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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法律逻辑

 求知无涯123 2016-04-27


作者:龙城飞将

来源:雅典学园

原文链接:http://www./blog/107889/

虽然我们每天会用到逻辑学,但至少我不认为自己懂逻辑学。因为我实在没功夫记住那些复杂的公式。我学习过那些逻辑大师的文章,发现除了在公式与符号上他们钻得很深外,在写文章与人论点时却常常是行使诡辩的艺术。

在逻辑上,少不了令人啧啧称羡的悖论。但人们已经对此有清晰的认识了。所谓悖论就是两个貌似相反的结论,其实有一个至少是错误的。事实上,另一个也不见得就正确。

有人把悖论和二难推理划等号。还有人得出了更多的“难”,即所谓“N难定律”。如果N个不同观点同时互相攻讦,至多有一个是正确的,很有可能这N个观点都是不正确的。在关于许霆、邓玉娇、梁丽、钱云会等案件的讨论中,都出现过N个观点,都服从这个定律。

悖论有时又和诡辩分不开。在著名的“半费之讼”中,老师和学生当初约定先付一半学费,后付一半学费时各自在心目中的条件是不同的,但双方都没有明确地在文字上把这种差别写出来。因而当双方双方产生矛盾时,老师按照他自己当时的条件认为,学生不给我学费,我就和他打官司。如果我打赢官司,按法庭判决,学生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学生打赢了官司,按我们的合同,他也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因而,不论这场官司是赢还是输,学生都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当老师向学生讲出上述一番话后,学生从容地“以子之茅,陷子之盾”。学生根据老师的理论提出一个完全相反的推理:如果我这场官司胜诉,按法庭的判决,我不应付给老师另一半学费;如果我这场官司败诉则按合同的约定,我也不应付给老师;总之,无论我这场官司或者胜诉或者败诉,我都不应付给他另一半学费。

人们将这个推理美化为二难推理,是两个判断中选一个。而我却觉得,这不像是二难推理。因为争议的一方,著名的逻辑大师实际上用了双重标准,打官司老师赢了官司,就依官司执行。老师输了官司,就依合同,不再用法官的判决。伟大的老师就会有伟大的学生,他的学生也不示弱,他也用了双重标准,只不过是他把老师的标准倒过来用。自己赢了官司,就依判决。自己输了官司,就依合同。

说实话,从现代科学技术的角度,这实在是一种小儿科,算不得什么高深奥秘的学科。因为二难推理,只能用一个标准。在这个著名的半费之讼里,老师和学生都是使用双重标准,都是哪个标准对自己有利就用哪个标准,而聪明的对方也是这样应对,这就造成千古难解之题。实际上两个人都是在诡辩,因为他们都是在更换标准。比如某人或者是男人,或者是女人。若他是男人,他就不是女人。这是二难推理。“半费之讼”的实质在于,争议的双方都不是省油的灯,都是若男人对他有利,他就承认是男人。若女人对他有利,他就承认是女人。

这样的学者在古代受到高度的推崇,可以从这个“半费之讼”可找到一点原因。可以看出,其一,在古代,人们的认识水平不高,以致于把逻辑大师和诡辩大师混为一谈。其二是人们的道德水平不够高,将诡辩大师尊崇得像神一样。

这样的尊神运动在中国的古代也存在过。人们曾经盛赞把白马说成不是马的公孙龙子,也是在盛赞诡辩,盛赞偷换标准。当然,人们在这样尊神的时候也是带着功利的。公孙龙是学者,没有被诛杀,没有被冷冻,就尊称为“子”,尊其诡辩为逻辑悖论。而赵高指鹿为马,却因为他最终成为历史罪人而被人们指为是非不分的典型案例。

这种尊神的运动现在仍然在我们的知识界存在着。

逻辑学专家张成敏先生指出,“二难推理,有一个惊艳的江湖名称叫“两刀论法”。这个惊艳的江湖就是江湖是指西方思想史之高级辩论平台[1]。由此,我们知道了一个新的名词:“两刀论法”。顾名思义,就是一边一刀,就是左边有利就左手持刀,右边有利就右手持刀。由此我们还知道了,西方思想史上的高级辩论平台原来就是这么小儿科的诡辩。

由此,我们也可以遐想,“双刃剑”也可以用上来。双刃剑,两边锋利,哪边有利就向哪边砍。

但无论如何,这种双重标准、两刀论法、双刃剑和真正的二难推理似乎搭不上边。因为,永恒的逻辑规律是,事实胜于雄辩,诡辩只是小聪明。尊崇这种小聪明是人类思想幼稚的表现。

类似的混乱还存在于法律的一门显学:法律逻辑。现在我们大学的法律逻辑学科,纯粹是把形式逻辑换上了法律上的名词,就变成了法律逻辑。这也不失为一种方法。正如数学套上经济学的案例,就称为经济数学,套上物理学的案例,就称为工程数学一样。

问题不仅仅如此。法律逻辑总是和法律解释有不解之缘。许多学者津津乐道法律解释。如果你学了宪法、部门法、立法法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还不能算懂法,因为你架不住法官还可以在这之个解释法,谁能预测带着利益关系或没有带利益关系的法官会如何地解释法律,如何毫无顾虑地否定法律。

要进行法律解释,就离不开法律推理。遗憾的是,我读过一些大师论述法律逻辑和法律推理的文章,实在为他们在逻辑学上的无知或者谬误而汗颜。

再下来就是显学法学方法论。有的作者堆砌了许多互相矛盾的方法,就构成了法学的方法。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法律逻辑、法律方法、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之间存在着不解之缘,许多人难以区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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