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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学法笔记 行政强制 下

 昵称30812705 2016-05-05
雁塔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学法笔记  行政强制  下  
书抄于2016年5月4日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1、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一般按照如下程序展开启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后,当事人在行政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实施行政执行。催告。行政机关做出强制决定之前,应当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如果涉及金钱给付的,催告应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的方式。陈述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可以进行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意见并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采纳。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五正当理由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轻质强制执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器期间,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转移或隐匿财物的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立即强制执行。催告强制执行决定均应直接送达多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无法直接送达的,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中止与送达。中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执行—当事人履行确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为执行标的的主张权力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以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终结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执行标的灭失的;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改正错误;在执行重活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返还财物,不能恢复或返还的给予赔偿。
2、行政强制执行的特殊规则。执行协议。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人性化执行。除情况紧急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二、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程序
金钱给付义务如纳税、收费、缴纳罚款等,均按照先间接、后直接的方式强制执行,即现处以执行罚,仍不履行的对财产予以划拨或拍卖。
1、执行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不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划拨或拍卖。处发罚款或滞纳金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可以直接划拨款项或拍卖财产用于抵缴。划拨的款项和拍卖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据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三、代履行的程序
代履行适用于排除妨碍、恢复原装义务的强制执行。
1、使用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要求当事排出妨碍、恢复原装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2、一般程序。送达。代履行前应先送达代履行决定书;催告。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即停止代履行;派员监督。代履行时,行政机关应当派员监督;签章确认。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之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员和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字或盖章;收费。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原则,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特殊规则。有些情形,需要立即实施代履行的,其适用对象和程序如下—使用对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老抛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而当事人不能清除的;程序。行政机关可不经过一般程序,直接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
四、非诉执行。
非诉执行,指的是对于一个并未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相对人即不及时起诉,也不履行行行强相应义务时,法院根据做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该行为的活动。
非诉执行的法律依据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行政强制法枪相关规定。
1、执行条件。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对于该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相应义务;或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提起诉讼,而当事人也不履行相应义务。法律化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行政机关已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
2、非诉执行的申请人。非诉执行申请人,原则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依法不具有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具有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不予受理。特殊情况下,在行政裁决案件中,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做出裁决之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且裁决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并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该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申请执行的催告程序。催告程序是非诉执行的前置程序。其要求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如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了义务,则不再申请法院执行;经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则申请法院执行。
4、非诉执行的期限。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的提出;行政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裁决机关的申请期限届满后的90日内提出。
5、非诉执行的管辖。级别管辖。非诉执行案件原则上有基层法院管辖。基层法院认为其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仍有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地域管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有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非诉执行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裁决。申请程序。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受理程序。法院收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决有异议的,可15日内向上以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设受理的裁决。审查与裁决,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行政庭组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做出裁决;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条件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决。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明显缺乏法律法律、法法规依据,或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情况的,法院应当说明理由,裁定不予执行,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对于其他情况,合议庭应当裁定予以执行,并通知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讼行政行为的机构给予执行。此中情况下,法院应当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异议程序。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申请执行费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法院以划拨、拍卖的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则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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