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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半刀博客 2016-05-13


作者:杨天泰

声明: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转载需注明作者及来源,并附本公号二维码。


我们中出了叛徒。

——题记


“爱你时,一切美好;恨你时,人生灰暗。”痴男怨女们在爱情的漩涡中甜蜜挣扎时,常常不忘秀出花式恩爱——常见的花式恩爱之一就是互表忠诚。于是,就有了“忠诚协议”。当然,个别漏了马脚的人士被迫签订城下之盟的也不在少数。然而,当爱情的干柴烈火燃尽之时,这些因爱而生的所谓的“忠诚协议”便成了一个尴尬的存在。这些动不动就宣称不忠诚方需要“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效力如何?


一、忠诚协议长什么样?


来来来,举个栗子先。




【栗子一】


本人潘金莲郑重向丈夫武大承诺,对武大忠诚,今后不再和陌生异性的男人交往或来往,不再电话、短信联系,不再和别人发生男女关系。一旦被丈夫武大发现,我自愿将所有财产归我丈夫武大所有,包括房、车产和存款。本保证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一直有效,直到夫妻关系被迫结束。


【栗子二】


本人段正淳向吾妻刀白凤保证与其他女性断绝一切不正当男女关系,和任何方式的联系。如果再有出轨和不正当男女关系,我愿将全部财产归刀白凤所有,我段某净身出户,段誉的抚养权归刀白凤所有,另外赔偿刀白凤的精神损失费200万元。


【栗子三】


本人令狐冲向任盈盈保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任盈盈绝对忠诚不生二心,并保证无论任何情况下绝不主动提出离婚。如果主动提出离婚,将赔偿精神任盈盈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其他财产方面也要照顾任盈盈。


【栗子四】


欠条:本人张无忌因与赵敏婚后,还与前妻周芷若有来往,现深表忏悔。为表示诚意并保证绝不再与前妻周芷若来往,我认可欠赵敏60万元,如果双方最终离婚,我将支付赵敏这笔60万元欠款。



这动不动就要净身,好可怕!法院管不管?首先,看“净身”的涵义是什么了……以凶器直接摧残一方身体为内容的约定,法律可不允许哦!


OMG,那其他净身或者精神呢,法院怎么看?


二、忠诚协议,法官怎么看?


【法官观点之一】:忠诚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忠诚义务规定的道德内容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2015)沧民终字第268号


【法官观点之二】: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忠诚协议不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忠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之列。(2014)日民一终字第835号


【法官观点之三】:忠诚协议不应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系完全剥夺另一方在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


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82号


【法官观点之四】:忠诚协议有一定效力,法院处理财产时可以适当参照。


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此外,夫妻间签订有忠诚协议的,如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则对协议双方产生拘束力;一方违反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适当参照相关约定。【(2014)锡民终字第0681号】




是不是有点懵圈?上述判词对“忠诚协议”的效力作出了不同的认定,有认定有效的,也有认定无效的。


三、莫慌,律师给你把把脉


不同法官或基于不同的价值考量,或秉持不同的法律精神,或因为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常常会对尚有争议而未有定论的问题作出不同裁判,每当此时,律师的作用便凸显出来——以法释案,以案说法,据理力争,引导、说服、打动法官作出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裁判。窃以为,要认定“忠诚协议”的效力,需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具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能不能签个协议了?


答案毋庸置疑。《婚姻法》第十九条前两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此规定显然明确了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当然也可以签订“忠诚协议”来约定财产归属。实践中,忠诚协议往往并非只约定财产归属那么简单,“忠诚”才是此类协议的重点所在,所以往往还会涉及忠实义务。


2.“忠实义务”是不是法律义务?


应当说,忠实义务原本是道德义务。但是《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规定至少在立法精神和原则上,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上升到法律可以调整的范围。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为了保护配偶权,《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惩罚性条款,这也说明实义务已上升为法律义务。


3.“忠诚协议”属不属于合同?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


实践中的“忠诚协议”可能会糅合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应当说,以忠实义务为条件约定财产归属的协议,名为“忠诚协议”,实为设定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即生效。


4.“忠诚协议”能限制离婚自由或限制抚养权、探望权、监护权吗?


婚姻自由是宪法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抚养权、探望权和监护权也是法定权利,自然不是一纸协议就能剥夺的。


如果只是约定过错方在离婚时放弃一定财产权利,又如何会限制离婚自由?约定“不得离婚”“不得探视”等限制相关法定权利的内容因违反法律规定自然无效。


5.“忠诚协议”可以约定净身出户吗?


还是那句话,要看“净身”的涵义是什么了……以摧残一方身体为内容的约定,法律可不允许哦!


那么只有财产方面的净身出户呢?还是要看协议的具体内容,如果仅仅是限定身份关系,如不允许离婚否则净身出户(条件违法),显然是无效的。但如果一方不忠诚,则一分财产不能要,法院一般会被认为明显不公平,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要斟酌过错方的具体过错程度,适当分割财产。


6.“忠诚协议”可以约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吗?


婚姻法属于私法,我国私法领域奉行“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等原则,夫妻双方约定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一定的物质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是以书面的形式,将过错方侵犯配偶忠实权利的责任具体化、物质化。无过错方请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通过物质赔偿弥补无过错方所承受的精神和心灵伤害,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应当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过错赔偿金的规定,对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权限制得过于苛刻,“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该条款权利救济方式的补充,增加了通过合法约定的私力救济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无过错方因配偶权被侵犯而遭受伤害和痛苦之后却无法救济的情形发生。



四、不罗嗦了,上结论


忠诚协议往往由两部分组成:涉及身份关系的约定和涉及财产关系的约定。


首先,关于财产约定的效力。原则上是有效的,但应考虑是否公平。反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也有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如按明显不公平的协议履行则可能造成一方生活困难,而另一方获利极大,双方利益过于失衡。因此,法官可以通过自由裁量权参照该约定进行调整,作出合理判决。


其次,基于身份关系约定,如禁止离婚,限制抚养权、探望权、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规定自然无效。


再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约定,虽然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但毕竟超出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外,法官仍然有自由裁量权,可以视具体案情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也可以不予支持。


总之,夫妻间“忠诚协议”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约定,对于既贪财又好色的某一方当事人来讲,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可以起到很好的约束,也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合法合理的“忠诚协议”也能弥补《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之外的情形无过错方无法得到救济的尴尬。过错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头脑清醒,意思自由,仍然大义凛然地在所谓的“忠诚协议”上签了字,无过错方也因此付出了感情或金钱投入,过错方难道不该为自己过于自信的承诺付出相应对价么?


司法实践中,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仍在争议之中,判决结果也不尽一致,但可以肯定的是,“忠诚协议”即便作为协议被认定无效,但作为证据仍然具有相当的证明力,法官在判决时一般会予以参照和考虑,从而作出倾向于无过错方的判决。话说回来,对于走心的高级玩家来说,无需签订什么“忠诚协议”也可以让对方俯首帖耳心甘情愿地拱手奉献出自己所拥有的一切,那么,大家都走点心,多承担一点责任,你侬我侬,岂不美哉?


最后,预告一下:本公号近日将推出忠诚协议范本,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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