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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简述

 天高云淡图书屋 2016-05-07


        一、单位行贿罪的概念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单位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或职务的廉洁性。

        (二)客观要件

        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单位行贿行为主要有:1.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2.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3.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

        根据199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单位行贿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调查: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与单位受贿罪不同,此处的单位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

        (四)主观要件

        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故意行贿,或者明知违反国家规定,而依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三、单位行贿罪的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单位行贿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单位行贿罪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正常报酬的界限

        如果单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的报酬,理应属于合法行为。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单位对向其提供科技服务、经济项目服务、法律咨询服务和利用业余时间为其 提供业务协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报酬,这种奖励和报酬与接受者付出的脑力和体力劳动密切相关,不属于单位行贿。如果将单位的钱物与国家工作人 员所拥有的权力进行交换,以此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所给予的钱物只与接受者的职务行为有关,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必须注意的是,贿赂必须是作为职务行为以及与职务有密切关系的行为的对价而提供的。这种对价关系,只要具有针对一定职务所实施的抽象的、概括的回报性质就够了,不要求各个职务行为和该利益之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单位行贿罪与经济往来中的不正之风的界限

        单位经济往来中的不正之风,一般情况下属于违法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单位行贿罪。经济往来中的不正之风,多指以单位名义请客送礼,巧立名目向有关人 员赠送纪念品等。这种情形下的贿赂一般数额较小,接受人员的对象也比较分散;其目的既可能是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可能是为了本单位将来办事方便所进 行的所谓的“感情投资”。上述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例如单位为了解决面临的困难,向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领导请客 送礼;或者为了与业务单位长期保持友好关系,向业务单位或者领导及负责业务联系的人员赠送财物等,单位不构成犯罪。当然,如果是为了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付财物,情节严重的,应以单位行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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