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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在法医上的个性与共性

 万宝全书 2016-05-15

“猝死”在法医上的个性与共性

2016-05-13 清朗天空1评

宋慈《洗冤集录》说:“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气亦绝,是无痕而死也。”

这段话的意思是,有一个老年人,一个歹徒还没用力捂就死亡,检查可以没有痕迹,其实是老人心脏有问题。这里,有二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大多数情况下,捂死人有口鼻痕迹和窒息征象,但少数情况下,老年人被捂致死,也可以没有痕迹;另一层意思是,宋慈提出“损伤与疾病并存的死因分析”问题,老年人之所以死亡这么快且没有痕迹,与本身存在疾病有关。换句话说,宋慈所遇到的这个老年死者,他的主要表现体表无明显损伤,检验看了多次也没查出原因。调查证人,都说有被捂,歹徒也承认。宋慈分析,体弱、年龄大,可能潜在心脏疾病,这种个体与身强力壮的年轻人是有区别的。在年轻人身上,这种被捂可能不会死,可在羸弱老年人身上就会出现死亡,而且痕迹不明显。

什么是损伤与疾病并存的死因分析?在宋慈那个年代,因为不能做尸体解剖、病理检验,只能凭尸表现象推断死亡原因。今天不一样,法医可以借助手术刀和显微镜解开死亡之谜。但宋慈的思路和现在还是一致的。

用现代法医学观点,损伤与疾病并存的死因分析有如下七种情况:

第一种是因损伤致死。

这类死亡,损伤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与器质性疾病完全无关。因损伤严重,直接构成死因与疾病无关,如被打致心脏大血管破裂死亡。

第二种是外伤为主要死因,疾病为辅助死因。

对损伤与疾病并存的死亡,应具体分析死亡原因,判断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以明确责任。如前面宋慈所举的例子,老人没有被捂是不会死亡的,但因心脏有问题,损伤不重,由于年老羸弱而被捂死了,则损伤亦为直接大部分责任。

第三种是外伤严重的条件致命伤。

比如两个人殴斗,其中一人心脏挫伤,损伤严重,但未即刻死亡,由于发案地处偏远,来不及救治死亡。 则损伤亦为直接全部责任。

第四种是疾病为主,损伤为辅,外伤激发疾病恶化。

这类死亡疾病是主要原因,虽然损伤轻微,却诱发和加重了疾病的恶化而导致死亡,故损伤只能负一定责任。

第五种是合并死因。

有时遇有严重疾病和严重外伤同时出现的案例,难分主次,共同构成死因,这时定共同责任较为恰当。

第六种是完全与外伤无关的死亡。

虽有诱因,却不能构成死因,而是由疾病引起的死亡。如一例年过60岁的老人,因邻居大声吵架,受突然尖叫的惊吓,口吐白沫,在自家室内倒地死亡。经解剖检验、病理检查证实为冠心病死亡。有时,这种情况也可发生于年轻人,平时看过去身体还好,争吵或轻微外伤后突然在一个小时内死去。法医学上,把死亡急骤、死亡出人意料、自然死亡的情形成为猝死。

第七种是无外伤猝死。

比如一个大卡车司机驾车在公路上行走,突然发生翻车,造成多人死伤的车祸,司机当场死亡。在场人都指责司机违章驾驶或酗酒或吸毒等,也许报端也出现类似报道。但法医检查,司机既无喝酒也无吸毒,解剖尸体发现,司机系心肌梗死而发生车祸。法医检查对分清事故责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检验中,法医所看到的死者都是不同的,每个死者都有共性和个性之分,损伤的共性存在于死者的个性当中。所以,法医在检验时,一定要将损伤的共性和死者的个性有机结合,才能下好法医结论。应该说,书本知识属于共性知识。例如损伤到一定程度,人才会死亡,它一定强调暴力状态、损伤工具、致伤部位、持续时间、打击次数、损害程度等等。然而,实践中并非每个人都表现这样。像前面宋慈所遇到的老年人被捂,有时没有痕迹,与大多数情况下捂口鼻窒息死亡征象不相符。

因此,法医不但要重视死亡结果,还要留心死亡过程,分析个体与死因关系。法医学是最需要学点哲学的学科。法医死因分析充满了哲学道理。哲学的一个重要原理是“共性和个性”,反映了“案例记载和实际检案”的关系。由此,宋慈《洗冤集录》也深藏有哲学原理,值得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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