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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业务中的法律服务_常鸿常炜栋律师

 kkzhangpu 2016-05-06
(一)债券业务中的法律需求
债券市场的有序运转除了需要发行人、投资者、监管各方面以及市场服务商等主体的相互协作外,也离不开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主要担负着对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中各方主体特别是发行人的资格、行为及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
除国债与央票外,其它各类金融债、企业债、上市公司债的发行与交易均离不开律师事务所的参与,相关监管规范亦要求聘请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主体参与债券发行交易的各个环节,并就相关法律问题做出独立的分析与认定。
金融债券的发行,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应向人民银行报送的材料必须包括“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而根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其公布的当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必须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于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债券的发行,由于其信用等级较金融债券低、债券投资风险较大,所以更需要律师对其进行全面地法律审查。根据相关规章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企业类债券的发行,“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应至少包括对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的意见”。而对上市公司债券的发行,更是明确要求“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律师签署”。
(二)法律服务主要内容
如前所述,律师事务所在债券业务中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集中于对债券发行的审查,包括对债券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等个各方面的法律审查。具体的服务内容又包括:
1. 尽职调查。
对债券发行相关事项的审查需建立在对实际情况的调查基础之上,而律师参与债券法律业务的基础即是对发型企业、发行要素等实施尽职调查。具体包括:听取发行人其自身经营以及本次发行情况的介绍;对发行人提供的尽职调查文件进行审阅,并就复印件与其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对;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讨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问题
;对发行人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员进行访谈并对尽职调查中存在的疑问进行询问;审查发行中的相关申报文件等。
2. 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于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所收集的文件和材料以及所了解的事实,律师应运用其专业知识,结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债券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构成债券发行对披露材料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企业短期融资发行时,或还要求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三)发行审查的法律要点 本文仅以企业类债券的法行为例,将律师法律服务时的审查要点简要列明如下:
1. 对债券发行所需的授权与批准的审查。
首先对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进行审查,考察发行人拟进行的债券发行是否已依照《公司法》、《债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完毕企业内部决议程序,相关授权和批准是否合法有效。
对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债券发行还需取得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或尚需人民银行备案许可的,还应考察批准或备案许可程序的完备性。
2. 对债券发行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重点对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进行查询并审查,包括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设立时《验资报告》、企业年检报告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处罚决定等材料,以审查发行人是否系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是否具有发行相关债权的主体资格。
3. 对债券发行实质条件的审查。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各类债券发行均设立了限制性条件,这些条件即债券能否发行的实质要件,也是法律审查的重点所在。例如,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据此,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债券发行实质条件的审查即应包括:(1)发行人净资产的审查;(2)发行人累计债券及余额审查,主要考察“累计债券余额是否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累计发行额是否超过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总投资额的60%等;(3)发行人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审查,根据其财务报告及报表记载,考察发行人是否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募集资金用途审查,重点考察债券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用途;(5)发行债券的期限及利率审查,考察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6)发行人合法经营情况审查,考察发行人是否近三年无违法及重大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尚未募足情形,是否存在对已公开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等。
4. 对债券发行担保的审查。
重点审查担保的法律效力,对于保证形式担保,考察其是否系连带保证担保、担保人是否具有为该债券提供保证的主体资格、担保人的担保行为是否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等;而对于抵押担保,重点考察抵(质)押物是否存有瑕疵、能否设立抵(质)押担保、抵(质)押担保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等等。
5. 对债券发行信用评级的审查。
债券发行时的信用评级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作出,律师对该信用评级的审查主要集中于形式合法性,即对评级机构的主体及相关程序予以关注。考察评级机构是否已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该评级机构是否具备债券信用评级的业务资格、其评级结果是否已依法进行了公示公告等。
6. 对债券发行承销的审查。
债券发行承销应委托第三方承销机构实施。律师对债券承销的审查主要集中于承销机构主体资格审查,无论是主承销商还是承销团各成员,是否已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是否具备债券承销业务资格;同时,还应考察发行人与承销机构间是否已签订承销协议,是否已确立了合法的承销机构。
7. 对《募集说明书》的法律审查。
作为债券发行时关键文件之一,《募集说明书》包括债券各重要事项说明与重大信息及风险披露,直接关系到债券发行成功与否。律师对《募集说明书》进行审查应重点关注:(1)投资风险提示是否到位;(2)债券信息披露是否完全,包括:债券名称、发行规模、期限、币种、发行方式、认购单位面值、发行价格、起息日、到期日、到期对付方式、承销方式、发行期限、缴款日期、余额限制、信用评级、托管方式、托管机构、交易市场、对付方式、税务提示、发行对象、担保状况等;(3)信息发布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考察该《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在重大事实方面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开募集说明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门的《法律意见书》,并由至少二名经办律师签署。
(四)结语
债券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它的发展既拓宽了融资渠道,又推进了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相信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对企业的融资和发展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希望本文对了解债券市场及其发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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