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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三六九等 中国古代究竟是如何划分的?

 一寸大海 2016-05-10
元朝社会等级:1、官(政府官员)2、吏(吏佐,不能擢升为官员的政府雇员)3、僧(佛教僧侣)4、道(道教道士)5、医(医生)6、工(高级技术人员)7、匠(低级技术人员)8、妓(娼妓)9、儒(儒家、道学家)10、丐(乞丐) 。
士:
始指商、西周、春秋时最低级的贵族阶层。惟周初的士占有土地和奴隶。春秋的士在军事上是军队的主力,政治上任卿大夫的家臣,经济上或有食田,或有俸禄。春秋战国期间,由于社会经济的变动,失去了贵族特权,取得了小块土地所有权,逐渐转化为地主阶级或自耕农的一部分。同时,出现了大批专门以思想、教育为职业的文士,中国知识分子阶层开始形成。《书.酒诰》:“庶士有正,越庶伯君子,其尔典听朕教。”《诗.小雅.祈父》:“祈父,予王之爪士,胡转予于恤,靡所底止。”《论语.里仁》:“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左传.昭公七年》:“大夫臣士,士臣阜。”杨伯峻注引俞正燮《癸已类稿.仆臣台义》:“士则卫士之长。”

农:
亦称“农人”、“农民”、“农夫”等。包括自耕农、佃农和雇农。中国封建时代主要的生产者,中国历史上受压迫受剥削的基本阶级。春秋时隶属于封建领主,其地位和奴隶差不多。战国始受地主统治。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方式,赵宋之前以劳役地租为主,之后则以出租田地榨取实物地租为主。《诗.小雅.甫田》:“倬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毛传:“尊者食新,农夫食陈。”《谷梁传.成公元年》:“古者国家,百官具,农工皆有职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汉书.食货志上》:“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晦,百晦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臧,伐薪樵,治官府,给繇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征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夕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七一九引《黄志》:“上农资累巨万。次农自足产业,不仰给于人。下农无寸土一椽,全仰给于人。”

众人:
简称“众”。商、西周时的下层平民。一般从事农业生产。与奴隶不同,其身分是自由的,有当兵的权利和对政的机会。西周的“众人”大多数原来是殷商本族的成员,其中或最初即为劳动群众,或则逐渐由贵族地位下降而来。《殷虚书契续编》卷二第二十八叶第五片:“王大令众人曰:勰田,其受年。”“勰田”谓协力耕作。《殷虚书契前编》卷四第三十叶第二片:“贞惟小臣令众黍。”《书.盘庚上》:“凡尔众,其惟致告,自今至于后日,各恭尔事,齐乃位,度乃口。罚乃尔身,弗可悔。”《诗.周颂.臣工》:“命我众人,庤乃钱镈。”

人鬲:
亦简称“鬲”。亦作“献民”、“献臣”。西周灭殷时所俘获的罪人,亦即奴隶。天子常大量赏赐臣下。《令簋铭》:“姜商(赏)令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大盂鼎》:“易(赐)女(汝)邦司四白(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易(赐)尸(夷)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大夫。”《书.大诰》:“民献有十夫。”又《酒诰》:“越献臣百宗工。”

臣妾:
商周至战国对奴隶的称谓。男奴叫臣,女奴叫妾。主要是掠夺俘获的他国人民。无人身自由,和商品一样。早期还用于祭祀和殉葬。秦汉则称给公家服役的男女罪恶犯为隶臣妾,境遇同奴隶相似。《卜辞通纂》第四七九片:“贞勿乎多臣伐鬼方。”《殷契粹编》第二一八片:“自祖乙又妾。”《易.遁》:“畜臣安吉,不可大事也。”《吕氏春秋.察微》:“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史记.商君列传》:“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云梦秦简释文.金布律》:“及隶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减其衣食,毋过三分取一。”《汉书.刑法志》:“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

百工:
西周时工奴的总称。从事礼器、乐器、玉器、衣服、车旗和兵器的制作。世代相继,地位低下,春秋时可当作礼物送人。各诸侯国均有工正、工师等官职,以管理百工,是谓官府百工。直至战国,官营手工业组织中的百工仍具有奴隶性质。《师毁簋》:“司我西扁东扁仆驭百工牧臣妾。”《伊簋》:“官司康宫王臣妾百工。”《周礼.天官.大宰》:“以九职任万民......五曰百工,饬化八材。”

人有十等:
我国古代社会较早的一种等级制度。《左传.昭公七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其中王、公、大夫和有采邑的士是各级奴隶主,大小政权的代表,自皂至台是各级奴隶,马夫牛牧不列等,比台更贱。

皂:
古代对养马奴隶的称谓。春秋时列为“人有十等”的第五等。皂为马厩而有员额者,因其衣皂色得名。后泛指从事贱役地位低下的人。《左传.昭公七年》:“士臣卑。”杨伯峻注引俞正燮《癸已类稿.仆臣台义》:“卑者,《赵策》所云‘补黑衣之队’,卫士无爵而有员额者,非今皂役也。“《国语.晋语四》:”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汉书.货殖传》:“昔先王之制,自天子公侯卿大夫士至子于皂隶抱关击柝者,其爵禄奉养宫室车服棺椁祭祀死生之制各有差品,小不得僭大贱不得踰贵。”颜师古注:“皂,养马者也。隶之言著也,属著于人也。”《晋书.陈群传》:“其起义以来,依格杂猥,遭人为侯,或加兵伍,或出皂仆,金紫佩士卒之身,符策委庸录之门,使天官降辱,王爵黩贱,非所以正皇纲重名器之谓也。”

舆:
古代奴隶之一种。春秋时列为“人有十等”的第六等。后泛指供人驱使地位低贱的人。《左传.昭公七年》:“皂臣舆,舆臣隶。”杨伯峻注引俞正燮《癸已类稿.仆臣台义》:“舆则众也,谓卫士无爵又无员额者。”《吕氏春秋.为欲》:“夫无欲者,其视为天子也,与舆隶同。”《汉书.严助传》:“厮舆之卒有一不备而归者,虽得越王之首,臣犹窃为大汉羞之。”颜师古注:“厮析薪者。舆,主驾车者。此皆言贱役之人。”《元史.选举志一》:“捕盗者以功叙,入粟者以赀进,至工匠皆入班资,而舆隶亦跻流品。”

隶:
古代称一种服杂役的奴隶。春秋时列为“人有十等”的第七等。有官家隶和私家隶。后指供人使唤、趋走的差役,身分低下,为贱民之一。《周礼.秋官禁暴氏》:“凡奚隶聚而出入者,则司牧之,戮起犯禁者。”《左传.昭公七年》:“舆臣隶。”杨伯峻注引俞正燮《癸已类稿.仆臣台义》:“隶则罪人,《周官》所谓入于罪隶’,汉之城旦舂输作。’《国语.周语下》:”子孙为隶,下夷于民。”韦昭注:“隶,役也。”《后汉书.樊宏传》:“其营理产业,物无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古今小说.金玉奴棒打薄情郎》:“若数着‘良贱’二字,只说娼、优、隶、卒,四般为贱流,到数不清着那乞丐。”

僚:
古代奴隶之一种。春秋时列为“人有十等”的第八等。《书.皋陶谟》:“百僚师师,百工惟时。”《诗.小雅.大东》:“私人之子,百僚是试。”《左传.昭公七年》:“隶臣僚,僚臣仆。”孔颖达疏:“僚,劳也。共劳事也。”杨伯峻注引俞正燮《癸已类稿.仆臣台义》:“僚,劳也,入罪隶而任劳者,其分益下,若今充当苦差。”

仆:
古代一种奴隶,春秋时列为“人有十等”的第九种。初从事家内贱役。殷商之后,由于生产的需要,领主、地主和商人大量用于农业和工商业。西周以来,天子常把臣仆赏赐下级。封建社会里,仆的身分一直是依附和侍从主人,为贱民之一。少量奴仆由于各种原因处于特殊地位,成为主人的帮凶,地主阶级的一部分。《叔夷钟》:“余易(锡)女(汝)马车戎兵,厘仆三百又五十家,女(汝)台(以)戒戎作。”《诗.大雅.既醉》:“君子万年,景命有仆。其修养维何?厘尔士女。厘尔士女,从以孙子。”毛传:“仆,附也。”孔颖达疏:“以仆御必附近于人,故以仆为附。”《明史.孝义传.阿寄》:“阿寄者,淳安徐氏仆也。徐氏昆弟析产而居,伯得一马,仲得一牛,季寡妇得阿寄,时年五十矣。”清俞正燮《癸已类稿.仆臣台义》:“仆则三代奴戮,今罪人为奴矣。”《清稗类抄.奴婢类.康熙初八长仆婢自尽之多》:“主仆之分,满洲尤严。康熙初,大司寇朱之弼疏言:‘臣见八旗仆婢,每岁报部自尽者不下二千人,岂皆乐死恶生哉?由其平日教不谨而养不备,饥寒切于中,鞭扑加于外,饮恨自尽,势固然也。’”郭沫若《卜辞中的古代社会》:“仆即古人所用以司箕帚之贱役。”商承祚《说文中之古文考》:“甲骨文仆象人冠首而两手奉箕。”

