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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今日发布

 好书风 2016-04-27

今日(4月27日),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新修订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下称《条例》)进行发布。据了解,此次修订是在2008年《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的加强与改进,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淡化城乡差别,低保对象的认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低保对象认定需结合消费支出 杜绝“坐豪车 吃低保”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对低保对象的认定做了两方面的细化,一方面是身份认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了界定,《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身份上必须是本市户籍居民,并对家庭成员的范围、 哪些人不计入家庭成员、哪些人可以分户计算有详细规定。

另一方面是财产认定,明确了家庭财产的内容,并增加了结合消费支出状况综合认定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规定。根据《条例》第十条,本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由政府按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应当结合消费支出状况综合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民政局巡视员田培忠表示,年内,将全面开展核查比对工作,对低保新申请对象,全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比对,切实提高低保认定的精准度,解决极少数“坐豪车、住豪宅、吃低保”的情况。

淡化城市与农村低保区别 城乡统一由金融机构代发

为加强城乡统筹,此次修订淡化了城市和农村低保的区别,并将城市和农村低保的最高限额、计算方式、发放时间、核查周期等规定进行了统一,仅在就业扶持方式和低保对象的义务方面做了区别规定。

田培忠介绍,目前,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统一为420元/月.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统一为230元/月.人,每年10月将根据当地居民收入及物价进行适当调整。取消区县之间、部分区域内部的低保保障标准差别。

另外,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将农村低保由按季度发放修改为与城市一样,按月发放,取消了乡镇(街道)组织发放的方式,统一由金融机构代发。

规范低保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主体调整到乡镇(街道)

《条例》还规范了低保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将受理申请主体由村(居)委会调整到乡镇(街道),以避免村居委会作为自治组织力度不够的问题。

在低保申请上,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在审批程序上,根据《条例》第十八条,对财产状况的核实、公示、提交初审意见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初审和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入户抽查,及时做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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