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17 来源:武进房管处——物业管理科 浏览次数:20673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为维护(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业主大会 第一条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本物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本物业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四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种形式: 1、全体业主大会形式:物业管理区域少于或等于300户的,由全体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2、业主代表大会形式:物业管理区域超过300户的,由推选产生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第五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4、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5、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6、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9、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10、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本物业业主大会采用全体业主大会形式的,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五条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本物业业主大会采用全体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形式的,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五条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通过业主代表大会形式决定相关事项,应当经业主代表总人数过半数同意,并将决议通过的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内20%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持反对意见的,应当将决定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后,根据全体业主的表决意见执行。但首次表决通过第五条第1、第2款规定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每组织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经有30%以上业主代表提议的; 3、发生重大事件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4、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内及时公告,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条 业主大会赋予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职责: 1、 2、 3、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为人(5至11名的单数),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年(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代表任期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业主委员会推选产生主任1名和副主任名(不超过2名)。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三章 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第十四条 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电梯使用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业主户数超过300户的,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按下列要求推选产生: 1、 2、 3、 第十六条 本物业为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首次业主委员会的人数为人,后期开发的物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按下列要求产生: 1、 2、 3、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不低于 %,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为人(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50%)。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和筹备组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予以罢免: 1、不履行职责的; 2、利用委员、成员、代表资格谋取私利的; 3、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4、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的。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发生空缺时,委员候补办法按下列要求确定: 1、 2、 3、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第二十一条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或者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1、 2、 3、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具体标准如下: 1、 2、 3、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并抄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具体印章管理规定如下: 1、 2、 3、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代表名单;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4、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换届选举的程序参照首次业主大会筹备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程序,或者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换届选举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要求: 1、 2、 3、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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