台:
古代一种奴隶。春秋时列为“人有十等”的第十等。后泛指供人驱使地位低贱的人。《叔德簋》:“王益叔德臣台十人。”《左传.昭公七年》:“僚臣仆,仆臣台。”杨伯峻注引俞正燮《癸已类稿.仆臣台义》:“谓之台者,罪人为奴,又选亡复获之,则为陪台。”唐罗隐《投永宁李相公启》:“生禀五常,早知恩义。迹居十等,不至舆台。”

圉:
养马的奴隶。春秋时作为“人有十等”以下的等级。后泛指供人驱使地位低下的人。《左传.僖公十七年》:“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名男曰圉,名女曰妾。”《尉缭子.武议》:“赏及牛马童马圉者,是赏下流也。”唐欧阳詹《唐天志》:“贿贿器物,惟意是役;牧圉台隶,惟意是用。”

牧:
殷周时代牧畜的奴隶。春秋时作为“人有十等”以下的等级。《铁之藏龟之余》第二而:“戊戌卜大占奴。癸已卜令牧坐。”《周礼.地官.闾师》:“任牧,以畜事贡鸟兽。”《左传.昭公七年》:“马有圉,牛有牧。”牡预注:“养马曰圉,养牛曰牧。”

胥靡:
战国时代对一种家内男性奴隶的称谓,因被用绳索连着强制劳动,故名。来源于刑徒,主要从事筑城等土木工程。与汉代的“城旦”相同。《墨子.天志下》:“不格者则系操而归,大夫以为仆、圉、胥靡。”《韩非子.六反》:“刑盗,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战国策.宋卫策》:“卫嗣君时,胥靡逃之魏,卫赎之白金,不与。乃请以左氏。”《汉书.楚元王传》:“胥靡之,衣之赭衣,使杵臼雅舂于市。”颜师古注:“联系使相随而服役之,故谓之胥靡,犹今之役囚徒以锁联缀耳。”

舂:
先秦指事舂米的女奴。秦汉以来沿袭转为刑罚之称。臣僚犯罪,其妻女没官为奴,多任舂、僖之事。《墨子.天志下》:“妇人以为舂、酋。”《周礼.秋官.司厉》:“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郑玄注引郑司农曰:“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于罪隶、舂人、槁人之官也。由是观之,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云梦秦简释文.司空》:“在旦舂衣赤衣,冒赤幢,枸椟檩杖之。”《汉书.惠帝纪》:“上造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不灵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颜师古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

酋:
亦称“女酒”。古称造酒的女奴。掌酒的官则曰大酋。另有次一等的所谓奚。《墨子.天志下》:“妇人以为舂、酋。”《周礼.天官.冢宰》:“酒人,奄十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郑玄注:“女酒,女奴晓酒者。古者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奴,其少才知以为奚,今之侍史官婢。或曰:奚,宦女。”

诸侯:
古代对中央政权所分封各国国君的统称。殷商即有分封制,商王嫡子有王位继承权,某些庶子则有分封权,有侯、伯、子等爵位。诸侯须服从商王命令,奉命出征,助祭宗庙,互相聘问,做王官等。周承商制,分公、侯、伯、子、男五等,进一步确定诸侯对王室的关系。诸侯国除按规定向天子纳贡、朝觐,出兵助征伐外,一切内政由诸侯自理。汉分王、侯二等,诸侯国由皇帝派相或长吏治理,王、侯仅食赋税。汉魏以后,诸侯之称渐有名无实。《礼记.礼运》:“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地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国语.鲁语上》:“是故先王制诸侯,使五年四王、一相朝。终则讲于会,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其间无有荒怠。”《三国志.魏志.明帝纪》:“[太和]六年春二月,诏曰:‘古之帝王,封建诸侯,所以藩屏王室也......秦、汉继周,或强或弱,俱失厥中。大魏创业,诸王开国,随时之宜,未有定制,非所以永为后法也。其改封诸侯王,皆以郡为国。’”参见《墨子.尚同上》、《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卿大夫:
西周、春秋时王室及诸侯所分封的有采地的臣属。对国君有辅助、纳贡和服役等义务。在其封邑,则分小块土地给同姓庶民耕种,也被奉为宗子,世代掌握军政大权。春秋战国之际,不少卿大夫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崛起,取公室而代之。《礼记.曲礼上》:“四郊多垒,此卿大夫之辱也。”《国语.鲁语下》:“卿大夫朝考其职,昼讲其庶政,夕序其业,夜庀其家事,而后即安。”《仪礼.丧服》:“君,至尊也”汉郑玄注:“天子诸侯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参见《礼记.王制》。

家臣:
也叫“私人”。春秋时各国卿大夫的臣属。包括宰及宰下的司徒、司马等官职。宰一指总管“家”务的官,为家臣之长。孔子弟子冉求曾为鲁大夫季氏宰。见《论语.季氏》。一指卿大夫属下都邑的长官。孔子弟子闵子骞曾被求为季氏采邑费宰。见《论语.雍也》。家臣靠俸禄为生,不世袭,由卿大夫任免。家臣须效忠卿大夫,不得越级。《诗.大雅.崧高》:“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王命傅御,迁其私人。”毛传:“私人,家臣也。”孔颖达疏:“谓申伯私家之臣。”《左传.昭公十四年》:“家臣而欲张公室,罪莫大焉。”

百姓:
古代庶民无姓,有土有官爵者才有姓。遂以“百姓”作贵族的通称。在商指奴隶主阶级,在周指封建领主阶级。有贵贱之分,如西周以姬姓王族为贵。春秋后半期,宗族逐渐破坏,土地个人私有的地主阶级代替土地嫡子世袭的领主阶级兴起,百姓逐渐失去贵族的意义,社会地位与庶民相似。《书.盘庚下》:“今予其敷心腹肾肠,历告尔百姓于朕志。”《诗.小雅.天保》:“群黎百姓,遍为尔德。”毛传:“百姓,百官族姓也。”《国语.楚语下》:“民之彻官百。王公之子弟之质能言能听彻其官者,而物赐之姓。”《周礼.秋官.小司寇》:“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

民:
本义是奴隶,通称庶民。亡了国的奴隶称氓;从事农业生产的奴隶称甿。西周以来,由于阶级的分代,民字的涵义扩大为一般劳动者。封建社会里士、农、工、商被称为四民,他们之间的地位并不相同。《诗.大雅.瞻仰》:“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覆夺之。”《周礼.地官.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郑玄注:“人民,奴婢也。”又《夏官.朝士》:“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郭沫若《奴隶制时代》:“民是盲的初文,象目中着刺。其用为人民之民,可能就是古时候的生产奴隶曾经被盲其一目。”

黎民:
与“百姓”相对。众民;平民。周代被统治阶级的一部分。《书.秦誓》:“以不能保我子孙黎民,亦曰殆哉。”《诗.大雅.云汉》:“周余黎民,靡有孑遗。”郑玄笺:“黎,众也。”《孟子.梁惠王上》:“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国人:
与“野人”相对。国,指城郭。居住在城郭内的人,西周、春秋时称“国人”。起初,国人往往是战胜的部族,选择险峻之地,筑城以居,以备守御。战败的部族则使退居平夷之地,从事耕耘。尔后国人和野人成为两个等级。国人有参政的权利和服军役、纳军赋的义务。各国军队均以国人为主力。《周礼.地官.泉府》:“国人郊人从其有司。”孔颖达疏:“国人者,谓住在国城之内即六乡之民也。”《国语.周语上》:“厉王虐,国人谤王......三年,乃流王于彘。”

野人:
亦称“鄙人”。与“国人”相对。四郊之外土地为野或鄙。住在田野小邑的人,西周、春秋时称“野人”。野人供赋税,服徭役。殷代野人绝大部分是战俘,实际为奴隶。周代野人则是非本部族的客民、周代国人和野人的区别除住地、历史不同外,国人有姓氏,野人无姓氏;国人受教育,可入仕,野人只能务农;国人可当兵,野人则不可。《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出于五鹿,乞食于野人,野人与之块。”《荀子.非相》:“楚之孙叔敖,期思之鄙人。”杨倞注:“鄙人,郊野之人也。”《孟子.滕文公上》:“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

