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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小米手机网上广告宣传与实物不符,是否构成对消费者欺诈?

 半刀博客 2016-05-10

 编者按 

网购电子产品,由于方便、快捷的优势而广受消费者们青睐,但网购常常遭遇“货不对版”,那么行政机关认为企业存在夸大宣传,是否必然导致企业在民事诉讼中就应被判决构成欺诈并需承担赔偿责任?不妨了解一下。

案件回放

家住北京的张女士在小米科技有限公司官网上根据网站对手机的描述买下了一台小米手机2(标准版 16G 白色)。到手后发现实物并非广告宣传的那样高端,遂将小米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小米公司欺诈消费者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驳回张女士诉讼请求。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审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3 年 1 月 12 日,张女士根据小米官网上对米2(标准版 16G 白色)手机的广告描述购买了该手机,该手机广告宣传中有“亚洲人的最佳手持体验”、“ 前所未有的清晰、锐利、鲜活、平滑”、“ 从未有过的自拍体验”、“超乎想象的运行速度”等用语,同时附有手机的型号、CPU、内存、像素等配置参数。

同年 3 月 27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认定小米公司网站上利用网页对小米公司的产品作夸大宣传,构成了相应的违法行为。但小米公司方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调查处理,第一时间对其网站的网页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未受到行政处罚。张女士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认为该广告严重夸大宣传,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遂将小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机款并三倍赔偿。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米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张女士的欺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法院。

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作为年轻、受过良好教育的成年人,有能力对手机是否符合广告描述有清醒的判断,故难以认定张女士此购买行为完全是受欺诈而为。而且张女士购买该手机两年来手机都没出现质量问题。法院最终认为小米公司的广告宣传行为并不构成欺诈,遂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1、问: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认定小米公司构成发布违法广告和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为何法院却不认定其为欺诈?

答:工商行政部门对小米公司广告违法行为的认定与本案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当的广告宣传行为并不等于欺诈行为,小米公司官网除了不当的广告用语,还有对手机相应配置真实而全面的描述。公司对“小米2”的广告宣传用语带有明显的主观感受色彩,主观感受因人而异,不存在统一的标准,既然并非客观事实,“虚构”、“隐瞒”便无从谈起,因此其广告宣传用语的瑕疵尚不构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也就不构成欺诈。

2、问:如何认定广告宣传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答:欺诈行为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存在欺诈故意。

第二,存在欺诈行为。

第三,受害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因果关系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非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通常情况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理性人,会否因不当广告宣传行为产生认识错误而作出与真实意思不符的表示。

 (文:刘皓 马倩  图: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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