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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卖妇女与买主的婚姻都无效吗?答案完全相反

 半刀博客 2016-05-09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买妻并非严格的法律用语,是对一种试图通过买下妇女解决男子婚姻问题的行为的概况。买妻跟两人是否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是两回事。很多时候,买妻就是一个普通犯罪行为,不至于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买主所谓的结婚,在婚姻法上只是同居而已。当然,不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影响买妻的那一方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处理;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其他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其次,下面两种情形,买妻后双方可以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
第一,买妻之后,女方渐渐地接受了男女,自愿跟男方以夫妻名义永久生活,同时双方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并且所有的这一切都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那么他们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
第二,买妻之后,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
这里必须提到婚姻法的一项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禁止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买妻当然是侵犯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因为被买的人选择婚姻的权利被剥夺了。但正如前面说到的,买妻跟成立法律上的婚姻不是一码事。所以买妻的违法性,不意味着后续的婚姻关系必然存在效力问题。
前述买妻后双方可以形成法律上婚姻关系的两种情形中,第一种因为女方对该事实婚姻是自愿的,所以不存在效力问题。换句话说,这种婚姻是有效的;第二种如果女方是完全自愿去办的登记,那么婚姻也是有效的。真正存在效力问题的情形是,女方被胁迫跟男方去办理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被胁迫登记的婚姻也不是无效婚姻。在我国的法律中,无效一词通常被用于排除当事人意愿的情形。换句话说,一个行为如果在法律上被认定无效,即便所有的当事人都同意维持它的效力,包括受害的那一方也同意,法院依然可以主动宣告这个行为无效。在被胁迫登记的婚姻中,有些受害人已经习惯了这种婚姻,不想离开。更重要的是,受害人长期按合法婚姻一样生活,已经为家庭做了很多贡献,如果不认可婚姻关系,她的财产利益将难以得到保护。考虑到这些,我国《婚姻法》中的胁迫婚姻,被规定为可撤销,而非无效。
具体说来,就是被胁迫的那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这段婚姻,但是她也可以不提出申请,让婚姻维持有效状态。同时,法律为了让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婚姻效力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还给被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要求设置了一年的时间限制,从结婚登记之日开始算。如果受胁迫方同时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没办法正常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则一年期限的起算点为恢复人身自由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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