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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业化政策标准之北京

 碧野田间牛得草 2016-05-07


导读: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是中国的政治、交通和文化中心。从08年奥运会以来,北京的人口和建筑规模成爆炸性增长。建筑工业化也成为了解决诸多不便的重要方法。近年来,北京市积极相应国家号召,先后颁布了3条建筑工业化的相关政策。 分别是《北京市关于确认保障性住房实施住宅产业化增量成本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北京市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


2011年12月30日, 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

在该奖励办法中对北京市产业化住宅的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也是北京市对住宅产业化首次从政府层面提出了强有力的推动政策。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积极参与住宅产业化,促进我市住宅产业化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关于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0〕125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时未要求采用产业化建造方式的项目,投标或竞购主体在投标或竞购时自愿采用产业化建造方案;或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申请采用产业化建造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化住宅,是指在建设过程中,保温复合外墙、楼梯、阳台板、空调板等构件均采用工厂化生产、施工现场装配、装修一次到位的住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面积奖励,是指对于产业化住宅,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在原规划的建筑面积基础上,奖励一定数量的建筑面积。项目奖励面积总和不超过实施产业化的各单体规划建筑面积之和的3%。对上述奖励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审定的楼面毛地价(或楼面出让金)收取土地价款。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组织成立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质量检测和建筑经济,以及建筑材料生产等领域的专家与相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包括审定项目技术方案、确定奖励面积数量等事项。

第六条 拟建设产业化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实施产业化申请,并提交开发建设方案。开发建设方案应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项目产业化实施方案。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业绩、技术力量、信用和财务状况进行初步审核。对未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列入产业化项目。对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考虑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要求,优化开发建设方案。

第八条 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市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优化开发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对超出现行规范标准结构体系等安全性进行初步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对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列入产业化项目。对通过论证的项目,专家委员会根据项目区位及实施产业化成本因素提出每栋建筑的面积奖励建议数,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九条 对通过专家委员会论证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审核意见下达关于项目实施产业化的批复,并抄报市规划、国土、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按照相关法规对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即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初步意见和现行规范标准,做好住宅产业化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严格按照规划监督的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核验,重点做好产业化住宅项目规划许可规模的核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产业化住宅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重点做好构件采用产业化情况实施的核验。对未按项目产业化实施方案实施的项目,由市有关部门取消相应优惠政策,将与奖励面积数量相当的建筑面积收回作为保障性住房使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2013年3月13日, 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关于确认保障性住房实施住宅产业化增量成本的通知》。

在该通知中对北京市“十二五”期间以保证性住房为依靠,全面推进住宅产业化为目的所产生的增量成本进行了明确定义。

一、市、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与项目建设实施主体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协议后,北京(楼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依据市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出具项目实施住宅产业化的意见函,明确项目实施住宅产业化的增量成本参考值。市发展改革委依据意见函确认项目相关投资估算增量。

二、增量成本
1.产业化增量成本参考值:
建筑高度60米以下 409.00元/m2(包括预制外墙);
建筑高度60米以上 436.00元/m2(包括预制外墙);
建筑高度60米以上 115.00元/m2(不包括预制外墙)。
上述参考值以全现浇剪力墙结构作为成本比较基础。

2.产业化增量成本参考值适用于《关于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任务的通知》(京建发〔2012〕359号)附件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项目最低技术要求中建筑高度60米以下的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体系、建筑高度60米及以上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体系和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体系。

3.增量成本的测算依据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按年度进行调整。

三、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应按照《关于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任务的通知》(京建发〔2012〕359号)中的要求进行方案设计,项目的住宅产业化实施方案经市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实施。
2014 年 10 月 27 日,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中对北京市新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和说明。

一、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技术体系应具有完备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相关企业应按照《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京建法[2007]102 号)的规定编制企业标准,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二、 产业化住宅工程使用的结构性部品应当选用《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认证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功能性部品应优先选用目录中的产品。

三、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环节质量管控。

四、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应确保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

五、施工单位应确保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质量。

六、监理单位应加强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和安装质量监理。

七、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DB11/T1030)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规程中未包括的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八、新开工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已开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可不委托监理单位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进行监理,但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条款要求;仅使用预制楼梯、预制空调板的住宅工程,可参考执行本通知要求。

九、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加强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的监管,对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相关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按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


十、本通知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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