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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办案依据分类集成(精简版)

 宫辉律师 2016-05-09

来源: ilawyer微信公众号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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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办案依据分类集成(精简版)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一百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八十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九条、第四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二条。

 

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十二条。

 

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10年12月3日修正  国土资发〔2010〕19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一百三十六条。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一百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五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二条。

 

7.《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第二条。

 

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5月9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四条。

 

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四条。

 

1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九条。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一百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三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  法释〔2005〕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5月9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8.《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性质问题请示的答复》(2010年12月21日 〔2010〕行他字第191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一百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十六条。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8.《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六、土地用途的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一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五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  法释〔2005〕5号):第五条、第六条。

 

8.《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十六条。

 

9.《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

 

10.《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一百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五款、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三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6.《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  法释〔2005〕5号):第三条。

 

8.《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年8月15日修正  建设部令第45号):第十四条。

 

9.《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1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5月9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十条。

 

1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十条。

 

1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当事人所订立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答复》(〔2004〕民一他字第18号):土地受让人虽未全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其与他人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八、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一百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  法释〔2005〕5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九、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一百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  法释〔2005〕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7.《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年8月15日修正  建设部令第45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8.《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9日  法发〔2009〕42号):一、二。

 

十、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形式和期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一百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十条、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  法释〔2005〕5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6.《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815日修正  建设部令第45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7.《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一百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六条第一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二十五条。

 

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一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  法释〔2005〕5号):第八条。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11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9.《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第十七条。

 

10.《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十二、建筑物等随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一百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4日  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三条。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条第二款。

 

7.《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815日修正  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五条。

 

8.《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2月15日  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八条。

 

9.《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第十一条。

 

十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一并处分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一百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条第二款。

 

5.《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815日修正  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五条。

 

6.《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第十一条。

 

7.《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2月15日  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八条。

 

8.《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第十一条。

 

十四、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一百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四款、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5.《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第三十条。

 

十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一百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七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5.《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第二十五条。

 

十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一百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7.《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第二十八条。

 

8.《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十七、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一百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10月29日):第二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10年12月3日修正  国土资发〔2010〕19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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