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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逼人让座,有意思吗?让奖励让座成为一种制度

 智者1111 2016-05-08

非逼人让座,有意思吗?让奖励让座成为一种制度


金泽刚



5月3日,四川一女大学生,在南充上动车后,请坐在自己位置上的老人归还座位,并拒绝了老人女儿“挤着坐”的请求。该老人年过八旬,女儿带其到成都看病,只买到了达州至营山的站票,后一中年男子为老人让座,女大学生因此受到老人的女儿讥讽。而女大学生委屈道:“坐自己位置错了吗?”(5月4日《华西都市报》)这则“女子动车拒为站票老人让座”的新闻很快引发媒体热议。

表面上看,无论是责备女大学生不让座,还是批评老人的女儿挥舞道德棒子打人都不甚恰当。因为,女子购买车票即享有座位权,坐“自己的”座位是理所当然的权利;另一方面,生病的八旬老人需要有人让个座,似乎也是道德的共识。

其实,近年来,因“让座”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诸如之前就有“老人乘公交要求让座遭拒坐女子大腿”、“公交让座冲突老人打小伙四耳光后猝死”等报道。“尊老爱幼”的传统道德屡屡与个人权利发生冲突,二者的矛盾应当如何调和颇值得思考。

首先,对于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而言,公交地铁的座位更多是一种公共资源(享受政府补贴就是明显表现),需要进行便捷高效地分配,“先来后到”成为最合理的座位标准。但鉴于年轻人身强体健,站着也没什么,“礼让老弱”就成为原则之外的重要考量要素。座位使用权向老人弱者倾斜成为公交地铁上的普遍共识。

然而,作为长途旅行的动车有所不同,动车上的座位属于商务资源,其分配遵循商品交换的原则,乘客购票,即通过金钱交换的方式取得了座位的使用权,且座位的使用权相对固定。因此,在法律上女大学生坐“自己的座位”,是饱满而正当的权利,该权利的让与和使用,都是其个人自由。女生不愿意让座,老人的女儿就对其指责批评,缺乏法律依据。“动车坐票女生拒给站票老人让座获得九成网友支持”就是这个道理。

尽管如此,依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似乎并不能令人满意。的确,在应然层面上,列车座位的使用权归属似乎是清晰可界定的。但是,现实的困境仍会出现。就像在这起事件中,老人确实没有座位的使用权,但一个患病的八旬老人使用座位的需求十分急迫,尽管他不具有经济学意义或者法律意义上的座位使用权,但此情此景,法律不该无视,法律应该是有温度的。这正是法律需和道德调剂的地方。

“让座”是一种美德,而非一种义务,我们的社会期望实现“尊老爱幼”的道德目标,但用道德的高大上标准去苛责每一个个体显然不可行。理性人的选择包含自然的利益衡量,即“让座人”让渡了座位使用权,可以获得什么呢?而这正是需要通过制度设计来实现的。

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说过,“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提供真正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或者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们。”这就是说,弱者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这种关注,要么是国家拿出部分利益直接补助给弱者,要么是由社会提供一定的奖励作为为弱者提供帮助的交换。说到底,建立社会奖励机制,进行利益平衡,通过使让座者获得一定“好处”,以引导公民的行为,从而调节权利与道德的冲突,这比单纯的道德呼吁或许更加有效。记得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曾发放过“爱心让座卡”,驾驶员或乘务员发现市民为老弱人员让座,就可发放“爱心让座卡”,一张卡可以免费乘坐一次公交车。

在列车环境下,同样可以尝试创新一些保护老弱或鼓励让座的举措。比如,借鉴地铁的座位设计,将特殊位置保留为“老弱病残孕”特别座位,以此作为票务紧张等特殊情形下的救济手段。购票者买到这样的座位也有让座的心理准备。此外,当老者弱者急需座位而无座时,应当由乘务员进行协调,公共道德的要求应当由全体乘客共担,而不应该针对特定的个别乘客。还可以设立优秀乘客制度,对于让座的乘客,可以计入铁路“优良乘客”档案,记录以后就享有一定的乘车便利权。这种做法与建立诚信档案和民航不良记录等制度本是一个道理,只不过后者多是反向的处罚性措施。

“授人玫瑰,手留余香”。让座体现中华民族互爱互助的美德。但出于良善之心的权利让渡不应被“理所当然”地要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公共空间的文明礼让,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尊重与体谅,亦需要良好有效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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