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之侵权例外规定 作者:黄学锋 律师 www.Lawyershanghai.com EMAIL: richardhuang@pclawfirm.com.cnrichardxfh@hotmail.com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关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规定,是指在实验室条件下,为了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探索研究新的发明创造,演示性地利用有关专利,或者考察验证有关专利的技术经济效果。除此之外,任何含有商业目的利用现有有效专利或专利方法的行为均构成对专利侵权。 案例:陆正明与上海工程成套总公司、无锡市环境卫生工程实验厂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陆正明于1989年3月28日取得“熟化垃圾组合筛碎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87207485.4)。 被告无锡市环境卫生工程实验厂(下称环卫厂)承担了“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开发研究”的研究任务后,于1989年4月委托上海工程成套总公司(下称成套公司)对筛分破碎机进行研制。 后,成套公司与东台市环境机械设备厂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东台市环境机械设备厂按照成套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要求,承担筛分破碎机的加工、制造、运输、现场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 1989年8月环卫厂开始使用由成套公司提供的筛分破碎机,并支付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组织专家对成套总公司研制的“筛分破碎机”进行技术鉴定后认为,该设备与陆正明的专利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等同。但一审法院认为,环卫厂为完成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达的科研项目,委托成套公司对筛分破碎机械进行研制,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对陆正明专利权的侵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成套公司为完成环卫厂后处理车间筛分破碎机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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