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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
2016-05-02 | 阅:  转:  |  分享 
  
《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一、二、三《反家庭暴力法》主讲人:王小锋TEL:18799228849新疆鼎泽凯(克拉
玛依)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妇女权益包括:政治权利
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
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
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五十三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
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第
五十四条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七大亮点一:明确了家庭暴力包含身体、精神
等侵害行为,明确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适用。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
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二
: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等五项原则。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
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特殊保护
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非常重要。三:强制报告制度。第十四条学
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就是说,向公安机关报案是上述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四:告诫制度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对于家庭暴力情
节轻微,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同时还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第二十条人民法院
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五: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反
家庭暴力法除强调预防为主外,一个很大亮点就是专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
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跟以前的做法不同的是,《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可
以单独申请。有通常保护令,有紧急保护令;保护令内容有禁止家暴、禁止骚扰、禁止跟踪、禁止接触、责令迁出等,还有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给予训诫,根
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亮点六:紧急庇护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
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
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亮点七:撤销监护制度。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
、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而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
人,还要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2008年7月31日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特征:一:行为
的隐蔽性二:手段的多样性三:后果的严重性影响家庭暴力的因素:传统文化因素。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法制
因素。其他因素的影响。《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妇代会等组织,要认真做好家庭矛盾纠纷的疏导和调解工作,切实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
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一)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
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
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家庭暴
力现象的产生既有历史的因素,又有现实的因素;既有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又有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
”的原则性规定: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即受害的暴力侵害赔偿的依据;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请求
损害赔偿的依据;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反家庭暴力三举措:一是预防暴力
的发生;二是制裁施暴者;三是向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和保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在观念上要树立全新的男女平等观念,
加强意识防范。构筑防范网络,增强社会防范,不断拓宽家庭暴力的社会救济范围。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防范,加强对家庭
暴力的司法救济力度。要真正维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仅靠个人或者某部门的力量是很难办到的,最重要的是需要妇女自身的觉醒,从“弱势
”的困境中摆脱出来,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强面对。案例一:在暴力噩梦中尽早觉醒晓灵今年43岁。1997年,她与李明
结为夫妻,同年12月,小夫妻又添了女儿小玉。本以为能过上幸福的生活,没想到李明变了,变得嗜赌如命,连女儿的奶粉钱也赌个精光。为此,
晓灵多次劝说,换来的却是丈夫粗暴的打骂。“很多次都想离,可是女儿还太小,不想让她成长在残缺的家庭里”。2010年10月的一天,由
于赌博手气不顺,李明再次将火发到了妻子的身上,不由分说地拿起长方凳朝晓灵的头砸去,凳子刚好砸在晓灵的腰部,她当场就被砸晕在地。而李
明根本不管她的死活,甩门而去。最后还是在邻居的帮助下,晓灵才被送进了医院。经诊断,晓灵左肾破裂,大量内出血,只有立刻切除,才能挽
回她的生命。这时候的晓灵才对李明彻底死心,她来到妇联,在妇联的帮助下拿起法律武器。最终,法院判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律师点评:作
为家庭暴力当事人首先要想到脱离暴力环境,可拨打110报警。如果身上有伤,要及时到医院治疗,并且保存好病历和证据,如果需要做进一步
的鉴定,可到当地的妇联开介绍信,然后到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去做鉴定。如果当事人想和丈夫共同生活的话,可以到当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
会或者是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帮助,由他们出面帮助调解,批评教育当事人。作为受暴者,当事人要学会避免暴力的再次发生;如果当事人想离
婚的话,可持相关的证据到当地法院起诉,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我们还可以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最后,我想告诫受害妇女,面
对家庭暴力,要学会自我保护,勇敢说“不”。案例二:财产也有我的一份1998年,晓丽经人介绍,与吴平认识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
两人结婚了。但婚后,夫妻双方经常吵架,吴平一怒之下搬到上海居住,回家的次数变得屈指可数。晓丽为了挽救家庭,和儿子一起搬到上海与丈夫
居住。期间,夫妻感情愈加恶化,吴平经常因为生活小事打骂晓娟和儿子。2010年,因为生活费的问题,晓丽和丈夫的关系彻底破裂,她向法
院起诉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抚养儿子。在法院庭审中,吴平提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早已卖掉还债了,汽车是别人的,同时股票
也是没有的,所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手中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晓娟六神无主,不知如何是好。后来在亲戚朋
友的一再劝说下,她才找到了妇联。在妇联和相关的法律顾问帮助下,法院最终判决吴平出售的房屋按售得价款对半分割给晓丽所有。律师点评
:涉及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向妇联寻求帮助的案件的解决,关键是如何取证的问题。妇联作为妇女的维权部门,能积极地与各部门协
