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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典真题

 诗心竹梦 2016-04-26


真题集中突破:

1、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4题卷二

《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甲夺过丙的摩托车是迫不得已,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遭到乙“追杀”,情势危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求得生路,为避免自己生命所遭受的紧急危险,仓皇出逃,即使致使丙骨折,也是属于“不得已”的情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之后甲从疾驰的摩托车上跳下,致使摩托车被毁,同样是在乙的“继续追杀”情形下实施的,应当认定为“不得已”的情形,也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此,尽管丙被摔骨折,其摩托车也被毁,但较之因其得以保全的甲的生命具有更低的价值,甲的避险行为并没有超过限度,构成紧急避险。故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A选项,本案中,甲并没有直接对不法侵害人乙采取措施,因而不构成正当防卫,A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2、(多选题)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59题卷二

本题考查抢夺罪。根据《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A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凶器是在性质上和用法上的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器物,A项中汽车是犯罪工具,不是用于杀伤他人,所以不属于凶器。故A选项说法错误。(《抢劫解释》即《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B选项,抢夺罪要求行为是对物使用暴力,甲取得财物不是基于对物暴力,而是属于平和手段,不成立抢夺罪。甲趁乙不注意,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应成立盗窃罪。故B选项说法错误。

C选项,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C选项即属于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应成立抢劫罪而非抢夺罪。故C选项说法错误。

D选项,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该项中,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成立抢夺罪。故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项。


3、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B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D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17题卷二

甲对乙实施暴力欲将其打残,并最终致乙重伤,该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既遂。

D选项,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甲先是将手机从乙的手中夺下,又在随后将其扔进水沟,其主观上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毁坏财物的行为,故构成本罪。故D选项正确。

A选项,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乙的手机是甲紧急之下夺过来的,并不是秘密窃取。且非法占有=排除占有意思 利用意思,本题中甲将手机扔进水沟,只有排除占有的意思而无利用的意思,故而不属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故A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在本案中,虽然甲从头至尾一直对乙实施暴力,但从全案看甲实施暴力的原因却并非为取得财物。且非法占有=排除占有意思 利用意思,本题中甲将手机扔进水沟,只有排除占有的意思而无利用的意思,故而不属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故B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样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排除占有意思 利用意思,本题中甲将手机扔进水沟,只有排除占有的意思而无利用的意思,故而不属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抢夺罪。故C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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