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彩礼返还纠纷没有作为一项案由,而是在婚姻家庭纠纷这个二级案由项下,规定了婚约财产纠纷。《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返还彩礼的案件既可以发生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前者为婚约财产纠纷,后者为离婚纠纷。 两起案例,未婚时彩礼纠纷,称婚约财产纠纷。因离婚涉及的彩礼纠纷,为离婚纠纷。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 法官李咏梅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就是针对涉彩礼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该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同时,法官结合办案实际进一步详细说明,在处理返还彩礼纠纷时往往从以下三点着手:(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一般不予返还。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没有生育子女的,如果一概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有违公平原则,可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判处。(2)一方给付彩礼后,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予返还。考察是否结婚应以民政局登记为准,而不以是否按习俗举办婚礼为准。(3)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但还应考虑女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会导致社会评价降低,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在返还彩礼时,应酌情予以减少。 涉彩礼纠纷案件中还牵扯到诉讼主体定位,主体如何定位?法官李咏梅说:“主体定位就是搞清楚谁告谁。”她解释,现实生活中,财物的接受、给付往往不仅仅存在于婚约双方当事人之间,司法实践中起诉到法院的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主体有的列有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有的列有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的父母。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纠纷案件,应以实际给付和接受主体为诉讼主体比较妥当。从彩礼的用途来看,有的用于婚姻当事人结婚所用,有的纯粹用于接受一方的家庭生活。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既然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主体不限于婚约男女双方,还包括他们的家庭成员,那么,要求返还彩礼时,男女双方及他们的父母等家庭成员也都应当作为诉讼主体。 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法官李咏梅说,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到民情、民意,将这一民俗利用法律加以引导,公正处理此类纠纷,使群众利益得到保护,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当代青年要树立新婚风尚,撕掉物质标签,不让“彩礼”成为甜蜜的负担。 来源:咸阳日报 |
|
来自: zhangshiwei619 > 《待分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