君子:
商、西周、春秋时对贵族的通称。包括王、侯、卿、大夫、士等。主要是大小奴隶主。春秋末期开始逐渐指所谓“有德者”。《书.召诰》:“予小臣敢以王之仇民百君子越友民,保受王威命明德。”《诗.魏风.伐檩》:“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悬貊兮?彼君子兮,不素餐兮。”《论语.学而》:“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国语.鲁语上》:“君子务治而小人务力。”《礼记.曲礼上》:“博闻强识而让,敦善行而不怠,谓之君子。”《明太祖实录》卷一一六:“夫智人君了子,既自守法,又能训子孙为善,不至犯法,是以爵禄传之无穷。”

小人:
商代是勤劳稼穑的一般平民,有当兵和参政的权利。西周属上层庶民,或务农、或务商,属被统治阶级。西周春秋以来将王侯百民统治阶级称为“君子”,“小人”遂指广大劳动群众,包括奴隶和平民。春秋末年以来,尽管“君子”和“小人”亦指“有德者”和“无德者”,但在更多场合是指封建统治者和劳动人民。《书.无逸》:“其在帝宗,旧劳于外,爰暨小人。”《易.革》:“君子豹变,小人革面。”《国语.鲁语下》:“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先王之训也。”

庶人:
西周指奴隶,国君可以赏赐臣下。春秋指农业生产者,与工商同列,地位在皂隶牧圉之上。无宗法,须守其业,平时一般不能进仕。春秋战国以来指身分自由的农业民,有资格当官和议政。秦汉以后则泛指没有官爵的平民。《大盂鼎》:“易(锡)女(汝)邦司四白(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左传.哀公二年》:“克敌者,上大夫受具,下大夫受郡,土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杜预注:“得遂进仕。”《论语.季氏》:“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云梦秦简释文》三:“群盗赦为庶人,将盗戒(械)囚刑罪以上,以故罪论,斩左止为城旦。”《明神宗实录》卷一九一:“律称庶人之家不许存养奴婢,盖谓功臣家方给赏奴婢,庶民当自朋服勤劳,故不得存养。”

庸客:
也称“佣”、“庸夫”、“庸奴”等。战国、秦、汉对雇工的称谓。多为受商人、地主压榨而失去田地的农民,出卖劳力,替人劳作,甚至雇去打仗。汉代各庸(雇价)每月一千钱。《荀子.议兵》:“兵莫弱于是矣,是其去凭市佣而战之儿矣。”《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陌畴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羮且美,钱布且易云也。”《战国策齐策六》:“齐闵王之遇杀,其子法章变姓名, 莒太史家庸夫。”《汉书.张耳传》:“外黄富人女甚美,庸奴其夫。”

庸保:
旧谓受雇于人充当酒保、杂工等贱役的人。战国时期,上地开始自由买卖,自耕农常因不能维持生活而出卖土地,进入城市当雇工或酒店伙计,为“庸保”之始。《史记.刺客列传》:“高渐离变姓名为人庸保,匿作于宋子。”《汉书.栾布传》:“穷困,卖庸于齐,为酒家保。”颜师古注:“谓庸作受顾也。为保,谓保可任使也。”《北史.乐运传》:“少贫贱,为巨鹿富家佣保。”

黔首:
秦代对百姓的称谓。秦始皇自以为得水德,衣服旄旌节旗皆尚黑。平民以黑巾裹头,故名。本业为农业与小手工业,末业是小商贾等各种不事生产的人。《吕氏春秋.慎人》:“事利黔首,水潦山泽之湛滞壅塞可通者,禹尽为之。”汉贾谊《新书.过秦论上》:“烽百家之言,以愚黔首。”《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六年],更其民曰黔首。”参阅《礼记.祭义》:“明命鬼神,以为黔首则”孔颖达疏。

闾左:
秦代指主要由雇农、佃农等构成的贫苦人民。因居于里门之左,故名。秦始皇形式上不发闾左,但刑法苛暴,很多农民被当作罪人去服各种苦役。至秦二世闾左亦在征发之列,遂爆发发农民起义。《史记.陈涉世家》:“发闾左谪,戍渔阳九百人。”司马贞索引:“闾左谓居闾里之左也。又云,凡居以富强为右,贫弱为左。秦役戍多,富者役尽,兼取贫弱者也。”《汉书.食货志上》:“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伙,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

奴产子:
封建社会私家奴婢的女子,其身分仍为奴,须世代在主家服役。秦汉称奴产子,晋唐以后又称家生。以区别于新卖身的或投充的奴婢。《汉书.陈胜传》:“秦令少府章邯免骊山徒、人奴产子,悉发以击楚军。”颜师古注:“服虔曰:‘家人之产奴也。’奴产子,犹今人云家生奴也。”晋干宝《搜神记》卷十九:“共请求人家生婢子兼有罪家女养之,至八月朝,祭送蛇穴口。”《警世通言.纯秀才一朝交泰》:“身边只剩得十二岁一个家生小厮,央老王作中,也卖与人,得银五两。”《清文献通考.户口二》:“[雍正四年]议定:汉人有生奴仆,印契所买奴仆,并雍正五年以前白契定所买及投靠养育年久或婢女招配已生子者,世世子孙永远服役,婚配俱由家主。”《红楼梦》第四六回:“可惜你是这里的家生女儿,不知我们两个人是单在这里。”

门阀:
亦称“阀阅”。指封建社会中的世家门第。东汉前期,许多人已赖以被荐举。有些保门世家,甚至形成门生故吏遍天下的巨大团体。魏晋南北朝时尤重门阀特权,被高门压抑的中下级士族为突破门阀的限制,取得富贵,往往投靠诸王公、外戚和少数族酋豪。《后汉书.韦彪传》:“士宜以才行为先,不可纯以阀阅。”李贤注引《史记》曰:“明其等曰阀,积功曰阅。”《北齐书.羊烈传》:“烈天统中与尚书毕义云争汴州大中正。义云盛称门阀,云我累世本州剌史,卿世为我家故吏。”《陈书.傅宰传》:“后主即位,朝臣以[章]华素无伐阅,竞排诋之,乃除大市令。”《旧唐书.魏玄同传》:“今贵戚子弟,例早求官,髫齿之年,已腰银艾,已袭朱紫。弘文崇贤之生,千牛辇脚之类,课试既浅,艺能亦薄,而门阀有素,资望自高。”《醒世恒言.两县令竞义婚孤女》:“此女廉吏血胤,无惭阀阅。愿亲家即赐为儿妇,以践始期。”

门第:
亦称“门地”。封建社会地主阶级中家族的等第。显贵之家称高门,卑庶之家称寒门。东晋以后,分氏族为上下之别,由此在爵位官职之外,规定社会地位的贵贱。当时有旧门、次门、勋门和役门等。依据士人的籍贯及祖父官位定门第的高低,然后依据门第的高低作用否的标准,这种选举法称为门选。士族间通婚必须严格衡量门第,至有以通过婚姻来提高门第者。唐以后改以当代官爵高下为区分门第的标准。《晋书.杨佺期传》:“杨佺期,弘农华阴人,汉太尉震之后也......自云门户承籍,江表莫比,有以其门地比王珣者,犹恚恨,而时人以其晚过江,婚宦失类,每排抑之。”《魏书.世宗纪》:“[正始二年]诏曰:‘任贤明治,自昔通规,宣风赞务,实惟多士。而中正所铨,但存门第,吏部彝伦,仍不才举。遂使英德罕升,司务多滞。’”《元史.选举志二》:“至元二十年议:‘久侍禁闼、门地崇高者,初受朝命散官,减职事一等,否则量减二等。’”《警世通言.宿香亭张浩遇莺莺》:“承祖父之遗业,家藏镪数万,以财豪称于乡里。贵族中有慕其门第者,欲结婚姻,虽媒妁日至,浩正色拒之。”参阅《新唐书.高俭传》。

士庶:
始指士大夫阶层与庶民。魏晋南北朝时指士族和庶族的等级区别。东汉末年开始,大官僚地主依靠政、经济特权,逐渐形成大姓豪族,称士族或世族,不属于士族的则称为庶族。士庶之区别,南朝士大夫主之,北朝则天子主之。庶族为求进身,往往附于士族为门生。士庶界限既严,以致不通婚姻。《晋书.良吏传.王宏》:“太康中,代刘毅为司隶校尉,于是检察士庶,使车服异制,庶人不得衣紫绛及绮绣锦缋。”《宋书.恩倖传序》:“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画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因此相沿,遂为成法。自魏至晋,莫之能改。州都郡正,以才品人,而举世人才,升降盖寡。徒以冯藉世资,用相陵驾,都正俗士,斟酌时宜,品目少多,随事俯仰,刘毅所云‘下品无高门,上品无贱族’者也。岁月迁讹,斯风渐笃,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还,遂成卑庶。周、汉之道,以智役愚,台隶参差,用成等级;魏晋以来,以贵役贱,士庶之科,较然有辨。”《魏书.韩显宗传》:“仰惟太祖道武皇帝创基拨乱,日不暇给,然犹分别士庶,不令杂居,伎作屠估,各有攸处。”《旧唐书.儒学传下.柳冲》:“冲博学,尤明世族......初,贞观中太宗命学者撰《氏族志》百卷,以甄别士庶;至是向百年,而诸姓至有兴替,冲乃上表,请改修氏族。”

