同类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借条有阿庄、阿金的签名、手印确认。

到期还款之时,黄生向阿庄、阿金追讨,阿庄、阿金又于2014年3月11日立下收据给黄生收执。收据载明“今收到黄生借款40万元”,并有阿庄、阿金的签名和手印确认,落款时间为2014年3月11日。但事后阿庄、阿金并未还款,黄生多次追偿未果,2015年6月,黄生将阿庄、阿金告上法院。

庭审中,黄生气愤地说:“因为借条上记载的还款时间为2013年4月7日,原本还是老朋友的阿庄、阿金不仅不承认借款事实,还说约定还款时间距离原告起诉时间超过两年,过了诉讼时效。”

经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阿庄、阿金向黄生借款并立下借条、收据给黄生收执,以及黄生提供招商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可以认定黄生与阿庄、阿金二人已形成借贷关系。阿庄、阿金二人提供答辩书抗辩主张该借款已过二年的诉讼时效,结合证据链,阿庄、阿金是于2013年3月8日立下借条给黄生,但事后,黄生向阿庄、阿金二人追讨,二人于2014年3月11日立下收据重新确定借到款项,则黄生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对阿庄、阿金的抗辩不予支持。鉴于阿庄、阿金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阿庄、阿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40万元及利息给黄生。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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