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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28期|段忠桥:古典政治哲学与现代政治哲学(上)

 钟剑文 2016-04-28
“政治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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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段忠桥,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施特劳斯讲的政治哲学与罗尔斯讲的政治哲学是两种不同的政治哲学,就政治哲学在我国的建构而言,我们应追随罗尔斯而不应追随施特劳斯;追随罗尔斯只是就其讲的政治哲学的问题框架而言,而不是就其对问题本身的回答而言;对于政治哲学所涉及的问题,我们应从当今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的特殊性出发,给出我们基于理性的创新性的回答。

   我国的政治哲学研究虽然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起步,但人们从一开始就对何为政治哲学存在各种不同理解。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政治哲学研究的迅速升温和将其作为一个学科来构建的呼声不断高涨,“什么是政治哲学”开始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①众所周知,政治哲学的起源和发展不是在我国而是在西方,因此,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必然受到西方流行的政治哲学的影响,尤其是列奥·施特劳斯讲的古典政治哲学(classical political philosophy)和约翰·罗尔斯讲的现代政治哲学(modern political philosophy)的影响。然而,由于一些学者对这两种政治哲学缺少深入的研究和准确的把握,因而在有关何为政治哲学,进而言之,有关当今中国应建构怎样的政治哲学的研讨中,常常将它们混为一谈,甚至将它们合二而一。鉴于此,本文将先阐释这两种政治哲学的区别,接着表明受其影响在当今英美大学开设的两种政治哲学课程的区别,最后就我国的政治哲学建构为什么更应追随罗尔斯讲的现代政治哲学谈几点看法。

  从对政治哲学概念的提出和使用来看,施特劳斯无疑先于罗尔斯。他早在1953年出版的《自然权利与历史》一书中就对政治哲学有大量的论述,在1959出版的论文集《什么是政治哲学》中更是对其做了专门的论述。此外,他还在1963年与其弟子合编了一本在西方学术界至今仍具有重要影响的《政治哲学史》教材。从施特劳斯的相关论著来看,他讲的政治哲学实际上指的是以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政治哲学,这种政治哲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探求的是关于好生活或好社会的知识,简言之,是关于善(the good)的知识。在“政治哲学”这一用语中,“政治”表示主题,即“政治哲学以一种与政治生活相关的方式处理政治事宜;因此,政治哲学的主题必须与目的、与政治行动的最终目的相同”。所有政治行动的目的不是变革就是保守:当人们渴望变革时,为的是让事态变得更好;当人们渴望保守时,为的是避免事态变得更坏。由此说来,所有的政治行动都是由某种有关更好或更坏的思考所引导的,而关于更好或更坏的思考就隐含着关于善的思考,因为如果我们不是对善有所思考,我们就不能有对更好和更坏的思考。因此,所有的政治行动从根本上讲都指向了关于善的知识,而“如果人们把获得有关好的生活、好的社会的知识作为他们明确的目标,政治哲学就出现了”。政治哲学自从在雅典诞生以来,它的这一含义就未改变。当然,人们对何为善这一问题的回答可能不同,但这一问题却是永恒的。所以,政治哲学不是历史的,“一种政治哲学不会仅仅因与之相关的历史处境尤其是政治处境的消逝而过时。因为,每一种政治处境都包含一切政治处境的本质要素:否则人们怎么能以可了解的方式把所有这些不同的政治处境明确称为政治处境呢”。②

  第二,它“是用关于政治事物本性的知识取代关于政治事物的意见的尝试”。③政治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因此,对于它所探求的关于善的知识要从哲学上加以理解。与其他学科不同,哲学探求的是整全(the whole)的知识,即万事万物的本性的知识。探求意味着此类知识并非唾手可得,但缺乏这类知识并不意味着人们对整全毫无想法,因此,关于整全的各种意见(opinions),即对整全的各种表面、局部的看法必然先于哲学,而哲学就是试图用关于整全的知识(knowledge)取代关于整全的各种意见。与此相应,政治哲学探求的是有关政治事物本性的知识。政治事物就其本性而言,受制于同意与反对、选择与拒绝、赞同与责怪,因此,它们不是中立的。由此说来,如果一个人不是严肃地依据好或坏、正义或非正义对其主张做出判断,即不是依据某种善或正义的标准来衡量它们,那他就没有把这些主张作为政治事物来理解。要做出正确的判断,人们就必须知道真正的标准,而政治哲学所要做的,就是努力获取真正的标准——关于善的知识,或者说,关于“政治事务的本性和正当的或好的政治秩序”④的知识,以取代关于政治事物的各种意见。