士族:
亦称“世族”。原指世代做官的家族。先秦有世族、世卿、世臣、世家等说。东汉后期指地主阶级内部由士人构成的豪强。至东汉末,士族已是统治阶级的主要代表。士族内部按族望高低、门阀上下,即势力的大小分配官权。高级士族压迫下级士族。魏代汉时,取得九品官人的特权,晋代魏时;又取得荫亲权。并有免徭役、兵役和作官的权利。至隋文帝有意废中正官,不承认其影响。但魏晋以来的士族制度至唐以后才告终。晋干宝《晋纪总论》:“而世族贵戚之子弟,陵迈超越,不拘资次。悠悠风尘,皆奔竞之士;列官千百,无让贤之举。”《北史.裴让之传》:“杨音每称叹曰:‘河东士族,京官不少,唯此家兄弟,全无乡音。’”《南史.何点传》:“初,褚彦回、王俭为宰相,点谓人曰:‘我作《齐书》已竟,赞云:回既世族,俭亦国华,不赖舅氏,遑恤国家。’”《新五代史.前蜀世家.王建》:“建虽起盗贼,而为人多智诈,善待士,故共僭号,所用皆唐名臣世族。”

高门:
谓显贵之家。魏晋南北朝时重门第,有高门、寒门之分。高门大姓在社会上保有一种特殊的威望,非士族和低级士族出身的富贵人,也会感到自卑。东晋、南朝户籍分黄、白两种,黄籍多为高门,可以免役。《庄子.达生》:“有张毅者,高门悬薄,无不走也。”成玄英疏:“高门,富贵之门也。”《三国志.魏志.贾诩传》:“诩自以非太祖旧臣,而策谋深长,惧见猜疑,阖门自守,退无私交,男女嫁娶,不结高门。”《北史.高允传》:“学生取郡中清望,人行修谨,堪循名教者,先尽高门,次及中等。”《醒世恒言.张廷秀逃生救父》:“徐氏将女儿不肯改节的事说出,王员外道:‘你怎地恁般执迷......如今畜生无了下落,别配高门,乃我的好意为你。’”

望族:
亦称“姓族”。东汉初年以来,许多举孝廉出身的中小地主上升为大地主,逐渐形成世代做官的所谓衣冠望族或有名望的姓族。散布在各州郡,成为地主上尊显的家族。全心全意牢牢把持士族这个官僚集团,压迫低层的士人,也互相排斥。魏晋以来,重视门第,谱牒流行,士人往往攀附或托名望之后,以相标榜。《后汉书.朱穆传》:“臣闻汉家旧典,置侍中、中堂侍各一人,省尚书事,黄门侍郎一人,传发书奏,皆用姓族。”李贤注:“引用士人有族望者。”《北史.朱弁传》:“弁又为本州大中正,姓族多所降抑,颇为时人所怨。”《旧五代史.晋书.李专美传》:“专美之远祖本出姑臧大房,与清河小房崔氏、北祖第二房卢氏、昭国郑氏为四望族,皆不以才行相尚,不以轩冕为贵,虽布衣徒步,视公卿蔑如也。男女婚姻,不杂他姓,欲聘其族,厚赠金帛始许焉。唐太宗曾降诏以戒其弊风,终莫能改。其间有未达者,必曰:‘姓崔、卢、李、郑了,余复何求耶?’其达者则邈在天表,复若千里,人罕造其门,浮薄自大,皆此类也。”宋秦观《王俭论》:“自晋以阀阅用人,王谢二氏最为望族,江左以来公卿将相出其门者十七八,子为主婿,女为王妃,布台省而列州郡者不可胜数,亦犹齐之诸田,楚之昭、屈、景氏,皆与国同其休戚者也。”

右姓:
亦称“著姓”。指汉魏以来的世家大族。其一姓子孙,累世为官。东晋、南朝特重家谱,推崇大姓。北方士人著士族,称为吴胜,其中王、谢、袁、萧为大姓;东南土著士族,称为吴姓,其中朱、张、顾、陆为大姓。北方山东士族称为郡姓,其中王、崔、卢、李郑为大姓。关中也称郡预处理,其中韦、裴、薛、杨、杜为大姓。又能所谓虏(鲜卑)姓,其中元、长孙、宇文、于、陆、源、窦为大姓。《三国志.魏志.董昭传》:“时郡右姓孙伉等数十人专为谋主,惊动吏民。”《南史.杨公则传》:“湘俗单门多以赂求州职,公则至皆断之,所辟皆州郡著姓。武帝班下诸州以为法。”《新唐书.儒学传中.柳冲》:“魏氏立九品,置中正,尊世胄,卑寒士,权归右姓已。其州大中正、主簿、郡中正、功曹,皆取著姓士族为之,以定门胄,品藻人物。晋、宋因之,始尚姓已。”故江左定氏族,凡郡上姓第一,则为右姓;太和以郡四姓为右姓;齐浮屠昙刚《类例》凡甲门为右姓;周建德氏族以四海通望为右姓;隋开皇氏族以上品、茂姓则为右姓;唐《贞观氏族志》凡第一等则为右姓;路氏著《姓略》,以盛门为右姓;柳冲《姓氏实录》凡四海望族则为右姓。”参阅《隋书.经籍志二.谱系篇》。

素族:
1、又称“素姓”、“寒族”、“寒门”。魏晋南北朝时士族内部无势力的中下层。受高级士族的排挤和压迫,仕途艰难,大都起身于外郡小吏。《晋书.华谭传》:“又举寒族周访为孝廉,访果立功名,时以谭为知人。”《南齐书.高帝纪下》:“[建元四年],诏曰:‘吾本布衣素族,念不到此,因藉时来,遂隆大业。’”又《豫章王嶷传》:“[嶷]又启曰:‘......常见素姓扶诏或著布履......’上答曰:‘传诏台家人耳,不足涉嫌。’”《文献通考.职役一》:“按魏晋以来最重世族,公家以此定选举,私门以此定婚姻。进门之视华族,如冠屦之不侔。则夫徭役贱事人之所惮,固宜其改窜冒伪,自附流品,以为避免之计也。”2、亦称“素姓”、“素门”、“素贵”、“势素”。南北朝时与皇室王族对待而言,指异姓高门。《宋书.后妃传.孝懿萧皇后》:“孝皇陵坟本用素门之礼,与王者制度奢俭不同。”又《桂阳王休范传》:“及太宗晏驾,主幼时艰,素族当权,近习秉政。”《梁书.皇后传.太宗王皇后》:“父骞......尝不容谓诸子曰:‘吾家门户,所谓素族,自可随流平进,不须苟求也。’”按,王骞出于琅琊王氏,王导之后。又《伏挺传》:“[挺]又善处当世,朝中势素多与交游。”《陈书.孙瑒传》:“[瑒]有鉴识,男女婚姻,皆择素贵。”又《蔡凝传》:“[凝]常端坐西斋,自非素贵名流,罕所交接。”

寒人:
又称“寒士”。魏晋南北朝至唐代谓出身寒门的人。《魏书.良吏传.窦瑗》:“除大宗正卿,寻加卫将军。宗室以其寒士,相与轻之。”《南齐书.倖臣传.吕文度》:“永明中,敕亲近不得辄有申荐,人士免官,寒人其一百。”《新唐书.张九龄传》:“又将以凉州都督牛仙客为尚书......九龄执曰:‘不可’......帝怒曰:‘岂以仙各寒士嫌之邪?卿固素有门阅哉!’”

