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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作用之术业有专攻
2016-04-25 | 阅:  转:  |  分享 
  
律师的作用

——之术业有专攻



不管是哪个行业,只要处在其中,就总会不时地冒出来一些相关的体会,律师也不例外。这些体会可能会随着时间因为熟悉了而淡忘,所以想到用笔尖来记录下来。下面我会结合一个案例,将它记录下来。

在法院的诉讼案件,不论什么类型,都总会有个原告、有个被告,顾名思义,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被告是被动接受诉讼的人,这两个当事人的地位决定了双方的对立关系,不论在法庭前,双方曾经是多亲密的关系,朋友、夫妻、伙伴等,这些都已改变不了一个事实:既然已经选择了最终的维权方式——诉讼,双方几乎是已经撕破脸了。法院,是一个讲证据的地方,双方对立的关系就决定了没有证据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说服力。

就拿最近的一个离婚案件为例,男方起诉女方,男方为原告,女方为被告,都是农村户口,婚后十几年的辛苦钱全都用来建房了。现在男方不仅起诉离婚,而且声称双方婚后没有任何财产,也不愿意给一个孩子给女方抚养,可以说这个男方是要让女方一无所有。接触女方后,我了解到女方在事实方面至少可以和男方“平分秋色”,可以要一半的房子、一半的家产、一个孩子,但是女方受客观证据情况的限制,她本人几乎不掌握任何能够支撑她所述事实的证据。讲明风险后,根据女方所说的事实,我们还是搜集了些能够侧面反映问题的证据,增加了维权的筹码。之后在开庭阶段,男方仍是不承认双方婚共同建造了一栋二层房屋,连家里的家具都说是父母购买的,当然这些情况都是我事先和女方沟通过可能发生的,所以还准备了一些当庭需要发问的问题,希望能从庭审调查、互相发问环节找到一些有利于女方的“事实”(这里的事实是指能让法官作为判断依据的事实)。因为有客观事实基础,通过庭审举证、提问等环节,法官发现了男方有部分事实前后矛盾并当庭依法对男方进行训诫;在财产方面,法官对女方也产生了倾向性的“心证”,这就促成了庭审后法官立马组织当事人去男方家里查看现场,在查看现场的基础上,最终促成了双方调解,调解结果是二层房屋的第二层归女方,一个女儿归女方,双方放弃其他要求。这个结果对女方来说,可以说是最好的结果。

这个案件虽然不复杂,但是比较有代表性,在这个案件中,律师的作用也是一步步明显凸显出来:

事前充分了解相关事实,让当事人诉求合理化,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即使同是一类案件,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当事人的预期不同,要结合事实、证据,让当事人诉求合理化,“砍掉”不可能争取的诉求,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举证责任负担。

证据是诉讼中的着力点,引导当事人发现、收集相关证据。有的证据很容易固定,但有的证据需要律师给予专业上的指导才能发现证据之间的关系或作用。

证据不足,庭审来补。这种情况主要还是针对有客观事实依据,但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这时候庭审就是将“真相”呈现给法庭的另一个途径。这种情况不仅需要熟知客观事实,还要求在此基础上能引导法庭查明我方想要证明的事实,庭审答辩、提问、回答、辩论都要为此服务,这时候律师的作用更加突出。当然,这种庭审作用,会因不同案件复杂程度、法庭庭审组织情况(不同法官对未能证明的事实的重视程度不同或者说发现能力不同)、对方庭审技巧等影响。

法院案件量太多,法官在每个案件上可以支出的精力有限。反过来说,律师帮委托人挖掘出案件事实、找到相对应的法律规定,可以让法官一目了然,也避免了有些事实或法律适用被忽略的情况。

一般来说,律师代理的案件更容易引起法庭的注意力。一方面,律师可以更准确的将当事人的诉求传递给法庭,可以准确的接收法庭调查提问的问题;另一方面,律师为委托人所做的工作,比如提供的答辩状、代理词等,可以为法庭审判工作提供便利,因为律师在法律文书中已经将事实和依据写的清清楚楚,法庭一般都将律师提交的法律文书作为庭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主要参考内容之一。

以上是结合办案情况总结的一些感受,总体来说,律师就是当事人聘请的一个专业人士处理专项法律问题,术业有专攻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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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海南三亚田...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