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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轮到了李嘉诚的长和!下一个是谁? ---- 杀死长和、辉瑞、哈里伯顿、史泰博、霍尼韦尔等巨型...

 AndLib 2016-05-15



这次轮到了李嘉诚的长和!下一个是谁?

 

---- 杀死长和、辉瑞、哈里伯顿、史泰博、霍尼韦尔等巨型交易的政府监管

 

截至5月初,全球失败/放弃的交易已经达到了4655亿美元。美国在全球失败/放弃交易中独领鳌头,占到了3782亿美元。看看全球失败/放弃交易中如下的公司名单:长和、辉瑞、哈里伯顿、史泰博、霍尼韦尔、加拿大太平洋铁路公司….,都是一些耳熟能详,大名鼎鼎的世界级公司。他们所放弃/失败的交易,有的是遭受了政府税收政策变化、有的是被反垄断机构告上法庭阻止、有的是目标公司反对,不一而足其中最为重要的决定因素,莫过于政府监管机构对巨型交易的监管加强。


这几天接连宣布了两个因为监管机构反对而失败的大型交易,第一桩是史泰博并购欧迪的60多亿美元的交易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告上法庭而被法庭禁令阻止。在这些失败/放弃交易中,最为悲催的莫过于史泰博并购欧迪的合并交易,早在上个世纪的1996年,史泰博就曾经报价40亿美元要收购欧迪,当时就被联邦贸易委员会告上法庭而阻止了。而今“前度刘郎今有又来”的情况下,再度被联邦贸易委员会告上法庭而阻止,真是情何以堪!

 

;第二桩是超人李嘉诚旗下长和英国电信公司“Three”欲从西班牙电信收购其旗下英国电信公司“O2”超过百亿美元的巨型交易被欧盟反垄断委员会以“并购交易将损害英国手机用户利益、给消费者更少选择、带来高价和减少创新”的理由而否决。尽管长和为了获取欧盟的审批而做出了一些相关的可以提升竞争的减损措施,但欧盟仍然认为该等减损措施并不足以弥补合并交易带来的可能损害。

 

2015年全球的并购交易额达到了史上最高的五万亿美元。全球经济的普遍不振,刺激了许多公司通过并购这种外生性发展方式来推进自身的增长。而随着并购热度的加强和世界级巨型合并交易的增多,各国交易的监管机构也开始对并购交易、尤其是巨型并购交易进行日益严格的审查。在监管机构加强对交易审查的背景下,巨型交易的交易双方对监管机构审批风险的分配日益看重无论是交易的税务风险、或者是反垄断审批的风险、抑或是国家安全审查的风险/外商投资审查风险等各类政府监管机构的风险,需要明确的在交易文件中得到分配毕竟交易双方花费半年、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去做合并交易,所带来的时间成本、交易未能完成对股价的冲击等风险都是值得认真考虑和对待的。

 

在巨型交易中,如何控制政府监管的审批风险?

 

首先,事前判断非常关键。交易双方、双方聘用的相关律师、经济学家要提前进场进行分析:交易获得政府审批的可能性有多大?可能的耗时会有多长?获得政府审批需要做出哪些承诺,这些承诺最多不应超过多大限度?在交易文本中如何分配政府的监管风险? -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头儿Bill Baer曾经说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 There are some ideas that should never get out of the boardroom. 有些交易的念头压根儿就不应当从董事会的会议室里蹦出来。 - 所以,巨型交易在计划阶段,就应该严肃的、科学的、认真的进行交易可行性评估,经济可行性只是交易评估的一个方面,而交易能否获批才是重中之重。

 

其次,做好计划。做好计划包括几个方面,第一是交易中的合规计划。在巨型并购交易进行过程之中,要始终注意交易的合格性。比如在反垄断审查较为严格的法域下,“抢跑”的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因此交易双方在交易的早期阶段就开始交换和竞争相关的敏感信息可能会违反的发垄断规定,尤其需要注意;第二是交易中的政府游说工作计划。如何说服潜在的合并交易不会给竞争带来损害、不会给相关国家带来国家安全威胁、将给相关国家带去利益等,要聘用好相关的政府公关顾问、媒体顾问等进行协助。这些顾问了解政府审批的关切点和解决政府担心的压力点,对交易的获批会带来一定的专业意见和帮助;第三做好所谓的获批计划:愿意剥离多少资产来获得反垄断机构审批;是否愿意和国家安全审查机构达成安全风险减轻计划;是否能向外商投资审查机构进行投资、项目等承诺以获批等,这些获批计划给交易经济性和交割后运营将带来何种影响,需要进行事先确认。

 

第三,在交易文件中做好对政府审批的风险分配。交易文件中对监管机构风险的分配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交易过渡期买方采取何种方式去取得监管机构的审批:是最大努力程度,还是合理努力程度,抑或是排除万难(Hell or High Water)义务随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交易的增多,不少中国企业开始在交易文件中承诺采取hell or high water的义务去获取政府审批,需要注意的是:此种义务并不是国际跨境并购交易中的市场惯例,需要考虑交易的实际情况和交易双方的谈判力量,谨慎接受二是在交易文件中约定好获取政府审批机构的条件:比如在反垄断机构要求剥离资产的情况下,所能忍受的剥离资产的最大限额 - 是否明确哪些资产可以剥离,哪些资产不得剥离;三是明确约定好获取政府审批的最终完成日,如果在最终完成日之前仍未取得政府审批,买方是否有权自行决定再行延长一段时间去获取政府监管机构的审批。如果买方决定延长获取政府审批的时间,该过程中是否需要向卖方支付相关费用(Ticking Fees);四是为取得政府审批的情况下,买方是否需要给付卖方一笔补偿,即我们经常所说的和政府审批相关的反向分手费五是在交易文件中加入更多的灵活性:比如如果政府机构要求超出双方约定的剥离资产,是否进行价格调整;或者如果监管机构已经提前明确表示反对交易的时候,双方是否有权提前撤出交易和/或买方有权提前在市场上寻找其他第三方,相关的反向分手费是否可以进行缩减;

 

第四,积极做好和监管机构的沟通工作。在巨型交易中,要打消监管机构关于反垄断、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担忧并不是动动嘴皮子的事情,还需要有实际行动:比如提出的减轻措施、寻找到潜在的合适买家 - 对于政府监管机构来说,不仅仅要看到实际的行动,还需要看到可行的且其认可的合适第三方买方 -如果一个第三方买方根本就不能和交易完成后的买方进行有意义的竞争,减轻措施的实际效果将会受到监管机构的质疑,监管机构能够获批也将存疑。

 

第五,监管机构的态度问题。尽管在巨型交易中,交易双方对上述四个因素都做到了较好的遵守,但也不一定会获得政府的审批。在长和、辉瑞、哈里伯顿、史泰博、霍尼韦尔等巨型交易中,我们见到了这些大公司聘用了非常专业的律所、外部顾问来试图对政府进行说服、试图让监管机构接受其减轻措施,但最后还是被政府的政策、政府审批机构的决定或司法机构给否决了。不能说这些大公司的准备不充分、外部顾问的水平不够高,而只能再次重复Bill Baer的那句名言: There are some ideas that should never get out of the boardroom. 巨型交易,尤其是涉及到税务倒置、行业排名靠前公司的合并、敏感、涉及到国家安全的行业并购,天然来说交易的审批风险就大。

 

长和的交易被否决了,但这绝对不是巨型交易所面临政府加强监管审查而否决的最后一起交易。

 

对了,安邦那说不明道不清的撤回对喜达屋140多亿美元的报价也在这个失败/放弃的交易统计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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