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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新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通州财会管家 2016-05-0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一步 申请和受理

  上报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步 企业实地核查

  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被受理以后,应接受审查。审查组织单位将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根据《XX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审查前5日通知企业,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企业实地核查过程中,企业产品及设备要满足以下标准

  企业实地核查要求:

  ◆ 企业生产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 企业生产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 企业生产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 企业组装、分装、加工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 具体要求请查看各产品实施细则。

  企业实地核查结束后,审查组要告知企业审查结果

  第三步 企业产品检验

  在第二步接受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要进行样品抽样检验。企业根据审查组提供的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自主选择检验单位,审查组填写《XX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

  在检验机构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过程中,企业需要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 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终止,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终止生产许可,并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终止办理决定书》。

  检验机构在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向企业提供检验结果:

  ◆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由审查组织单位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四步 审定和发证

  ◆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

  ◆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企业获证后须知

  1、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规格、型号等时,应当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增项手续。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2、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立即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组织单位应按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4、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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