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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借款担保超过保证期 保证人免责(收藏)

 菡莎摄影 2016-05-04


转载自:头版头条

2016-04-19 09:54

2013年5月12日,原告刘大哥与被告老王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老王向刘大哥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被告付大哥在借款合同连带保证人处签字;借款合同签订当日,被告老王为原告刘大哥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老王向刘大哥所借用于占地购买葡萄苗(借款使用目的)人民币¥30 000.00元整(小写),(大写)叁万元整”;借款到期后,老王未能还款,担保人付大哥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现原告刘大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老王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付大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老王从原告刘大哥处借款3万元,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老王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刘大哥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上述保证期间内,曾要求被告付大哥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付大哥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法官说法】

本案中,老王与刘大哥的借款合同书写规范,且约定了保证人条款,但并非意味着有了保证人的担保就能万无一失,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对于有保证人的借款,出借人应当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注意保留证据,否则,很有可能因超过保证期,保证人免责。

【法官提示】

根据上述案例所反映出的借款案件的风险点,建议出借人在借款时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资质。在借款给他人时,要求对方出具规范、无涂改的借条,并附上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给付对方借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并保留好转账凭证。作为借款人应当在借款时谨慎书写借条,特别是在尚未收到借款以及没有借贷事实的情况下,如果轻易书写借条,将可能承担没有得到借款但需要偿还借款的风险。在还款时要及时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保存好还款凭证,及时收回借条。一旦在生活中涉及到因赌债等非法债务而书写借条时,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避免将来出现举证不能的风险,产生损失。(@京法网事 作者:相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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