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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别让彩礼成为甜蜜的负担

 zhangshiwei619 2016-04-28

近年来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偏远农村地区相当盛行,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彩礼已成为婚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彩礼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案件也屡见报端。


案例一

亮亮(化名)与妮妮(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同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但双方并未办理登记手续。仪式举行前,亮亮给了妮妮近六万元的彩礼。

婚礼仪式结束后,两人就因性格、生活习惯等产生矛盾,妮妮离开亮亮家,未与亮亮共同生活。亮亮将妮妮和她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彩礼。近日,秦都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彩礼金由妮妮向亮亮予以返还。


案例二

不久前,淳化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强强(化名)与被告丽丽(化名)同样是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强强家东拼西凑分次向丽丽支付73000元彩礼以及6500元黄金首饰一套。几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并举行了婚礼仪式。

婚后第二天,丽丽依照风俗回娘家,可是却一去不返。经强强和家人多次劝说才返回家。可是,婚后夫妻俩矛盾不断,最终闹起了离婚。

强强要求丽丽返还彩礼及其他经济损失。丽丽说,在强强给的彩礼中,一部分买了结婚嫁妆,她自愿放弃嫁妆,同意适当返还彩礼。她觉得强强要自己返还全部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赔偿损失更无法律依据,并要求强强适当补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审理中,办案法官结合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强强起诉离婚,丽丽表示同意,丽丽当庭返还刘强彩礼40000元。



法官说法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彩礼返还纠纷没有作为一项案由,而是在婚姻家庭纠纷这个二级案由项下,规定了婚约财产纠纷。《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返还彩礼的案件既可以发生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前者为婚约财产纠纷,后者为离婚纠纷。

两起案例,未婚时彩礼纠纷,称婚约财产纠纷。因离婚涉及的彩礼纠纷,为离婚纠纷。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

法官李咏梅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就是针对涉彩礼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该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同时,法官结合办案实际进一步详细说明,在处理返还彩礼纠纷时往往从以下三点着手:(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一般不予返还。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没有生育子女的,如果一概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有违公平原则,可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判处。(2)一方给付彩礼后,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予返还。考察是否结婚应以民政局登记为准,而不以是否按习俗举办婚礼为准。(3)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但还应考虑女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会导致社会评价降低,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在返还彩礼时,应酌情予以减少。

涉彩礼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如何定位?

涉彩礼纠纷案件中还牵扯到诉讼主体定位,主体如何定位?法官李咏梅说:“主体定位就是搞清楚谁告谁。”她解释,现实生活中,财物的接受、给付往往不仅仅存在于婚约双方当事人之间,司法实践中起诉到法院的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主体有的列有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有的列有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的父母。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纠纷案件,应以实际给付和接受主体为诉讼主体比较妥当。从彩礼的用途来看,有的用于婚姻当事人结婚所用,有的纯粹用于接受一方的家庭生活。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既然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主体不限于婚约男女双方,还包括他们的家庭成员,那么,要求返还彩礼时,男女双方及他们的父母等家庭成员也都应当作为诉讼主体。

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法官李咏梅说,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到民情、民意,将这一民俗利用法律加以引导,公正处理此类纠纷,使群众利益得到保护,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当代青年要树立新婚风尚,撕掉物质标签,不让“彩礼”成为甜蜜的负担。

来源:咸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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