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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工作浅析

 初心阅读室 2016-04-26
相对于企业年报申报、即时报、信息抽查等工作,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属于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中的核心机制——信用约束机制。该机制实施的情况,直接决定着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成败。


文/连云港市工商局企业信用工作研究课题组


根据有关规定,未按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经催告仍未公示需及时公示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这四种情形,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凡应进行而未进行2013、2014年度年报申报公示的,自2015年7月15日由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几个数据:


至2014年底,连云港市各级工商部门监管的企业总量为53201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有17814户,其中2013年度10366户、2014年度7448户,目前提出申请移出的为1505户,申请移出的原因,主要是市场主体应银行、税务、工商登记、互联网平台、公司上市等方面的要求,而向工商部门提出。


情况分析

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银行等系统的要求。在以前,工商部门通过年检制度对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进行确认,银行也以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是否加盖年检戳记,对市场主体的贷款资格进行审查。实行年报制度以后,银行等系统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更多企业信息,通过查询市场主体是否列入异常名录,来确认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所以这反映了银行系统在年检改为年报后延续了依靠来自工商部门的信息确认市场主体贷款等资格的思维和惯例。我市有一家企业在南京市办理贷款申请时,因银行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到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而被不予贷款,企业遂向我局提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另一种情况是,我局建立工商登记内部联动机制所致。我局在探索建立信用联动监管和约束机制时,在内部建立了联动机制,凡办理工商登记业务时被查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均要求其到信用监管部门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未移出的,不予办理。某企业就因审计报告信息虚假,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办理变更登记业务时,被要求先要到我局信用监管部门办理移出。其它行业也有零星涉及信用联动情形的。如我市某公司,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在外地的母公司要将集团打包整体上市时,要求其向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又如我市某企业,欲向腾讯公司申请微信公众号,腾讯公司审核到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而未予通过。


由上可见,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约束作用已经初步显现,说明这一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在我市实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仍需完善

这一改革的举措,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显示了需要加以完善的地方。根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设置,目前经营异常名录采取“一事一列入,一事一移出”的工作机制。如,市场主体未申报年报自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抽查中发现年报公示信息虚假的或住所无法联系等,均分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践中,我局发现这种工作机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顺畅情况。



一是在抽查工作中,一次检查发现多个问题,要将被检查企业多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也就是说,一次检查有可能工商部门要实施多个具体行政行为,增加了工商部门的行政实施成本和行政救济成本。对此,可以考虑在体制设计上作出针对一次检查的合并处理机制来加以解决。


二是市场主体因未年报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机制与其它情形的移出机制相同,使得只要市场主体履行了列入时对应的义务便可申请移出,工商部门必须移出。这种机制容易埋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履职风险。


如我市一家危化品经营企业,登记地址在开发区,实际经营场所在另一地:港口,其在开发区无经营场所也无办公场所,该企业未按期限申报2014年度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该企业因经营需要,向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履行了年报申报义务,按规定我局应依法将其移出,不移出则我局可能面临不依法行政的问题。但该企业是危化品经营企业,其已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虽后来又履行了相关义务,但其同时存在的其它可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可能依然存在,就是说,可能存在“隐患”。按《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我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均无权对其单独实施抽查,只能等待上级机关部署,而如果将其移出,天津港爆炸事故的前车之鉴仍然历历在目,我局有可能面临履职风险。所以,年报申报问题作为一种综合性失信情形,应区别于其它失信情形作出特别的移出机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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