乐户:
封建时代供统治阶级取乐的人户。身份低贱,为人轻视。不与良民通婚,世代相袭。其来源为配隶官府的罪人家属及后代。《魏书.刑罚志》:“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隋书.裴蕴传》:“至是,蕴揣知帝意,奏括天下周、齐、梁、陈乐家子弟,皆为乐户。”《清文献通考.户口一》:“[雍正元年],又令山西等省之乐户,浙江之隋民,俱除籍为良。山西等省有乐户一项,其先世因明建文末不附燕兵被害,编为乐籍,世世不得自拔为良民。至是令各属禁革,俾改业为良。”

营户:
两晋南北朝时期,各族统治者出于生产和战争的需要,把虏掠和投募来的民户配置各地,隶属于军府,称为营户。他们主要从事耕田、畜牧、匠作等生产劳动,以供养军队。有时亦当兵。其身份低于平民,高于奴隶,须世代服役。《晋书.慕容暐载记》:“暐仆射悦绾言于暐曰:‘太宰政尚宽和,百姓多有隐附......今诸军营户,三分共贯,风教陵弊,威纲不举,宜悉罢军封,以实天府之饶,肃明法令,以清四海。’暐纳之。”《魏书世祖纪下》:“六月,北部民杀立义将军、衡阳公莫孤,率五千余落北走。追击于漠南,杀其渠帅,余徙居冀、相、定三州为营户。”《宋书.沈庆之传》:“庆之前后所获蛮,并移京邑,以为营户。”

隶户:
北魏时被压迫和被奴役的一个社会阶层。来自所俘获的敌国民户。虽有自己家室,但无自由。还不是奴隶。皇帝常大量赐臣下,以供驱使。又辽金元和清初也有类似人户。《魏书.咸阳王禧传》:“于是,王国舍人应得八族及清修之门,禧取任城王隶户为之,深为高祖所责。”《隋书.刑法志》:“魏虏西凉之人,没入名为隶户。魏武入关,隶户皆在东魏,后齐因之,仍供厮役。”

主户:
同“客户”相对。封建时代各地的土著人户。汉魏以来,民户因兵徭、赋税、战争、荒歉等灾难逃亡异乡,各地遂道有土著和客民的区别。唐宋时则在户籍中设主户、客户名目。唐德宗时则在户当地现居人口,按贫富等差课税。宋代主、客户实际上以有无土地区分,有者为主户,无者为客户,主户为田主,客户为佃客。主户为税户,承担赋税。宋元以后已不用主、客户名目。《新唐书.食货志二》:“至德宗相杨炎,遂作两税法......置两税使以总之,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居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文献通考.户口二》:“[宋]开宝四年诏曰......所抄丁口,宜令逐州判官县令佐子细通敛,不计主户、牛客,小客,尽底通抄,差遣之时,所冀共分力役。敢有隐漏,令佐除名,典吏决配,募告者以犯人家财赏,仍免三年差役。”《元典章.刑部四.主户打死佃客》:“今江浙之弊,贫民甚多,皆是依托主户售雇,或佃地作客,过日即非客户,买致躯奴。亡宋以前,主户生杀,视佃户不若草芥。自归附以来,少革前弊。”

客户:
汉魏以来, 在封建剥削和土地兼并下,广大失业的农民流亡各地,为官僚地主门阀豪族所荫占,成为庄园中的农奴。唐、宋都有主户、客户的区别,惟晚唐以后,客户变为专指租种主户田地的佃客。《晋书.外戚传.王恂》:“魏氏给公卿已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又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唐柳芳《食货论》:“自后赋役顿重,豪猾兼并,强者以才力相君,弱者以侵渔失业,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闾里,县收其名,谓之客户。”

杂户:
北朝至唐代户口的一种,因服杂役,故名。其中有隶户、营户、百工、会伎巧、平齐、僧祗、佛图、驺卒等名称。始为北朝鲜卑族所掳掠的人口。由豪门和寺院侵占。因其职役及身分的限制,父子世代相传,不能作官改业。与奴隶同是最受压迫的社会阶层。唐代杂户县有户籍,进丁受田,同于平民,每年服役七十五天。属贱民之一,地位则在官户、奴婢之上。又南朝有射手、银民、滂民等,亦可归入杂户之列。《魏书.阉官传.仇洛齐》:“魏初禁网疏阔,民户隐匿漏脱者多。东州既平,绫罗户民乐葵因是请采漏户,供为纶绵。自后逃户占为细茧罗穀者非一。于是杂、营户帅遍于天下,不属守宰,发赋轻易,民多私附,户口错乱,不可检括。”《周书.武帝纪下》:“[建德六年]诏曰:‘以刑止刑,世轻世重。罪不及嗣,皆有定科。杂役之徒,独异常宪,一从罪配,百世不免。罚既无穷,刑何以措。道有沿革,宜从宽典。凡诸杂户,悉放为民。配杂之科,因之永削。’”《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斐豹,隶也,著于丹书”唐孔颖达疏:“近世魏律缘坐配没为工乐杂户者,皆用赤纸为籍,其卷以铅为轴,此赤古人丹书之遗法。”《唐律疏议.户婚上.养杂户为子孙》:“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遣,亦附州县户贯,赋役不同百姓。”

庄户:
北朝至唐代户口的一种,因服杂役,故名。其中有隶户、营户、百工、会伎巧、平齐、僧祗、佛图、驺卒等名称。始为北朝鲜卑族所掳掠的人口。由豪门和寺院侵占。因其职役及身分的限制,父子世代相传,不能作官改业。与奴隶同是最受压迫的社会阶层。唐代杂户县有户籍,进丁受田,同于平民,每年服役七十五天。属贱民之一,地位则在官户、奴婢之上。又南朝有射手、银民、滂民等,亦可归入杂户之列。《魏书.阉官传.仇洛齐》:“魏初禁网疏阔,民户隐匿漏脱者多。东州既平,绫罗户民乐葵因是请采漏户,供为纶绵。自后逃户占为细茧罗穀者非一。于是杂、营户帅遍于天下,不属守宰,发赋轻易,民多私附,户口错乱,不可检括。”《周书.武帝纪下》:“[建德六年]诏曰:‘以刑止刑,世轻世重。罪不及嗣,皆有定科。杂役之徒,独异常宪,一从罪配,百世不免。罚既无穷,刑何以措。道有沿革,宜从宽典。凡诸杂户,悉放为民。配杂之科,因之永削。’”《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斐豹,隶也,著于丹书”唐孔颖达疏:“近世魏律缘坐配没为工乐杂户者,皆用赤纸为籍,其卷以铅为轴,此赤古人丹书之遗法。”《唐律疏议.户婚上.养杂户为子孙》:“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遣,亦附州县户贯,赋役不同百姓。”

客座儿:
佣工。魏晋时期客作的地位仅高于奴婢,后世遂用以作佣工的鄙称。晋皇甫《高土传.夏馥》:“乃自剪须变服易形,入林虑山中为冶工客作,形貌毁悴,积肥庸三年,而无知者。”宋吴曾《能改斋漫录.事始二.俗骂客作》:“江西俚俗骂人,有言客作儿。按陈从易寄荔与盛参政诗云:‘樱桃真小子,龙眼是凡姿,橄榄为下辈,枇杷客作儿。’盛问其说,云樱桃味酸,小子也;龙眼无文采,凡姿也;橄榄初涩后甘,下辈也;枇杷核大肉少,客作儿。凡言客作儿者,庸夫也。”明陶宗仪《辍耕录.客作》:“今之指庸工者曰客作。三国时已有此语,焦光饥而出为人客作,饱食而已。”《醒世恒言.郑节使立功神臂弓》:“夏扯驴骂道:‘打脊客作儿!员外与我银子,士你甚事!’”

郎:
元明时称人的等第之一。谓出身卑贱者。明董谷《碧里杂存.沈万三秀》:“国初,每县分人为五等,日哥曰畸曰郎曰官曰秀,哥最也,秀最上。洪武初家给户由一纸,以此为第,而每等之中又各有等。”参见“秀”。

秀:
元明称人的等第之一。谓官僚贵族子弟和有钱有势的人。明田艺衡《留青日札摘抄》卷四:“今人言富者必曰沈万三秀云,盖元末人也。沈姓万三行,秀者元时称人以郎、官、秀为等第,至今人之鄙人曰不郎不秀,是言不高不下也。”清王应奎《柳南随笔》卷五:“江阴汤廷尉《公余日录》云:‘明初闾里称呼有二等:一曰秀,二曰郎。秀则故家右族,颖出之人,郎则微裔末流,群小之辈。称秀则曰某几秀,称郎则曰某几郎。人自分定,不相逾越。’”

蒙古人:
元代按族别和地区划分的四等人之第一等。称族姓。在政治、法律、科举等方面享有特权。当时各种重要官职都以蒙古人为长。《元史.选举志一》:“依前代立国学,选蒙古人诸职官子孙百人,专命师儒教习经书,俟其艺成,然后式用。庶几勋旧之家,人材辈出,以备超擢。”又《百官志一》:“官有常职,位有常员,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又《刑法志四》:“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徵烧埋银。”《续文献通考.选举一》:“凡蒙古由科举出身者授从六品,色目、汉人递降一级。”

色目人:
元代划分的四等人之第二等。色目一词始见于唐代,意为诸色名目,亦称姓氏稀僻者。元代色目人包括来到汉地的西夏人、维吾尔人和中亚及欧洲各族人民即西域人,中国南方的蕃商。以经商为主。在各方面享有仅次于蒙古人的优厚待遇,蒙古贵族利用他们来监视和协助统治汉人的南人。元完颜纳丹《通制.条格.选举志一》:“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又《顺帝纪一》:“[元统二年]诏:‘蒙古、色目人犯盗者免刺。’”

汉人:
元代划分的四等人之第三等。包括原来金朝统治下的汉人以及汉化了的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等。元代统治者实行种族歧视政治,汉人名义上地位高于南人,实际上往往和南人并列,遭受同样的庄迫。《元史.刑法志四》:“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需要报,许诉于有司。”又《兵志一》:“以兵籍军机重务,汉人不阅其数。”又《成遵传》:“承平之世,虽德望汉人,抑而不与。”

