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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交通肇事10大典型案例|淮安经济开发区法院

 心雨室 2016-05-06


作者: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授权法务之家发布


1、醉酒驾车出事故  危险驾驶处拘役

基本案情:

201511720时许,被告人王某(女)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开发区深圳路由西向东行驶时,撞到前方颜某某驾驶小型客车,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在现场等候处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醉酒驾车对于社会的危害人所共知,但偏偏有人对此抱有侥幸心理。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酒后驾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应当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适用缓刑。


2、电动车逆行致人亡  交通肇事刑九月

基本案情:

2015128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开发区安澜北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行,与在同车道由北向南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淮安交警三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高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规载人且未在非机动车道内靠右侧通行,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适用缓刑。


3、停车开门前后看  造成死亡要判刑

基本案情:20156308时许,被告人沈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开发区盐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口右转后停车,在开车门准备下车时,刮蹭到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曹某摔倒后遭同向行驶的罗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碾压,当场死亡。经淮安交警三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沈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已与曹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审理结果:

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被告人沈某停车开关车门过程中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庭审中,被告人沈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适用缓刑。


4、贪图一时之快  赔钱兼受刑罚

基本案情:

201511317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驾驶摩托车,沿开发区枚皋路由西向东行驶,因其未靠右行驶,且超速行驶,在行至某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的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陈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淮安交警三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颜某某未靠右侧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遇情况操作不当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被告人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5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颜某某驾驶摩托车上道路未靠右侧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遇情况操作不当,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家属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颜某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死者家属已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超出保险范围部分的52万余元,依法判处由被告人颜某某进行赔偿。


5、肇事逃逸一事两命  耍赖避责难逃追责

基本案情:

20141120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轿车沿开发区西藏街由北向南行驶时,因疏于观察,撞倒同向步行的赵某某、李某某,致二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袁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淮安交警三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于案发次日下午至徐州市公安局朱庄派出所投案,归案后供认全部犯罪事实,但辩称其有癫痫病史,事故系其癫痫病发作引起的。经两家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虽有癫痫病史,但作案时处于癫痫的间歇期,作案时意识清楚,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仍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判决: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被告人袁某某驾车撞人致人死亡并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袁某某辩称其驾车发生事故系癫痫病发作引起的,主观没有逃避处罚的故意,不应当认定为逃逸,但司法鉴定证实其虽有癫痫病史,但作案时处于间歇期,意识清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袁某某虽有主动到案情节,但归案后虚构驾车发生事故时癫痫病发作,不是对自身行为性质的辩解,故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6、高速行车莫超速  强行变道祸患出

基本案情:

201410316时许,被告人方某驾驶小型普通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因方某强行变道超车操作不当,致所驾驶的车辆失控,撞击路边护栏冲下护坡后翻入边沟,部分车体浸入积水中,造成货车乘车人乔某某死亡。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方某主动投案,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70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方某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20公里/小时,一秒钟时间,车子就会行进几十米,在这种情况下,驾车人应当集中注意力,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不但违反交通法规,而且相当危险的,更何况是强行变道。本案中,被告人方某强行变道导致事故发生,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方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方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


7、电动三轮逆向行  无辜行人把命殒

基本案情:

201410115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翔宇大道东侧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某小区工地门前时,将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王某某撞倒,并随即驾驶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被告人蒋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抓获归案。归案后,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淮安交警四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已按照协议赔偿2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说法:

被告人蒋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通行,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8、疲劳驾驶要不得  害人害已不值得

基本案情:

20141015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因疲劳驾驶导致方向失控,撞断路边护栏翻入边沟,造成同车乘坐人田某某死亡。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警。被告人刘某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

法官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讲法:

疲劳会直接影响驾驶人的注意力和反应速度,客观上出现驾驶技能下降的现象。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疲劳驾驶造成事故,导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适用缓刑。


9、雨天驾车须谨慎  仔细观察更慢行

基本案情:

201483119时许,下雨,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淮安市水渡口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因观察疏忽,碰撞到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何某某、韩某某,致该二人死亡。淮安交警三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何某某、韩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审理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

下雨天,视线受到一定的影响,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应当注意观察路况,减速慢行,而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雨天夜间行驶时超过限速,且观察疏忽,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2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适用缓刑。


10、证驾不符算无证  追尾伤人六月刑

基本案件:

20147224时许,被告人张某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追尾撞击王某某停放在应急车道内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造成牵引车乘车人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重型颅脑损伤,属重伤二级;杨某某脑内积水、骨折构成三级伤残;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且疲劳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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