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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答】建安企业营改增问题

 cslhht 2016-05-13
中税网


提问:

  我公司有多个项目,自建,以自己的名义立项招投标,属于业主,建成以后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现建安'营改增',我方将会选择一般纳税人,我司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

  问题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程款都能抵扣吗,如果能抵扣,第一年抵扣的60%是怎么抵扣法。是在当年抵扣的总金额的60%,还是其它?

  问题二: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3%和11%,我放弃3%的简易计税,能选择11%吗?

  问题三:增值税要求的三流合一,我方母子公司,与施工方签的是母公司,开票方也是母公司,由子公司付的款,三流合一的资金流不一致,为达到三流合一,我方能补签三方协议吗?

  

  专家回复:


  1、营改增全面推开后,不动产抵扣将面向所有纳税人。营改增之后,税制过渡期,企业购置了不动产,税款抵扣时需要分两年24个月实施,第一年的12个月抵扣总比例是60%,第二年抵扣40%。近期,国家会针对“不动产抵扣”出台相关细则。

    

  2、可以按11%缴纳增值税,但是没有进项抵扣,税负会增加8%左右。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的附件二中明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因为营改增的影响可以补签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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