南人:
元代划分的四等人之第四等。指南宋统治下的汉人以及当地各少数民族人民。地位最低,最受压迫和歧视。《元史.刑法志一》:“诸汉人、南人投弃宿卫士,总宿卫官辄收纳之,并坐罪。”又《贡师泰传》:“自世祖以后,省台之职,南人斥不用。”又《顺帝纪二》:“[至元三年]诏:‘省、院、台、部、宣慰司、廉访司及郡府幕官之长,并用蒙古、色目人。禁汉人、南人不得习学蒙古、色目文字。’”

匠户:
封建社会的一种依附民。 中国历代统治者为榨取无偿劳动而编入特种户籍的工匠人户。官府所需工艺品,除取自实物赋税外,其余由官府设立作坊,征发工匠制作。应役者须固定户籍,以便强制服从征调。魏晋南北时手工业者地伴和佃客类似。唐有“蕃匠”,宋有“当行”。元将征服所获得的工匠编为匠户,部分归政府、军队,称系官匠户;部分赏赐诸王贵戚。明有军、民、匠三种户籍。匠户服役分轮班匠、住坐匠、存留匠三形式。嘉靖四十年(公元1562年)对轮班匠实行输银代役办法,但匠籍不变。清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废除匠籍,从此手工业者得到身份自由。《新唐书.百官志二》:“奚官局,掌奚隶、工役、宫官之役......陪陵而葬者,将作给匠户,卫士营冢。”《元史.刑法志二》:“诸匠户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其辄敢拘刷者,禁之。”《明史.食货志二》:“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弃......匠户二等:曰住坐,曰轮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故谓之输班。监局中官,多占匠役,又括弃幼匠,动以千计,死若逃者,勾捕如军。”《清会典.户部五》:“凡户之别,有民户,有军户,有匠户。”注:“原编丁册,各省皆有匠户,轮班供役。嗣改革者为按户征银解京代班,曰匠班银。后各省渐次摊入地丁征收,惟于《赋役全书》仍存其目。”

伴儅:
亦称“伴当”。始指仆人。后指世世相传的奴仆,为元以来贱民之一。大体系元初官僚势家荫占军匠户而产生,因世代承袭,逐出现了此姓为彼姓服役,乙姓为甲姓世仆的隶属关系。清雍正朝被承认为平民。元乔吉《金线记》第一折:“另着两个老成些的伴当,同小姐九龙池上赏杨家一捻红。”《雍正东华录》卷十:“近闻江南徽州府则有伴儅,宁国府则有世仆,本地呼为细民,与乐户、惰民同。又其甚者,如二姓丁户,村庄相等,而此姓仍系彼姓伴儅、世仆,凡彼姓有婚丧之事,此姓即往服役,稍有不合,加以垂楚。及讯其仆役起自何时,则皆茫然无考。非有上下之分,不过相沿恶习耳。此朕得诸传闻者,若果子不之,应予开豁为良。”

世仆:
见“伴儅”。《清续文献通考.户口二》:“[宣统元年]见在汉人之畜婢者各省皆有,而畜奴者实已罕睹。从前安徽省世仆早于嘉庆十四年奏明开豁为良,第恐他省尚有昔年遗留之世仆,未经开豁者,自应酌量办理。”


堕民:
元明时浙江境风受歧视的一部分平民。元灾宋后,将俘虏及罪人集中于绍兴等地,称之为“怯邻户”,明代又称为“丐户”,后世称为“堕民”。一说南宋时金军南下,宋将焦光瓒率部投降,宋人引以为耻,乃贬其部为“堕民”。又,尚有明初设置之说,其成员系张士诚、方国珍的部属。长期被视作“贱民”之一,不得与一般平民削籍,与平民同列。明沈德符《敝帚轩剩语.丐户》:“今浙江有丐户者,俗名大贫,其人非丐,亦非必贫也。或云本名惰民,讹为此称。其人在里巷间,任猥下杂役,主办吉凶及牙侩之属,其妻入大家为栉工,及婚姻事执保监诸职,如吴所谓伴婆者......男不许读书,女不许缠足,自相配偶,不与良民通婚姻。即积镪巨富,禁不得纳赀为官吏。”《清稗类钞.奴婢类.喜婆》:“绍兴有堕民巷者,居方里,男为乐户,女为喜婆。齐民婚姻,则其男歌唱,其妇扶持新娘梳妆拜谒,立侍房闼如婢,新娘就寝始出,谓之喜婆,能迎合人意,各遂其欢。服役之家有常主,如田之有佃,得自相顶替,彼此买卖,皆有契券。婚嫁、祭祀外,常时则以说媒、售衣锦为业。”

延户:
旧谓广东一带的水上居民。以船为家,自为婚姻。长期列为贱籍。不与平民相等。清雍正时始“除贱为良”,准其上岸居住,与齐民一列。宋蔡修《铁围山丛谈》卷五:“凡采珠必延人,号曰延户,丁为延丁......能辛苦,常业捕鱼,生皆居海艇中,男女活计,世世未尝舍也。”明陶宗仪《辍耕录.乌延户》:“广东采珠之人,悬绠于腰,沉入海中,良久得珠,撼其绠,船上人挈出之。葬于蛟龙之腹,比比有焉。有司名曰乌蜒户。蜒,音但。仁宗登极,特旨故免。”清屈大均《广东新语.舟语》:“诸蛋以艇为家,是曰蛋家......蛋人善没水,每持刀槊水中与巨鱼斗......昔时称为龙户者,以其入水辄绣面文身,以象蛟龙之子,行水中三四十里,不遭物害。”《清通典.食货九》:“[雍正]七年谕粤东延户以船为家,捕鱼为业,粤民视为卑民贱,不容登岸居住舟中,甚为可悯。延户本属良民,且输鱼课,与民相同,安得强为区别。著有司晓谕准其于的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得天独厚甲户,不得欺凌驱逐。”

包衣:
满语“包衣阿哈”的简称。汉译为“家奴”、“奴仆”或“奴才”。历史上满族社会的最低层。包括战俘、罪犯、负债破产者和包衣所生的子女等,有满人,也有汉人。无人身自由,为满族贵族占有,被迫从事各种劳动。即使因战功等而置身显贵,对其主子仍保留奴才身分。曹雪芹家即皇家包衣出身。《盛京内务府顺治间档》二:“总管内务府书致安塔穆、布塔西:董德贵牛录下鞍匠李策荣之包衣阿合陈有功等二丁善织布,将其带来北京,使共与主人同住,其缺由王舟成之二丁补之。”又七:“遣往乌拉人员:罗多里家住于义州之胡十八家之茂海夫妇,系满州人,此凶衣阿哈有汉人男丁二、妇人二。人在则作罢。其汉丁内若有死故逃亡者,尔胡十八派人补缺。胡十八,偿不于尔者是李大夫妇、其父母、包衣阿哈一、牛二、驴二。”《清文献通考.户口二》:“乾隆二十一年,谕......宗室王公等会同各该旗都统等将各包衣户口察明办理一次。隔数年候酌量降旨,庶此项人等得一体谋生。”

奴婢:
丧失自由被人无偿役使的人。男为奴,女为婢。自奴隶社会的商周至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蓄奴养婢之风一直很盛。最初奴隶的来源是掠夺异族为卖身的奴的。分官奴婢和私奴婢两种。官奴婢为国家所有,多为工奴。私奴婢为官僚、地主、高利贷商人等所有,除从事各种主人家内杂役外,主要从事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所谓耕当问奴,织当为婢。奴婢是社会最低的一层,和牲口一样,供买卖和赏赐,受主人的役使和虐待。家长与奴婢之间有严格的主仆名分,其主仆关系不仅是终身,而且延及子孙。奴婢在奴隶社会是奴隶,在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则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依附民。《史记.平准书》:“好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汉书.王莽传中》:“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栏)。”《文献通考.户口二》:“后魏令每调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十头当奴婢八。”《明会要.民政三》:“[洪武]二十四,定:役使奴婢,公侯家不过八人。”《清文献通考.户口二》:“顺治三年颁行《大清律》......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及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俱有罪,仍离异改正。凡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告祖父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

士大夫:
始指古代的官僚阶层。秦汉以来为封建统治的支柱之一。亦指封建时代有声望有地位的读书人,他们往往享有各种特权,在经济上多有田产,是为缙绅地主。东汉后期至唐代,士人集团势力强大,士人夫一词往往指士族。《周礼.考工记》:“坐而论道,谓之王公。作而行之,谓之士大夫。”《汉书.高帝纪下》:“贤人已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吾共安利之,可呼?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南史.江学传》:“先是中书舍人纪僧真幸于武帝,稍历军校,容表有士风。谓帝曰:‘臣小人......即时无复所须,唯就陛下乞作士大夫。’帝曰:‘由江学、谢沦,我不得措此意,可自诣之。’”《资治通鉴.唐宣宗大中二年》:“上怒,叹曰:‘我怪士大夫家不欲与我家为婚,良有以也!’”《明会要.食货二》:“正德中,欧阳铎为福州知府,议均徭曰:‘郡多士大夫,士大夫又多田产,民有产者无几耳!而役则尽责之民,请分民半役。’士大夫率不便。”