第三,它的现实着眼点是最佳政制(regime)。政治哲学探求的善,即好的生活或好的社会,或正当的或好的政治秩序,是通过现实的“政制”来体现的。政制不仅意指政府形式,即是民主制、寡头制还是君主制,因为“政制同时意味着一个社会的生活形式、生活风格、道德品位、社会形式、国家形式、政府形式以及法律精神”。政制赋予一个社会以某种特性,因此,政制是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取决于社会中某一类人的优势,取决于他们对社会的明显主宰,因此,政制是不同类别人的共同生活的形式,是社会的生活方式。由于社会生活是一种指向某个只有通过社会才能追求的目的的活动,因此,社会必须要以一种与那一目的相符的方式来组织、安排和建构,而这意味着,执掌政权的人必须趋向那一目的。政制具有多样性,因为每种政制不但都会提出自己的主张,而且还会使其主张超出任何社会的既定范围。正是政制的多样性和各种政制之间的相互冲突迫使人们思考,在相互冲突的政制中哪种更好或最终哪种政制是最佳政制,因此,是“最佳政制的问题引导着古典政治哲学”。⑤

  第四,它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对所有政制都至关重要的善。在每种政制中都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它们会在由谁来统治,或如何达成妥协,即在建构什么样的政治秩序才是最好的政治秩序问题上存在争议。此外,不同的政制也会提出对各自有益的主张,例如,在雅典人看来,民主制是最好的,而在巴比伦人看来,君主制是最好的。政治哲学强调在这些争议或不同主张中要区分开对属己之物的爱与对善的爱,认为最佳政制不是前者而是后者的体现。这种区分从最佳政制下好公民与好人的不同就看得很清楚。对好公民而言,只要爱国就够了,支持这一点的理由很简单,即国家是你自己的国家。好人则不同,好人爱的是善,因此,他只爱体现善的最佳政制,而不管自己是哪一种政制下的公民,可见,“善比属己性有更高的尊严,或者说最佳政制是比祖国更高的一种考虑”。⑥因此,政治哲学关注的问题是对所有政制都至关重要的善,最佳政制不是体现在它对任何共同体都必定是好的,而是体现在它无论何时何地就善而言总是最好的。

第五,它是解决政治争论的最高权威。在政治生活中,人们往往持有各种不同的主张,而各种主张又都打着正义的旗号,这样一来,冲突的各方就需要有人来仲裁,而最具权威的仲裁者是政治哲学家,因为他们关注的不是有关具体政治问题的争论,而是“那些既极为重要又恒久不变的政治争论”,⑦即关于什么是最好的政治秩序的争论。政治争论最终体现在法律与制度的构建上。立法者首先关注的是他为之立法的那一共同体,但他又必须提出并回答一切立法都无法回避的何为最好的政治秩序的问题,而要回答这一问题,他就得向政治哲学家请教,因为唯有政治哲学家才能掌握关于善的知识,掌握政治生活的真理,才具有回答这一问题的资格。因此可以说,政治哲学家是立法者之师,是政治问题的最终仲裁者。

  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中没有直接谈及政治哲学,在1993年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和在2000年出版的《道德哲学史讲义》中只在几处地方简单提到政治哲学,在2001年出版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也只以短短一节的篇幅谈了“政治哲学的四种作用”。不过,在其逝世后出版的,即2007年出版的《政治哲学史讲义》的“导论:论政治哲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何为政治哲学的较为全面的论述。从罗尔斯的相关论述来看,他把其讲的政治哲学称为与古典政治哲学不同的现代政治哲学,这种政治哲学的特征如下:

  第一,它主要涉及政治正义和共同善的问题。政治哲学与其受众密切相关,由于其受众会因社会的不同而改变,因此,政治哲学所要探讨的问题实际上“取决于受众所在社会的社会结构及它所面临的紧迫问题”。⑧现代西方社会是宪政民主社会,政治哲学的受众是可以通过投票对所有的政治问题行使最终的宪法权威,而且如有必要可以通过修改宪法来行使这一权威的所有公民,因而,政治哲学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问题,进而言之,是“关于政治正义和公共善以及哪种制度和政策能更好地促进政治正义和公共善”⑨的问题。所谓政治正义,指的是宪法的正义,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正义的宪法应是一种满足平等自由要求的正义程序”,二是“正义的宪法应该这样构成:即在所有可行的正义安排中,它比任何其他安排更能产生出一种正义的和有效的立法制度”。所谓共同善,指的是“旨在维持对每个人有利的条件并达到对每个人有利的目标”。⑩公民想要对基本权利与自由问题做出判断,就必须掌握并理解有关政治正义和公共善的理念,而政治哲学所要做的,就是要更为深刻和全面地阐释与它们相关的基本概念,如正义、自由、平等、民主、权威、权利和义务等等,因为“这些概念有助于我们澄清关于民主政体的制度与政策的判断”。(11)

第五,它是解决政治争论的最高权威。在政治生活中,人们往往持有各种不同的主张,而各种主张又都打着正义的旗号,这样一来,冲突的各方就需要有人来仲裁,而最具权威的仲裁者是政治哲学家,因为他们关注的不是有关具体政治问题的争论,而是“那些既极为重要又恒久不变的政治争论”,⑦即关于什么是最好的政治秩序的争论。政治争论最终体现在法律与制度的构建上。立法者首先关注的是他为之立法的那一共同体,但他又必须提出并回答一切立法都无法回避的何为最好的政治秩序的问题,而要回答这一问题,他就得向政治哲学家请教,因为唯有政治哲学家才能掌握关于善的知识,掌握政治生活的真理,才具有回答这一问题的资格。因此可以说,政治哲学家是立法者之师,是政治问题的最终仲裁者。

  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中没有直接谈及政治哲学,在1993年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和在2000年出版的《道德哲学史讲义》中只在几处地方简单提到政治哲学,在2001年出版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也只以短短一节的篇幅谈了“政治哲学的四种作用”。不过,在其逝世后出版的,即2007年出版的《政治哲学史讲义》的“导论:论政治哲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何为政治哲学的较为全面的论述。从罗尔斯的相关论述来看,他把其讲的政治哲学称为与古典政治哲学不同的现代政治哲学,这种政治哲学的特征如下:

  第一,它主要涉及政治正义和共同善的问题。政治哲学与其受众密切相关,由于其受众会因社会的不同而改变,因此,政治哲学所要探讨的问题实际上“取决于受众所在社会的社会结构及它所面临的紧迫问题”。⑧现代西方社会是宪政民主社会,政治哲学的受众是可以通过投票对所有的政治问题行使最终的宪法权威,而且如有必要可以通过修改宪法来行使这一权威的所有公民,因而,政治哲学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问题,进而言之,是“关于政治正义和公共善以及哪种制度和政策能更好地促进政治正义和公共善”⑨的问题。所谓政治正义,指的是宪法的正义,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正义的宪法应是一种满足平等自由要求的正义程序”,二是“正义的宪法应该这样构成:即在所有可行的正义安排中,它比任何其他安排更能产生出一种正义的和有效的立法制度”。所谓共同善,指的是“旨在维持对每个人有利的条件并达到对每个人有利的目标”。⑩公民想要对基本权利与自由问题做出判断,就必须掌握并理解有关政治正义和公共善的理念,而政治哲学所要做的,就是要更为深刻和全面地阐释与它们相关的基本概念,如正义、自由、平等、民主、权威、权利和义务等等,因为“这些概念有助于我们澄清关于民主政体的制度与政策的判断”。(11)

 

原载于《四川大学学报》2015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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