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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不婚同居可不可行

 红花绿叶园 2016-05-06
老人不婚同居可不可行(结束篇)

稿件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主持人开场白:老人的同居与年轻人的试婚有着类似之处,最大不同在于他们不是朝着结婚领证的方向去,而是更在乎情感需求和生活照料。

  石春泉:先订个“君子协定”

  老年丧偶已属不幸,再婚更是“大坎儿”,这不只是观念上的事儿,主要是一些现实而具体的问题,诸如儿女们的意愿、财产的流向等,都是老年人再婚的障碍。把这个“障碍”逾越了,其他事就好说了。

  我的一位工友6年前丧妻,几个月后就憔悴不堪,想找个老伴,俩儿子愣是不同意。巧合的是,工友遇到了一位情投意合的丧夫女士,她的三个孩子也横加阻拦。两位老人意识到:孩子都怕因财产闹矛盾。两人没有跟孩子硬拧,而是商量了一个“万全之计”:不结婚,只搭伴;不去任何一家,另租房居住;平时生活费用实行AA制;日后生病住院以自己的孩子伺候为主,医药费自己承担80%,对方承担20%……

  两位老人把这些条款形成文字,各自与自己的孩子商讨,没想到双方孩子很痛快地同意了。而后,老人又将双方孩子聚拢到一块,当面鼓、对面锣地说清楚,各自签字,各持一份。

  时至今日,我的工友与那位女士生活得很滋润。他不无感慨地说,我们这叫“先小人后君子”,这是没办法的办法。我却觉得工友这种办法很实用,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朱鸿彦律师:

  财产公证可预防经济纠纷

  老年人苛刻的择偶条件以及财产继承、婚后生活容忍度低等因素造成了老年人难再婚。虽然老年人的不婚同居不能以“非法同居”视之,法律不予干涉,只受道德范畴的约

  束,但其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

  老年人不婚同居虽然表面看暂时缓解了矛盾,却也埋下了不小的隐患。一,这种形式使老年人即使找到了伴儿,也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合则聚不合则散”的心态不利于男女双方在生活习惯上磨合迁就。同居看似不存在经济问题,但时间一长,不管是日常开销还是生病需要的大笔支出,双方拿多少钱合适都是个头疼的问题。二,这种不婚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婚同居双方在法律上的权益尚处于一个“真空地带”,一旦一方去世,由此带来的诸如经济、赡养等问题,除了协商解决外,别无他法。三,不婚同居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女性。男方如果先离开人世,而她不能被对方子女接纳,很可能会被扫地出门。

  不婚同居的初衷是为了避免经济纠纷,但在一起时间长了经济问题不可避免会遇到。为此建议老年人办理财产公证,明确老年人再婚或同居前的财产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此外,老年人应当保持平和的心态,把婚姻建立在互相忠诚、互相信任、互相体贴、互相帮助、互相宽容的基础上,树立正确的择偶观。

  主持人发言

  正如父母不该干涉子女的婚姻一样,子女也同样不该干涉父母的婚姻,应该真正关心和理解老年人心理和生理方面的需求。另外,老年人自身心态也很重要,不要贪图对方的财产、姿色,别让美好的黄昏恋变了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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