良家子:
谓清白人家的女子。 汉时,指从军不在七科谪内者或非医、巫、商贾、百工之子女,为良家子。后世以奴仆及娼优隶卒为贱民,以平民为良民,遂用以称良民子女。区分良贱是重要的等级界线。“良家”,也叫“好人家”。《史记.外戚世家》:“吕太后时,窦姬以六郡良家子为羽要郎。”《魏书.高宗纪》:“[和平四年]诏曰:‘或因缘势力,或私行请托,共相通容,不果检校,令良家子息有为奴婢。’”《醒世恒言.李玉英狱中讼冤》:“那老妪道:‘可怜,可怜!元来是好人家子息,些些年纪,有如此孝心。’”《清文献通考.户口二》:“雍正四年谕......是年届编审之期,令八旗都统及直省驻防都统将军等与佐领、骁骑、校领催将新旧壮丁逐户开明,并编审各官姓名,保结送部。其未成丁及非正身良家子弟并应除人丁,验实开除。”

苍头:
因以清巾裹头而得名。 战国系主人战旗下的军队,多以乡党的青年组成。至汉代,战事减少,逐渐沦为奴隶,操持贵族邸宅的杂务。遭逢战乱,仍不失主人近侍军队的性质。魏晋以后,则纯为私家奴仆。《汉书.霍光传》:“[霍]云当朝请,数称病私出,多从宾客:张围猎黄山苑中,使苍头奴上朝谒,莫敢谴者。”《晋书.石崇传》:“有司薄阅崇水碓三十余区,苍头八百余人,他珍宝货贿称是。”《明会要.民政三》:“景泰中,杨杰上言:‘臣家苍头得官者十六人,乞停苍头杨钊等职。’诏许之。”

家僮:
亦称“僮客”。古代私家所属的奴隶或依附民。秦汉以来,豪门巨贾往往拥有大量家僮,从事家业、手工业生产,经商、打仗。宋以后,家僮主要操持家务,服侍主人。《史记.吕不韦列传》:“不韦家僮万人。”《汉书.张安世传》:“家童七百人,皆有手伎作事,内治产业,累积纤微,是以能殖其货。”《三国志.蜀志.麋竺传》:“祖世货殖,僮客万人,赀产巨亿。”《文献通考.户口二》:“[唐]永昌元年,越王正被诛,家僮胜衣田者千余人,于是制王公已下奴婢有数。”《警世通言.宋小官团圆破毡笠》:“[宋金]就于南京仪凤门内买下一所大宅,......门前开张典铺,又置买田庄数处,家僮数十房,出色管事者千人。又畜美童四人,随身答应。”

僮:
奴隶。多为私家所有。其来源初为抢劫来的别处的人民。秦汉以后大致为拐卖来的人口、罪犯及其没入官府的家属和生活无着卖身豪门的穷人等。《易.旅》:“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史记.西南夷列传》:“巴蜀民或窃出商贾,取其筰马、髦牛,以此巴蜀殷富。”《汉书.货殖传》:“童手指千......亦比千乘之家。”颜师古注:“孟康曰:‘童,奴婢也。古者无空手游口,皆有务,作务须手指,以别马牛蹄角也。’手指谓有巧伎者。指千则人百。”宋文莹《湘山野录》卷上:“吴越旧俗,民间尽算丁壮钱以增赋舆,贫困之家父母不能保守,或弃于襁褓,或卖为僮妾,至有提携寄于释老者。”《醒世恒.方卢太学诗酒傲王侯》:“又且世代簪缨,家赀巨富,日常供养,拟于王侯。所居在城外浮邱山下,第宅壮丽,高耸云汉,后房粉黛,一个个声色兼妙;又选小奚秀美者十人,教成吹弹歌曲,日以自娱。至于僮仆厮养,不计其数。”参见汉王褒《僮约》。

家奴:
亦称“奴客”。古代私家的奴隶或依附民无独立身分,隶属于主人。多为走投无路的穷人,或亡国之民。亦有无赖之徒,为主子豢养,行凶作恶。《汉书.尹翁归传》:“是时大将军霍光秉政,诸霍在平阳,奴客持刀兵入市斗变,吏不能禁。”《晋书.戴若思传》:“发投刺王官千人为军吏,调扬州百姓家奴万人为兵配之。”宋范成大《桂海衡虞志.志蛮》:“又以攻剽山獠及博买嫁娶所得生口男女相配,给田使种,教以武伎,世世隶属,谓之家奴,亦曰家丁。”明钱琦《设县事宜》:“小民被狡鸷者霸占用田地而不收粮,或卖以与人,而收粮不尽。间有诉告,又因依山负固,官府不能一一拘理。甚至物料、夫差,面病摧迫。至不能存,而窜徙于他乡。或商贩于外,或投入势要为家奴佃仆。民之逃亡,此其故也。”《清史稿.选举志五》:“官吏俱限身家清白,八旗户下人,汉人家奴、长随,不得滥入仕籍。”

臧获:
古代对奴婢的贱称。《荀子.王霸》:“如是,则虽臧获不肯与天子易势业。”《方言》第三:“臧、甬、侮、获,奴婢贱称也。荆淮海岱杂齐之间骂奴曰臧,骂婢曰获。燕之北鄙凡民男而婿婢谓之臧,女而归奴谓之获。亡奴谓之臧,亡婢谓之获。皆异方骂奴婢之贱称也。”《太平广记》卷三六九引唐房千里《投荒杂录.韦公干》:“郡守韦公干者,贫而且酷。掠良家子为臧获,如驱犬羊。有女奴四百人,执业者大半。有织花缣文纱者,有伸角为器者,有熔锻金银者,有攻珍木为什具者。其家如市,日考月课,唯恐不程。”明陶宗仪《辍耕录.奴婢》:“今蒙古色目人之臧获,男曰奴,女曰婢,总曰驱口。盖国初平定诸国曰,以俘到男女匹配为夫妇,而所生子女永为奴婢。又有曰红契买到者,则其元主转卖于人,立券投税者是也。故买良为驱者有禁。又有倍送者,则摽拨随女出嫁者是也。奴婢男女止可互相婚嫁,例不许聘娶良家,若良家愿娶其女者,听。然奴或致富,主利其财,则俟少有过犯,杖而锢之,席卷而去,名曰抄估。亦有自愿纳其财以求脱免奴籍,则主署执凭付之,名曰放良。刑律,私宰牛马,杖一百;殴死驱口,比常人减死一等,杖一百七,所以视奴婢与牛马无异。”

赘子:
典卖子女与人而为奴婢。《汉书.严助传》:“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取接衣食。”颜师古注:“如淳曰:‘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赘,质也。一说,云赘子者,谓令子出就妇家为赘婿耳。”

赘婿:
秦汉时奴婢的一种。因就婚于主家之女,称“赘婿”。贫民质子于富家,过期不能赎身,遂被招赘。地位低下,被剃去头发,为服役戍边对象之一。《云梦秦简释文一.为吏之道》:“自今以来,遐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田宇。三世之后,欲士士之,乃署某籍曰故某虑赘婿某,更之乃孙。”《史记.滑稽列传》:“淳于髡者,齐之赘婿也。”司马贞索引:“女之夫也,比于子,如人疣赘,是余剩之物也。”《汉书.晁错传》:“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

部曲:
西汉为军队编制之称。东汉初多指士卒队伍。东汉末至魏晋,转化为私兵,且有种地者。此时部曲为朝廷承认的家兵。至南朝则完全转化为私有的家兵,大半种田。北朝由于庄园的形成,成为乡人部曲,逐渐附着于土地。唐代是种地部曲,为私人占有,沦于农奴地位,为贱民之一 。《三国志.吴志.朱然传》:“赤乌五年,征相中。”裴松之注引《襄阳记》曰:“魏时夷王梅敷兄弟三人,部曲万余家屯此。”《梁书.处士传.张孝秀》:“有田数十顷,部曲数百人,率以力田。”《周书.武帝纪下》:“[建德六年]诏自永熙三年七月已来,去年十月已前,东土之民,被抄略在化内为奴婢者;及平江陵之后,良人没为奴婢者:并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旧主人犹须共居,听留为部曲及客女。”《唐律疏议.斗讼二.释文》:“自幼无归,投身衣饭,其主以奴畜之,及其长成,因娶妻。此等之人,随主属贯,又别无户籍,若此之类,名为部曲。”