调,为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这样才能取得成效。上述案件,是妇联为受害妇女争取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成功案例。在现实中,
妇女对家庭中的经济状况不能掌握主动权,往往在离婚过程中会受到侵害,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种案件,妇联会对受害妇女提供法律上
的帮助,积极取证,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同时做好宣传工作,使妇女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积极地了解家庭状况,有共同的支配权。这样,即使离婚
,妇女也不会受到委屈。案例三:争取孩子争取自己的幸福巧燕在一家厂里打工时认识了宋明。认识不久后,两人就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
但一直没有补办结婚证。2009年9月,两人生下一子。婚后夫妻经常因为家庭财产吵架。2010年4月,因为卖房子所得钱款的问题,双方情
感破裂。两人没办法在一起生活,孩子的抚养权又成为关心的焦点,宋明以巧燕没有经济能力,对孩子感情淡漠等理由,将巧燕告上法庭,希望能
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巧燕为了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找到妇联,为此,妇联积极取证,最后成功帮助巧燕赢得孩子的抚养权。双方虽然不是夫妻关系
,但是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考虑双方的抚养意愿、巧燕做了绝育手术等因素,孩子由巧燕抚养,宋明则依法
承担抚养费。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
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属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在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是参照审理离婚案件的相关
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还有一方已经绝育的,不能生育子女,应优先考虑子女的抚养权。当事人一方,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最好做到如下几
点:平时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历程1950年5月
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
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婚姻家庭纠纷误区误区一:认为先
提出离婚会吃亏有人认为先提出离婚会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也没有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
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
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误区二:对方有婚外情就可离婚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和生活。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对
方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误区三:分居二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分居二年才能离婚根据《婚姻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允
许离婚而不是一定要离婚,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婚姻是一个典型的要式合同,必须要经过国家机构(法院、民政局)办理
结婚和离婚登记才能产生和解除。198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
第七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的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2001年4
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第(四)项为:“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所以,一
般法院判决离婚的时候是根据二年为标准的。分居二年视为自动离婚的说法错误在于:???第一、忽视了因为感情不和的前提;夫妻分居原因有
很多,工作原因、疾病隔离、军人服役、出国等等不一而同,分居中,唯一只有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才是符合上述说法的。???第二、视为离婚是
错误的;离婚一定要经过法定的形式才会解除夫妻关系,如判决离婚、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法院撤销结婚登记或者宣判婚姻无效。???第三、
分居二年也不是认定可以离婚的必然条件,而是认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之一。感情即使已经破裂,还要看有没有和好的可能。也就是说不管你分居
多少年,法官也可能会给愿意挽回夫妻关系的原被告一个和好的时间,会判决不离婚。误区四:找到一方有婚外情和婚外恋的证据,法院会在处
理财产上少分。婚姻法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可以取得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
庭成员的。???第一、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才是损害赔偿的条件之一。至于非法同居的证据是有严格限制的。婚外情、
婚外恋不能等同于非法同居,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第二、离婚的损害赔偿不等同于财产少分或者不分。有非法同居行为是会对配偶的精神
产生伤害,所以会有赔偿,这个赔偿是精神赔偿,和夫妻财产没有关系。???第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在我国是很低的,一般没有严重的后果
,损害赔偿不会超过五千元。所谓严重后果,就是因为一方非法同居造成对方想不开跳楼、精神失常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支持到最高限五
万。???现在准备离婚的一方不计后果的寻找婚外情、婚外恋的证据,包括找调查公司,花费不菲,不管他们能不能取得真正的证据,即使真正
取得非法同居的证据在财产分割上没有一点关系。花掉一万左右调查费用,得到的,也只是知道了老公究竟是不是真的有了外遇。一般不鼓励当事人
去调查,特别是花费用去调查,这样得不偿失。???婚外情、婚外恋的证据,只有在一方是国家公务员或者有职位的人,才会逼使对方放弃财产
,保住自己的职位。这时候才会有一定的作用。当然,证据的使用对象不是法院,而是党组织和纪委。误区五:法院判决后,还要到民政局拿离
婚证。?????法院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后,会收回结婚证,是不需要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是最高和终局的
权利义务裁决,一旦生效,就解除了婚姻关系。以后需要再婚,凭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有的地方让法院开具一份离婚证明),就可以办理结婚登
记。?误区六:办理离婚只能回户籍地办理。?????离婚分为二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或者被告方在深圳工作
生活一年以上的,只要有相关居住的证据,深圳的法院是可以管辖,并对离婚进行判决。只有协议离婚,也就是民政局办理离婚,必须要一方户籍地
办理离婚登记.?误区七:房屋产权登记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误区八:转移财产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
,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可事实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误区九:青春损失赔偿。有的女性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判决过错方进行赔偿。误区十:我不同意就别想离.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这是错误的,事实上,如果对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自己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误区十一:孩子抚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认为如果判决小孩由另一方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这是错误的。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和教育费。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探望小孩,避免与对方见面。这是错误的,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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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王小锋律师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