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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期【案件速递】住院治疗非相关病症 受害人应自行承担费用

 lgzlawyer 2016-05-13

在遭遇交通事故后,有的受害人会认为住院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均可向事故责任人及保险公司索赔,事实上并非如此。近日,宜兴法院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并未支持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治疗非相关疾病部分的医疗费用。



        2014年10月,市民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某公司轿车发生碰撞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部分认定,轿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医院确诊凡某为右胫骨平台骨折、2型糖尿病,后经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后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损失119792元。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根据凡某出院记录、用药清单等,提出凡某原本就患有2型糖尿病,其治疗糖尿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应扣除该部分的1374.86元医疗费。凡某承认其原患有糖尿病,事故发生前也一直在进行治疗,但他认为自己由于事故受伤加重了其原有病情,所以需要进行综合治疗,不同意扣除该部分费用。法院要求凡某就糖尿病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有无关联性做出司法鉴定,但凡某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鉴定,也不能提供医嘱等相关方面的证据证明糖尿病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联系。最终,法庭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凡某要求被告赔偿糖尿病治疗部分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受害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凡某治疗糖尿病与本次事故有无关联性提出了异议,并根据用药清单将凡某用于治疗糖尿病的费用一一列举证明,对此凡某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且也未向法院申请进行损伤参与度鉴定,据此,法院认定凡某治疗其原有糖尿病的行为与本次事故损害无关联性,糖尿病也并非凡某因本次事故而造成的损害结果,故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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