佃客:
又称“佃户”。简称“佃”。魏晋时指世家豪族荫庇下的一种依附农民。唐以后指完全失去土地,租种地主土地的农民。唐代佃客的身分是庄主的私属,可免官府的课役。宋代编入国家的户籍,不再是地主的私属,须交纳身丁税和负担徭役。遭受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货剥削,被牢牢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地位近似农奴。《晋书.食货志》:“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宋史.刘师道传》:“川峡豪民多旁户,以小民役属者为佃客,使之如奴隶,家或数十户,凡租调庸敛,悉佃客承之。”《明实录.太祖洪武五年》:“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清成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福建三》:“大凡天下土田,民得租而输赋税于官者谓租主,而又收其余以自赡给,为佃户。所在皆然,不独漳一郡而已。”

宾客:
客之一称,起源甚早,战国有食客,西汉有奴客。西汉前的客一般不事生产,由主人养活。东汉以后一般从事生产,养活主人,逐渐成为世家大族的依附或役属人口。东汉初期的中兴诸将与河西诸郡太守各有宾客,当为较早的依附人口。三国以来,由于战乱,宾客剧增。身分自由比奴稍高。同主人为隶属或荫庇关系。平时为其耕作,战时为其打仗。《后汉书.马援传》:“遇赦,因留牧畜,宾客多归附者,遂役属数百家。”《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郡主簿刘节,旧族豪侠,宾客千余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而宾客每不与役。”《晋书.祖约传》:“且给大引宾客,又占夺乡里先人田地,地主多怨。”

义附:
亦称“义徒”。晋、南北朝世家大族的一种依附人口。东汉即有此名目,仲长统《昌言.理乱篇》“徒附万计”,是门徒和义附的略语。自汉以一,吏对主官一直保持君臣般的关系,义附的地位与故吏相同。对主人来说是家代所隶。其来源是召募和投靠。《晋书.祖逖传》:“宾客义徒皆暴桀勇士,逖遇之如子弟。时扬土大饥,此辈多为盗窃,攻剽富室。”《宋书.蔡兴宗传》:“且公门徒义附,并三吴勇士,宅内奴僮,人有数百。”《陈书.沈众传》:“侯景之乱,众表示梁武,称家代所隶故义部曲,并在吴兴......及景围台城,众率宗族及义附五千余人,入援京邑。”

门生:
晋、南北朝时世家大族的一种依附人口。本指由研究学术而与所谓“师”者发生师徒关系的人。汉以来,亦兼称趋炎附势、甘为豪门役使的人。晋以后,门生中许多人投靠师长以求庇荫,好免课役。与师长之间是隶属关系,其地位与官府给官员的僮吏相同。须随从师长游历、作战、疏徙和抢劫。另有一种门生,则与仆使相近。《后汉书.郅寿传》:“[窦]宪尝使门生赍书诣寿,有所请托,寿即送诏狱。”《晋书.隐逸传.陶潜》:“乃今一门生二儿共舆之至州。”南朝宋王微《报何偃书》:“故门冬昌术,随时参进,寒温相补,欲以扶护危赢,见冀白首。家贫乏役,至于春秋令节,辄自将两旧姓,门附殷积,启上门生千人充宿卫,孝武大惊,召取青、冀豪家私附得数千人。”

官户:
南朝、隋、唐的罪役户。唐代是贱民之一,为州县没有籍贯而隶属于司农的配没人口。他们得受田四十亩,每年服役三个月,当色为婚。地位在杂户之下,奴婢之上。宋代则系平民以上的人户,即品官之家,享有免役免税的特权。金代系属于太府监的官奴婢。《隋书.麦铁杖传》:“陈太建中,结聚为群盗,广州刺史欧阳危俘之以献,没为官户,配执御伞。”《唐律疏议.名例三.府号官称》:“官户者,亦谓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有今朝配没,州县无贯,唯属本司。”宋周密《齐东野语.景定行公田》:“景定二年......殿院陈尧道、正言曹孝庆等合奏,谓限田之法,自昔有之,买官户踰限之田,严归并飞走之弊。回买官田可得一千万亩,则每岁六七百万之入。“《续通志.食货三》:”金制,户有数等,有课役户、不课役户、本户、杂户、正户、监户、官户、奴婢户、三税户......没入官奴婢隶太府监者为官户,户以五家保焉。”

中国古代颜色的社会等级 

  如果说秦始皇是黑色服饰、建筑等的代言人,汉武帝就是“随顺黄德”的第一人。秦始皇、汉武帝虽然喜欢黑、黄颜色,但并没独霸。故而,最霸道的还是大唐王朝开创者李渊……

  中秋、国庆期间,无论是景区还是商场,穿着各种各样服饰的人络绎不绝。同时,在吃、住、用等各个方面,人们也可以随心所欲地挑选自己喜欢的各种颜色,不受任何制约。这在古人看来,是不可想象的。古籍中随意就翻到诸如黄袍、朱门、乌纱、青衫等饱含着色彩的词,便足以说明颜色背后传递的是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

  笔者曾读过“古代人以服装颜色划分社会等级”的文字。其实,纵观我国古代社会的色彩文化,就不难发现,无论是色彩缤纷的建筑、服饰,还是五彩斑斓的书画、瓷器等,都逃不出颜色的内涵和限制。那么,谁是“颜色来划分社会等级”的始作俑者?

  周朝的《礼记·玉藻》中载:“衣正色,裳闲色。”意思是说,正色象征高贵,用于礼服;闲色即间色,只能作为便服、内衣或平民的服饰。这说明在周朝,统治者从礼制等级观念出发,就用服装的颜色划分社会等级。而25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五色”的文献记载。《尚书》谓:“采者,青、黄、赤、白、黑也;言施于缯帛也。”而“五色”真正主掌等级划分的始作俑者乃是战国时期的阴阳家邹衍,他创立的“五德终始说”,第一次将“五行”、“五方”、“五色”融为一体。他的观点不仅很快被封建统治者接受,也受到了历史上的两大“圣人”—孔子和老子的推崇。《老子》语:“五色不乱,孰为文彩”。

  此后,五德与五色纵横中国几千年,“有国者未始不由于此说”,各朝各代都竭力找出所属之德,并以此将五色中的对应之色定为本朝之色,大有你方唱罢我登场之势。如果说秦始皇是黑色服饰、建筑等的代言人,汉武帝就是“随顺黄德”的第一人。秦始皇、汉武帝虽然喜欢黑、黄颜色,但并没独霸。故而,最霸道的还是皇帝做的不咋地的大唐王朝开创者李渊。据《新唐书·车服制》记载:“唐高祖以赭黄袍、巾为常服……既而为天子袍衫,稍用赤黄,逐禁臣民服。”特别是到了公元668年,唐高宗恐其他黄色与赭黄混淆,便颁布圣旨:官民一律不许穿黄衣服、住黄房子。至此直到满清灭亡的1000多年里,黄色成为帝王家专用之色,其他任何人穿黄、住黄甚至用黄等皆为谋反,不仅“杀无赦”,甚至“灭九族”。

  至高无上的皇帝独占黄色后,便把红色赏赐给了公、侯、伯、子、男、卿等贵族阶层。周朝规定,只有上流阶层可用朱红色车马器具,穿宽大富丽、以红色为主调的衣服。而红色的靴子、旗子、带子、樱绥等,常作为周王赏赐的珍贵礼物。秦汉一统,使用红色虽然趋于广泛、多元,但等级制度依然壁垒森严,阶级层次按使用红色分量的多寡来区分。刘邦为凸显刘姓的尊严,规定只有刘姓诸王邸宅可用朱红漆门。以至于后来“朱门”成为王公贵族及富贵人家的专用代称。在很长时间里,一般老百姓是不能轻易染指红色的。

  读过白居易的《琵琶行》中“江州司马青衫湿”的都知道,唐朝的“司马”只相当于现在的科级、副科级干部甚至一般公务员,而白居易当时穿的是“青衫”,可见穿青色衣服的人乃是比平民布衣稍好一点点的公职人员。唐之后,青色的社会地位持续下降,最终柔化成一种极普通的民间色彩,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淋漓展示着它的本真个性。与青相关的文化链接在口语、文学、宗教、风俗、饮食、器物等各方面,俯拾皆是。

 比较而言,白色就更惨。如今人们看到只有服丧之人戴白帽子、穿白衣裤,白色被视为悲哀和不祥。其实,白色在历史上也曾风光过。魏晋南北朝时,白色还一度作为皇家颜色,《东宫旧事》谓:“太子纳妃,有白纱,白绢衫,并紫结缨”,而南齐肖道成登基时,大臣“手取白纱帽加道成首”。唐朝的薛仁贵刚出道时被誉为“白袍小将”,而考中的进士则被赞为“一品白袍”。直到南宋,白色才被官方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加以禁止。《宋史·舆服志》记载:“临民纯素,可憎有似凶服。于是禁服白衫……自后凉衫只用为凶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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